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9楼yaojp于2011-06-23 11:26发表的 :
个人认为招标人直接撤回中标通知书,并不妥。因为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招标人自己是无权力单方撤回或取消中标资格的,如果涉及涉及中标无效法定情形的,应当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做出“中标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方可重新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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