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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招招标二次报价 [打印本页]

作者: 285686563    时间: 2011-6-13 18:48
标题: 公招招标二次报价
       最近代理项目遇到一个非常郁闷的事:某消防部队中央空调项目采购与安装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放之后开标之前,甲方领导提出:为了充分竞争,要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让投标单位进行第二次报价。
    我们跟甲方联系人解释,公开招标不能进行二次报价,这样是不符合规定的,就算招完了,后期投标单位会投诉的。甲方联系人说这是领导定的,他们也不怕投诉。
     为了能说服甲方领导,我们必须找到相关法律。我就找到下边这一条,大家还有其他的相关规定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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