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0楼毅青于2011-06-29 10:50发表的 : 七部委2003年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引用第1楼毅青于2011-06-27 23:07发表的 : 为项目前期提供设计、咨询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C是B的家人,理应回避。没有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