引用第16楼准备考招标师于2011-07-18 09:57发表的 :
说下个人的看法。
楼主在提到的第一个案例中,涉及到“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8:30-9:00”。在《招标投标法》中只有投标截止时间的定义,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是个什么概念。时间写错造成的开标现场混乱个人理解为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疏忽造成的,处理方式本人赞同罗文中“招标人决定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予以接收”。但依据应为《招投标法》释解中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不能遗漏。即,个人理解为两个时间表述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中有明确依据的时间为准,即“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
罗文中第二个案例涉及到了投标书的密封,标书为什么要密封,gzztitc有一句话“那是对投标人的一种保护措施”的观点,本人极为认同,而我们现在的做法通常是因为有密封要求来显示招标人、公证人、监管部门的权力(利),为什么要这样呢,是怕体现不出自身存在价值而竭力标榜和宣传自己吗。
zzj0102: 谢谢王版主及时提供一些省市的相关规定。
也许我理解得不是很全面。个人看法是,甘肃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在表述上其实都有一定程度的瑕疵。
1、甘肃省的规定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 .. (2011-06-0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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