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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工作失误发出中标通知书 [打印本页]

作者: 落花无声    时间: 2011-6-22 16:13
标题: 因工作失误发出中标通知书
我是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只工程经过开评标后确定了预中标候选人,候选人为前二名。公示期限是两个工作日。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公示期间第二预中标候选人进行书面投诉,投诉第一预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是书面投诉上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当该投诉人递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投诉资料时,已超过公示期限。就在这个节点,代理公司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将中标通知书发给第一名预中标候选人。后来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项目负责人确实有在建工程,并且项目负责人也已做了笔录,承认有在建工程。投标人递交的投标函中有以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施工投标的要约内容,以本投标函向你方发包的 工程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施工质量目标为 、工期为 日历天、项目经理是 (身份证号码)。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请各位大侠支招,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
作者: zkcdd    时间: 2011-6-22 17:18
有点复杂,做个记号等高人解答后共同学习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6-22 20:11
由招标人收回原中标通知书,可以用其他罪名废除第一名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6-22 20:13
用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够深刻了吧,这个理由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1-6-23 08:27
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在建工程成立,取消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收回。
作者: anny-8000    时间: 2011-6-23 09:40
[s:56]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6-23 10:48
投诉虽然过期,但事实成立,既然招标文件中有规定撤回即可。
作者: 25102    时间: 2011-6-23 10:50
关键是:“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无在建工程”如何鉴定,投标人在投标函明确表示响应招标文件(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也就是说不存在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
即使现在有,中了标后该负责人不承担原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可以,看招标人如何处理(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s:90]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1-6-23 11:02
撤回即可。
       辽宁目前做的还是比较好,开标前在网上可以查到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报名时刷卡便知项目经理有无在建工程,有就不能报名,需换项目经理。如果不刷卡,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中标通知书就打不上去,也没法发中标通知书。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6-23 11:26
个人认为招标人直接撤回中标通知书,并不妥。因为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招标人自己是无权力单方撤回或取消中标资格的,如果涉及涉及中标无效法定情形的,应当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做出“中标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方可重新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huhu    时间: 2011-6-23 11:44
小弟也是诸暨的,呵呵。现在交易中心一般公示2个工作日,跟法律、行政法规有所违背(要求投标人自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而且我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会在网上对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有无在建工程的查询。如果确实在公示期间未投诉,按照招投标法低54条规定:投标人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1-6-23 13:57
撤回,评委重新评,找个其它理由,9楼现实中行不通的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11-6-23 14:15
我们曾经是同行,我也中心出来的。
发表我的看法:、
1.投诉已经过期
2.公示期已经结束,但是第一候选人虚假投标的事实存在,应该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理,并处于行政处罚,比如列入黑名单三个月
3.业主部门根据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文件,撤销中标通知书,并重新招标。
个人看法,不妥之处,共同探讨
作者: 落花无声    时间: 2011-6-23 14:37
谢谢 各位仁兄高见
作者: 落花无声    时间: 2011-6-23 14:46
标题: 回 12楼(wangkoko) 的帖子
仁兄 谢谢你的观点,我也认同你的观点。可是诸暨地方小,影响因素多呀,难!难!
作者: 酒儿    时间: 2011-6-23 14:57
公示期是2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规定: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也说是说过了公示期不等于过了投诉期。既然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收回中标通知书应该是可以的,然后由业主写明原因选第二名中标的原因就可。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6-23 15:05
按建市2005【208】号文件,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各地有各地的做法,我们这里一般公示3个工作日,你们那2个工作日应该是也可以的。
按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我理解应为中标公示发布起十日内,投诉人只要提供了符合11号令要求的书面投诉材料,招投标监管部门就应当受理,根据楼主所述,投诉人的投诉时效并未过期。
如果发生投诉,项目即暂停,所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不具备法律效力;需等招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后,作出投诉处理意见,招标人按处理意见进行下一步工作。具体是重新招标还是将第二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要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意见。这就是监管部门的权利哈。
作者: 酒儿    时间: 2011-6-23 15:0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这款说明可投拆的范围和阶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6-23 15:47
1、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我不太明白您所说的“公示期为两个工作日”,是否已经满足了“不得少于3日”的要求。如果没有满足,你们的操作不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公示期结束,并不表示不可以投诉。根据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均可以提出投诉。如果投诉书符合要求,招标人或监督部门没有理由不受理。
作者: huhu    时间: 2011-6-23 16:16
9楼的第三点:业主部门根据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文件,撤销中标通知书,并重新招标。 有以下疑问: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能撤销,只能撤回,但是也只能在承诺到达中标人前撤回。按照楼主的意思,中标通知书是已经发给了中标人,所以中标通知书不能撤回。只能宣布中标无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6-24 11:31
标题: 回 19楼(huhu) 的帖子
亦可以用投标无效这个概念,原来的中标通知书也不用收回了,但后续手续比较麻烦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1-6-25 18:28
找第一候选人谈话,陈述利害关系,毕竟他们也有隐瞒事实骗取中标的事实存在,然后由他们主动提出不能签约,让与第二候选人中标。然后你们也不要追究第一候选人的责任,不要处罚他们。这样皆大欢喜,否则闹起来肯定两败俱伤,和气才能生财嘛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6-26 13:08
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可能中标前不一定知道,有可能用这个项目经理同时投几个标,各标进度不一,可能这个标还没开标,另有一个标已经开标且正好中标。就会出现楼主所说的情况,因此可以中标后和招标人协商,如果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则中标有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6-28 10:26
投诉成立,第一名投标无效,应该重新招标吧,比较麻烦
作者: tyxin    时间: 2011-6-28 12:05
因为只要投诉满足法定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就会受理。一旦受理后,我认为应按照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处理意见进行下一步操作。
作者: 天天向上把    时间: 2011-6-29 09:57
建议:做好两手准备解决本问题
第一步:按21楼或22楼所说去做
第二步:按9楼和12楼比较正规的办法

无论怎么做,最终的目的就是把质疑投诉处理掉,不耽误项目实施。楼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去把握做法 。。。
作者: 荧惑    时间: 2011-7-1 09:30
以骗取中标为理由,取消中标资格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1-7-1 17:27
引用第9楼yaojp于2011-06-23 11:26发表的  :
个人认为招标人直接撤回中标通知书,并不妥。因为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招标人自己是无权力单方撤回或取消中标资格的,如果涉及涉及中标无效法定情形的,应当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做出“中标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方可重新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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