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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失败,可否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打印本页]

作者: rona    时间: 2011-6-20 16:56
标题: 招标失败,可否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般约定的都是向中标人收取
但是如果招标失败,是否可向招标人收取?
因为代理服务已经提供给招标人了?
作者: fjaz    时间: 2011-6-20 17:18
不要,,关系搞僵了不值当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6-20 22:57
根本就是不可能。招标人还感觉是代理机构没服务好,不然怎么就失败了呢?还收费?搞错了吧。就别去惹事了。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1-6-21 08:27
只要项目没有取消,就需要重新再招标,肯定是可以收取到服务费的!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1-6-21 09:14
如果委托协议中对招标失败付费情况有约定且适用的话可以考虑,以前遇到过个别案例,否则还是参考毅青老师的意见办吧。
作者: qtztb    时间: 2011-6-21 09:27
法理上讲:1、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已经完成,对招标失败没有过错。则有权利获得服务报酬。
          2、费用一般向招标人收取,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一般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3、若约定第三方(中标人)未成立,则应向合同签订方或服务收受方收取费用。
          (以上结论,未经任何法律、法规论证,纯属个人理解)
事实上讲:1、要考虑长久效益和短期收益的矛盾。
          2、要考虑费用是不是自己承受范围内。
          视情况收不收。
总之,中标人一天没定,该做的事情您都做了,而且做的还马虎,大错小错都没有,费用当然可以收,费用的义务方当然就是招标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6-21 10:19
还是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考虑到招标失败这一小概率事件,约定一定的服务费,比较公平,恰当。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6-21 18:47
引用第2楼毅青于2011-06-20 22:57发表的  :
根本就是不可能。招标人还感觉是代理机构没服务好,不然怎么就失败了呢?还收费?搞错了吧。就别去惹事了。
同意该观点。
作者: 塔斯尔海    时间: 2011-6-22 15:53
好像都没有要过。
作者: peacefully    时间: 2011-6-22 17:13
好像都没有要过。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6-22 2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上是可以考虑的,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6-24 21:11
楼主提出的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包括诸多复杂的内涵。

能够这样,也表明楼主从单纯的做学问,逐步渗入到采购与招标的深层次领域来了。

我现在身体欠佳;容过几天后,再写出个人的一些经历和看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4 11:11
对 rona 网友问题的思考和回复

    Rone 网友提出了一个问题:【一般约定的都是向中标人收取.  但是如果招标失败,是否可向招标人收取?因为代理服务已经提供给招标人了?】  

    我以为,这个问题,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仔细思考,背后隐含着若干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我的发言,只是一个初步的思考、抛砖引玉式的思考;希望rona网友和大家,更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其中的问题,为了我们的采购与招标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这个问题,起码涉及到两大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如何制定这里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如何看待和处理“采购人(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政府采购基采集构和法定的招标代理公司);看待和处理他们各自的“则、权、利”问题。

    第二,如何区分各个不同的“招标失败”;不仅是分析责任,还要研究不同情况下,如何机动灵活处理问题。


关于招标代理收费的问题,可以参看我写过的文章《我所知道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的起源与向中标方收费问题》(2005年)

    http://bbs.chinabidding.com/foru ... p;amp;threadid=676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4 11:11
其中写道:

    【1984年,针对当时国内出现盲目引进,重复引进的问题(如,电视机组装线60多条,电冰箱生产线100多条,洗衣机生产线100多条,西服生产线,铝合金生产线等也过多),物资部和国家经委共同向国务院提出建议,试行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制度。1985年,国务院13号文批准,转发了这个报告。1985年9月,国家陆续成立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重庆八个地区性的招标公司。国务院13号文还提出,对新成立的“公司”同意收取费用并给予免税的优惠。朱鎔基等同志参加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成立大会。】

    【当时,赋予招标公司进口审批权。招标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对申请进口的机电设备,先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随后招标公司组织专家评标,国内设备可以满足需求的,就决定留下来,不得进口;国内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不能满足需求的,就批准进口。当时还有一个口号:“审了不招,招了不审”。所以,这是一种计划经济下的招标体制,有人说,这叫“社会审查”。的确,当时人们的认识,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或者叫作“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天津市的领导为了简化程序,将天津招标公司与天津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合署办公,试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其他招标公司也有合署办公的,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也是与国家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合署,以后又分开的)(天津招标公司与进口审查办公室是1994年底,根据国家政企分离等指令分开的)。

    招标公司定性为“事业单位”,多数是自收自支单位或者半额拨款单位(因为国务院的文件允许收费和免税,地方财政就不会多出钱了)如何解决其经费和招标公告(当时主要是在《人民日报》和《技术市场》报刊登招标公告,费用比较高。)的来源?

    类似可以参考的,只有世界银行项目和中国唯一的进口代理中技公司。即1984年11月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我们具体招标工作人员,没有关注这类财务收费的事情,也没有留意这类文件。但是,据90年代,国家对外贸进口代理收费的文件看(80年代的原则大同小异),一般为:100万美元以下,最高收费2 % ,100万到1000万美元之间,最高收费 1.5 % 。再高,有一个增加比例数。而中技招标公司的实际收费为1.5%。

    可能是招标中心的领导或者更高一级的领导,协调的结果,招标公司的服务费取费比率定为1.5% 。

    在计划经济时期,想增加任何一项收费,没有文件是不行的。国务院虽然允许招标公司收费,可是计划物价部门没有文件,没有细目,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就没有依据,哪怕让用户付出一分钱,也拿不出来。招标,作为改革的试点,许多规定和文件都是陆续补充。本人相信,是经过协商和有关领导确认,才向中标方收费的。因为给他们提供了机会,因为当时都是国营企业,领导人认为不过是左口袋掏钱还是右口袋掏钱的问题。所以,招标公司最初几年的收费,都没有收到多少指责。而且,实际上,国内中标收费的比例有限,大量招标是只有支出,没有收费,招标公司还不算那种“赢利性”的真正的公司。而我们在招标方面的改革,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个例子。

天津市财政局应要求,90年代初,特别发过一个有关招标收费的文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4 11:12
下面,对部分问题做一个分析和探讨

第一个问题:当时制定的“游戏规则”。

当时,主管部门国家经委,颁布了一系列文件,规范这种国内审查性的招标投标活动。比如,招标方也需要缴纳招标保证金,也是2%。

当时的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件规定:

【“第12条 设备需方如要撤销招标项目,需提出书面理由并交纳赔偿费、不退还招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见报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要求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5%;招标公告见报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

第27条

3 设备需方如不按招标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案违约论。违约者以中标设备总金额的2%为罚款,从招标保证金中扣款。其中1%的金额赔偿给中标单位,1%的金额赔偿给招标公司。】(引文完,还有其他规定,未完全引用)

这样,早期的招标,基本上没有失败之说,没有什么招标公司如何收费的问题。如果,国内无人投标或者无人中标,自然的让其进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4 11:21
第二个问题 我所经历的几个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办法的例子

早期的招标,基本上没有楼主所关心的问题。我所记得起的几个不同情况,导致不同处理办法的例子,介绍给大家。应该说明,由于年代久远,记忆难免有误;如果那位网友发现,请指正。

A、招标计划指令无法实施的例子

早年的审查性招标,基本上都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招标计划来具体实施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经委在下达”技术改造“项目招标计划之前,征求过我们招标公司(以审查办的名义)的意见。我记得,最典型的例子,是某个鞋厂拟引进50万美元美国制鞋模具的项目。

我作为具体经办人员,看到此项目的立案报告,结合其金额和”模具”的类别,认为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领导也同意。后来,作为正式文件下达指令,却引起厂方的不满为难,利用其重点企业和外向型企业的身份,到处向上级反映。而深入了解后,我才知道:原来,这是一个类似“补偿贸易”的项目,从美国某外商引进相关的模具,制造出最新样式的鞋来,全部由该外商包销到美国。因此,中国厂房根本提不出准确的模具的技术参数……

根据实际情况,汇报领导后,我们同意改变必须招标的意见,对其实施“放行”。

B、招标后,中标签约没有执行的例子。

如前文所说,中国的早期招标公司,逐步由单纯的申请进口前的国内招标,转化为国际招标,此时,招标的内涵,变成了为业主服务,“提倡竞争;节省资金;节约外汇”是其突出的目的。不像现在的“反腐败”是最重要的任务……

B 1 、 1989年初,为了某厂计划引进“热敏打印机色带”项目,我们进行了国际招标,帮助业主选择了日本的一家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是,不久发生了重要的事件,责任提供资金的贷款方,重新评估,认为业主方面存在问题,取消了该项资金;这样,进口一事,也就变得无法实施。我的记忆里,这样的项目,不再收费。

B 2、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曾经为某厂引进剑杆织机招标。与外方中标签约后,也是由于形势变化,银行方面不再如约提供贷款,买方只能维持执行合同一半的数量,提出不能支付“招标服务费”问题。起初,我们希望中标方负责支付;但是,领导与其主管局长协商后,决定放弃此项的收费,转而保证该局其它正在招标的项目的收费。我们也有意见,但是,租后还是这样执行的。

C、项目执行部分,向业主收取部分“咨询费”的例子

大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一家天津市的“内部股份公司”找到了我们公司,对其与香港合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某大厦项目,委托我们对其所需的诸多设备招标。我们公司领导十分重视,组织了众多的人力,分成三大工作小组,分别针对“电力设施”;“电梯”“空调”等设备进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对外还发布了项目招标预告,吸引数十家企业前来,表示原意参加竞争。

我还记得,针对港方提供的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的草稿,专家们提出过不少意见。比如,原设计要求中央空调很高,一个房间在夏季降温,而隔壁的房间还可以增温(?)。专家指出,这个不仅仅超现实,而且,在天津,冬季是集中供热;到了夏季该热源就停了,中央空调从哪里取得所需的热源??……

但是,由于该内部股份公司一直没能公开上市,无法筹集到预先设想的资金,最后被上级领导决定改由另一家上市公司收购,人员情况大大改变。……预定的招标无法再实施。

最后,据说,该新的合资公司决定给我们补偿80万元人民币。后续工作,另行找人实施。

(未完,待续)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1-7-4 12:43
这个问题很值得讨论。首先,应不应该收的问题。我认为根据合同法以及招标代理工作的实际,即便招标失败了,代理人的工作确实已经付出了,如果招标工作还要进行下一步,那么招标代理多付出的劳动应该得到延时工作的补偿;如果失败的后果是直接委托,那么招标人应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费用。其次,该收多少的问题。我认为要考虑招标公司的工作的实际成本。如果只差评标一步,那么应按已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的边际成本给出补偿。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6 10:25
第三个问题  由此引起的思考和探索

有的网友会说:如果 招标代理与招标方事先签订好协议,把一切可能的问题和风险都规定好,规定清楚,不就可以解决楼主的问题吗?

这种思路,是完全的按照“合同法”来解决此类问题的想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仔细想起来。中国的采购与招标涉及到的问题,可能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复杂得多。

届时,由于招标失败,没有“中标人”,只能事先和招标人在“委托协议”中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如果招标成功,不向招标人收取任何费用;而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

第二,如果,一次招标失败,但是,继续委托招标,则不再重复收费;

第三,如果招标失败,不再招标而改变其他采购方式,则招标人应该补充招标机构的已花费费用。……

换句话说,招标机构做得好的话,不收费,白干;做得不好的,招标人应该承担相关的费用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我们应该提倡的市场经济吗?

何况,不少人指出:“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的费用还是招标人出的,干嘛非得绕一个大圈仔呢?


一个小伙子找婚姻介绍所征婚。婚姻介绍所的人说,我们尽力帮助你征婚,如果,介绍成功,我们也不收费,只是在你们结婚登记前向女方收取一点费用;但是,如果,介绍不成,你得交纳报纸广告费用和其他费用。——有这样的事情吗??

我不由的想到:招标代理到底起什么作用?招标代理到底应该体现什么性质?请大家和楼主一起思考。

下面,我将区分”政府采购基采集构“和”招标公司“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未完,待续)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7-6 13:51
列入置顶贴招标工作中的问题和回答集成评标后栏目。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1-7-6 15:06
个人认为:在代理合同里面约定一下,应该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但是一般情况下,为了长线项目,项目开发人不会这样做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1 10:19
A、关于政府采购”集采集构”:

各部门、各地区成立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简称“集采集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由“人民政府”实际在财政部门主导下成立的。后来,大力推行“采管分离”,即所谓的和主管的财政部门“脱钩”。

《政府采购法》指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性质;它和财政部的一些政令,对发展政府采购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完全解决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性质、作用、以及与采购人(招标人)的关系和它自身的运行经济机制等等问题。

我看过一些调查分析文章,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情况,如果按照隶属关系和财务状况来分的话,至少9种。一篇《统一设置集采机构 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文章(2010年5月3日,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沛)说到:

    【集采机构体制混乱 职能弱化

  《政府采购法》虽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作出了规定,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却是五花八门。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到2008年底,除了大连、青岛、厦门、河南未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江西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底撤销以外,共有32个集中采购机构(其中江苏省两个),这些机构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能,但隶属关系却有9种模式。其中,由财政部门管理的6个,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10个,由政府直接管理的6个,由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两个,由机械设备成套局管理的两个,由商务厅管理的1个,由政府采购委员会管理的两个,由招标管理服务局管理的1个,由国资委管理的2个。还有的名义上归某一部门管理,实际上在另一部门的管辖之下。除隶属关系不一致外,采购中心的单位性质也各不相同,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机构的级别,有正厅级、副厅级和正处级三种模式。
  
有全额拨款的;有差额拨款的;有自收自支的。强调“收支两条线”。】(引文完)

在社会上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今天,政府采购集采机构面临着不少重大选择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1 10:23
首先,是如何定位的问题。过去,集采机构多数是按照“事业单位”编制设立的,人员算事业编制,有的还仿照“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

2011年,有报道说,全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涉及到全国3000万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何去何从。据说,中央层次上的事业单位的初步设想已经出台,除了极少数的单位保留“事业单位”的说法以外,众多的单位,要改编成“企业”,包括象人民日报,电视台等,而大学和医院,早已经办公司做广告,参与市场经济了;如何改,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是一个待知的问题。集采机构的去向,目前提到的不多,但是,无疑,它的命运,不完全取决于财政部,而是要看人保部编制委的说法……首先,是如何定位的问题。过去,集采机构多数是按照“事业单位”编制设立的,人员算事业编制,有的还仿照“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

2011年,有报道说,全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涉及到全国3000万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何去何从。据说,中央层次上的事业单位的初步设想已经出台,除了极少数的单位保留“事业单位”的说法以外,众多的单位,要改编成“企业”,包括象人民日报,电视台等,而大学和医院,早已经办公司做广告,参与市场经济了;如何改,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是一个待知的问题。集采机构的去向,目前提到的不多,但是,无疑,它的命运,不完全取决于财政部,而是要看人保部编制委的说法……

    不久前,政府采购信息报发表了《集采回归行政 构建整体执行机构》(王军);《强化集采职能 制衡部门采购权》(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沛)等文章,都提出了“集采机构履行的是政府的行政职能“的观点。后一篇文章说:

 《政府采购法》把政府设立的集采机构定位为非营利事业单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采机构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社会中介机构)统称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的模糊定位,淡化了集采机构的行政属性,因为集采机构实际履行的是政府行政职能。

而同时,有的地方的深化改革却是:集采机构职能市场化;进一步取消地方的集采机构……

我们应该如何看到这样的重大问题呢?

参考《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王巍的系列文章:《无制度基础 部门集采机构模式难统一》2010-5-3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1 10:24
其次,集采机构如何进行具体运作?

这个问题,也分成三个方面:

一是对外,如何对待“采购人”(招标人),是否收费,如何收费?我没有看到过高层次的有关文和规定;如果,集采机构的收费,也是仿照或者接近发改委系统的“法定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收费”的话,如何体现其公益性?如果,让集采机构约定:招标不成功,则用户需要交纳补偿费用,那么,是不是给人们印象,一切道理都是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的?

第二是集采机构乃至“监管机构”的人员和素质要求。目前,许多在政府采购领域工作的人士已经不断的呼吁,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但是,具体的议论,往往局限于如何如何要求社会中介性质的“招标公司”,对于财政部门自身,以及集采机构的人员,思考和议论的还不多。有的集采机构的人士,积极参加人保部和发改委组织的“招标师考试”并取得合格,但是,那还是个人行为,不被广泛的认可;

以上,还只是说到具体工作人员;对于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领导来说,可能更加令人困惑:不仅仅人员的数量,而且质量素质,都令人担忧。

我看过多年前的调研文章,美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比较好,是与其有3万名经过考核的“采购官员”有很大的关系。其中不少采购官员,是从民间招聘录用的。

我们的现状呢,我们到底有多少政府官员参与管理或者监督政府采购呢?

我知道,目前,财政部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还是“政府采购处”;发改委,还是“法规司”和“固定资产投资司”以及“招标处”;……

我们能够从民间的人士中,选择录用“公务员”来监管政府采购吗?不是年轻得逞大学生,不是35岁以下?恐怕很难。……

第三,是收费办法和对个人的激励措施。

如果,某集采机构为了促进和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把完成招标的金额或者服务费收入的指标和个人的表彰以及其他经济奖励“挂钩”,那么,是促进其“社会公益性”,还是促进计较个人得失?是促进服务质量,社会效益,还是促进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不管怎么说,在目前没有制定完美的办法之前,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千万注意:不要以项目金额大小和收费的多少,来衡量事情的重要性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意义的大小。

由于实践中的政府采购,多数还是以设备类别和服务列别的采购与招标为主的,项目的金额不是上亿的那种大项目;也许,上百万的项目,所做的工作,不一定比大项目少。而一旦出问题,比如人们盛传的“天价采购”——只是几千元的iphone;比如“天价按摩椅”,只是几万,等等,即使“天价围墙”,也不过几十万元的资金……;可是,他们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对政府采购事业的破坏是巨大的,人们需要多大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些想象背后的原因,才能让真正的阳光普照大地啊 !

我记得,最早组建的天津招标公司的领导,都是从当时天津经委的各处抽调的;所以,他们既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改革突破,也不会只看重招标公司小集体的利益,看的要远一些,还会考虑地方和国家利益,处理好各个政府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的关系。

这一点,也请目前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考。

(未完,待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1 21:40
不是正文,参考文章:

    湖南常德:代理服务费政府“买单”

   2010-01-18  政府采购信息网  

  跳出常规思路做监管
  
  “以前,代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难免导致采购人、中介机构、供应商进行暗箱操作,形成价格‘联盟’进行串标。从今年开始,我们改变了管理思路,将这种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中介代理费的方式改为由政府统一支付代理费用,切断三方的利益联系。”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谈及《通知》的出台,常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德采购办”)主任袁志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代理费用政府“买单”,只是常德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种方式,据袁志介绍,2009年,常德在规范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充实评审专家库、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等多方面都作了很多努力,有效地推动了常德市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
  
  统一支付代理服务费
  
  据袁志介绍,常德市没有设立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为做好集中采购工作,常德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11家中介机构中选定了5家信誉好、操作规范、业务能力强的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原本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这样的付款方式,容易造成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互相串通,比如代理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费,必然主动找采购人‘跑项目’,就容易在操作中迎合采购人,让采购人心仪的供应商中标。为此我们出台了《通知》。”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今年开始,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集中采购活动时,除报名费外不得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改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由固定费用、专家评审费、其他费用组成。并对货物类项目、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的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和专家评审费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
  
  袁志表示,通过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免去了采购人“跑项目”可能导致的利益勾结,另一方面也使代理机构把精力用在规范操作上,从而不断提高整体代理水平,“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费用明细申报表》,经我们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每季度核拨一次。”
  
  两重考核规范代理行为
  
  袁志介绍说,由于参加政府采购代理的代理机构比较多,为促进各代理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常德市采取了多种方式来规范对代理机构的管理。
  
  首先,在对代理机构的选用上,常德实行公开招标,每两年招标一次,在11家代理机构中选取5家最好的参加集中采购代理。另外,为了防止各代理机构“跑关系”、“拉项目”,在具体项目的代理方面,实行了抽取制,在每一次采购业务实施前,由采购人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一家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堵塞了中介机构与采购人串通作弊的漏洞。”袁志表示。
  
  另外,常德还加大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力度,出台了《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将考核分为业务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业务考核即每个项目结束后,都要由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人员对代理该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常德采购办进行记录,并在每季度初对上季度所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进行加权汇总并通报。年度考核则是由常德采购办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分为基础工作考核、汇总业务考核,两者加权汇总即为该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得分。
  
  袁志介绍说,两种考核都实行百分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要进行暂停代理资格等处罚,“2009年9月,我们就首次对一家操作违规的代理机构作出了扣除年度考核分10分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作者:杨大威 通讯员 陈志)

    保存时间:2011/7/11
    原标题:资讯中心 湖南常德:代理服务费政府“买单”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437450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1 21:42
参考文章(上述文章是一年多以前的,最近怎样?最新的消息是:

常德: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财政支付

2011年7月07日 10:46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杜子越   

2010年,常德市建立了招标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财政支付制度。也就是说,经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后,代理费用由常德市财政局支付。这样一来,就减少了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经济往来,压缩了项目委托的寻租空间。

据了解,以前常德市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一直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中标供应商按中标金额依比例支付,超标准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另外,代理费用从表面上看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但常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羊毛出自羊身上,中标供应商肯定会把相关服务费用转移到采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最终由财政买单。

为彻底规范收费行为,有效降低投标成本,从2010年开始,常德市财政局改变原有的由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和支付专家评审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模式,两费均由财政按标准、按季支付。2010年,常德市财政局支付两费130多万元,减少中标供应商直接投标成本300多万元,相当于降低了采购均价1个百分点,并且从根本上杜绝了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

保存时间:2011/7/11
原标题:常德: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财政支付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 ... 07/news_186839.html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11 21:55
“首先,在对代理机构的选用上,常德实行公开招标,每两年招标一次,在11家代理机构中选取5家最好的参加集中采购代理。”
是否有指定代理嫌疑。
“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费用明细申报表》,经我们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每季度核拨一次。” I0AJY )R
是否有违谁委托谁付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的原则。
不可否认,代理在招标过程中处于弱势,就像以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关系,但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简单的方式,代理市场发展任重道远。
作者: 小宇的梦想    时间: 2011-7-27 10:26
可以进行第二次招标啊,一次招标失败很正常。不是不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只是人家怎么给你?还是要搞好关系的啊~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1-13 15:04
个人认为不应该收取。招标失败意味着代理机构没有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再说为了长远利益不要为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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