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makergege于2011-07-01 11:00发表的 :
邀请招标最大的玄妙就在于“如何确定邀请对象”!所以对于具体操作的人来说,“邀请函”及“回复函”就有非常实际的意义,请自己体会。
引用第1楼sth8995于2011-06-30 16:46发表的 :
如果有了回函,确认参加投标,到时又不参加投标,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中:假借签订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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