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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标现场碰到这种情况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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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xgm
时间:
2011-7-6 14:17
标题:
开标现场碰到这种情况算有效吗?
开标现场查验证件的时候,有一家投标单位委托书没有随身携带,而是密封在资信标当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开标现场投标单位出示的证书证件材料的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这时可以应投标单位要求当场当众打开其资信标查验吗?还是按自动弃权处理。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7-6 15:21
个人认为套用“开标现场投标单位出示的证书证件材料的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此条并不合适,因为授权委托书既不是证书,也不是证件,只是一种证明材料。如果原计划开标前核验授权委托书,应在招标文件写明:“授权委托书应单独提交,不能提交或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6 15:53
我觉得很多大家觉得有道理的东西实际上都没有法律依据。大家现在你一句我一句好像说近代史评书,其实历史往往不是这样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7-6 16:01
白老师说的很在理,其实招标实践中的很多习惯性操作,大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方法。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7-6 20:03
不可拒收,也不可拒开标,必须开标,属于初步审查范畴,由评标委员会说了算,根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除了逾期未送到规定地点和未按照规定包装、盖章,才可以拒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6 20:59
【开标现场查验证件的时候】——招标人哪里来的这种权利或者“权力”。
这是这种问题的关键 !
我在《学习体会: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一文中,认真领会《招标投标法》的条款,写道:
第一、学习法律规定,看看拒绝投标有那些情况:
《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
收到
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
大家可以注意这里的用词用语,是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而不是现在的说法“受理”投标文件;
招标人是“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而不是“接见”投标人……
作者:
花吹雪
时间:
2011-7-6 22:22
楼主,建议你们的文件中以后可以删除这句“要求开标现场投标单位出示的证书证件材料的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不是所有法规规定的我们都必须写进招标文件里对吧。
你说的这个情况较普遍,遇到过,但一般不会客意去问投标人(事实上很多投标人也都不带,偶尔会遇到有个别投标人带,他们一般都是做进投标文件里) ,只提交密封信封。
如出现有带的和没带的,你可以现场问没带的投标人:请问您提交的密封信封中文件里有没有放授权委托书?一般投标人的回答都是有。这不就解决了。
当场当众打开或按自动弃权处理 有点不合适,没有依据。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1-7-7 08:54
打开后 复印一张 或 副本里斯一张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1-7-7 08:56
不能应他的要求拆开资信标。因为他没有委托书,你怎么判断他就是授权委托人呢?当然标还是要开,但是只开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然后在开标现场情况记录上,将这家投标人人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记录下来,请评标委员会定夺。
作者:
pxgm
时间:
2011-7-7 22:41
认同8楼的说法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1-7-8 15:35
标题:
回 4楼(曹锦江) 的帖子
你们那评委真好。。。如果是定死非标的标书,我们拿给专家,专家就把代理骂死。。说我们业余。。亲身经历,我说是评委的事,他们说那要你们干什么。。
招投标环节,评委是软肋。。。懂技术的不懂搞评标,会评标的没资格评标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13 09:40
标题:
回 8楼(water1998) 的帖子
主要看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本身教就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两条拒收投标文件情况,但并没有禁止其它情况下不可以拒收投标文件,法无禁止就可实施,招标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设条件。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出示授权委托而未出示,就应该拒收,其投标文件不应进入开标程序;如果开标,并直接送进评标室,评标专家肯定觉得招标代理不合格,因为评标专家只负责评审符合开标条件并送进评标室的投标文件,应拒收的投标文件送进评标室本来就是招标人的错误,不被骂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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