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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时发现规则不合理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风吹云散    时间: 2011-7-11 16:51
标题: 评标时发现规则不合理怎么办?
  “一些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根本就不具备招标所需的专业水平。今年5月,我参与了一个路灯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评标办法制定了4条规则,有3条完全就不合理。应该高标准要求的方面他们全部忽略了。这样评审出来的结果怎么可能会好?”日前,一位评审专家向笔者透露。

  据这位评审专家介绍,为了确保此次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修改。而对此,采购代理机构也默认了。

  据了解,在许多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后是否可以进行修改,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很显然,评标委员会无权在评标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于是有评审专家表示:“招标文件有问题不能不改啊,我们专家不能改,那我们把我们的修改意见提给采购代理机构,让他们来改总没有问题了吧。”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到了评标环节,无论是谁都无权修改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当然,招标文件的问题不一定都能在规定日期内发现,相关人员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将错就错。那在评审环节发现了问题,究竟应当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如果发现的问题是小问题,对采购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继续项目的评审,以确保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了影响公平、影响采购质量等重大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毫不犹豫地宣布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并向监管部门禀明情况。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11 19:03
专家只有按评标办法评标的权力,不得改变评标办法。如果评标专家觉得不合理,只有建议招标人下次编招标文件时注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1 21:37
文章很好的分析和指出评标专家应该注意的问题;

但是,归结为【一些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根本就不具备招标所需的专业水平】,似乎依据不足。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11 21:42
有两点疑问:一、业主和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出发点是否有倾向性;二:监管部门备案时是否有核查。
建议在唱标前增加评委了解项目情况和核对招标文件环节,尽量避免投标单位泄漏报价。在此环节中,评委可以对评标办法进行合理修正,同意笔者“笔者认为,如果发现的问题是小问题,对采购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继续项目的评审,以确保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了影响公平、影响采购质量等重大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毫不犹豫地宣布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并向监管部门禀明情况。 ”的观点。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1-7-12 09:35
其实在北京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都要找两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查。只不过大多沦为形式。在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确实比较难办。象楼主说的那样如果发现重大问题,直接宣布废标好像也没有理论支持,现实中的做法都是与专家商量,对付着评完就完了。严谨的做法还想不到。
作者: 25102    时间: 2011-7-12 09:53
招标文件的审核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容忽视。
尤其关注:招标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执行的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合同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等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的规定等等。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7-12 10:0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据此,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是不可以对评标办法进行修改的。
  “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了影响公平、影响采购质量等重大问题的”,需要宣布废标进而重新招标,个人认为这个决定可以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但应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s:9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7-12 10:12
不能评标现场修改。不单单是代理机构的事,还有各投标人,因为评标标准都已经公布,即使不完善投标人也是依据这个标准来投标的,您改了是不是您有倾向性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12 10:19
引用第1楼landfox于2011-07-11 19:03发表的  :
专家只有按评标办法评标的权力,不得改变评标办法。如果评标专家觉得不合理,只有建议招标人下次编招标文件时注意。

对滴!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1-7-12 11:50
如果评标专家认为评标办法有明显的错误,我认为不能会商变更。若实在不能按此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报主管部门批准。但需征得投标人的同意。否则就得重新招标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1-7-12 14:37
一般情况都是潜在中标人写好评分办法,由业主递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直接或基本照办,当然这样的代理机构纯粹为了讨好业主,这样的评分办法可能有问题了,如果真正想投标的,可能会指出标书的存在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陪陪,走走场子,也就莫不关心了.
同意1楼
专家只有按评标办法评标的权力,不得改变评标办法。如果评标专家觉得不合理,只有建议招标人下次编招标文件时注意!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7-12 15:31
道理上评标标准不能改。其实,因为招标文件有不大的问题而废标重新招标,造成浪费没必要。我认为可以让有可能中标企业做出不太违反其意愿的承诺,来泥补招标文件的缺陷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在这里一定要通过评标专家实施该权利。
作者: 天天向上把    时间: 2011-7-13 10:30
肯定的是,楼主是个负责的专家!
专家面前我也弄下斧:评标时专家不能修改规则,规则不合理,当初参与投标时投标人为什么不提出质疑呢,里面有什么原因要值得思考。是歧视、排斥、倾向还是招标人就是标盲?或是其他。。。建议评标时就按招标文件设置规则去评,技术性内容利用自己知识独立判断。不放心的话,可在报告上加句话,“评标专家依招标人设置的评标规则评标,结果如下。。。”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1-7-14 10:10
负不负责任姑且不论,问题是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依据基本都是以评分标准作为主要依据,如果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方法进行变更,对于投标人来说是明显不合情也不合理的。一句话概括:招标岂能儿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4 11:01
补充一点:

这个事例,也提醒监管部门:如何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出现重大偏差“四条评标原则,三条有问题”??

如何事先组织专家审查标书草稿?

……

有许多事情要做的……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1-7-14 12:42
这评委一点责任心都没有,真怀疑他的专业水平。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1-7-15 15:26
这种情况应该立即终止评标,如果是很原则性的问题,则应该重新招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诉。
作为评标专家只有按照既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修改评审标准的权利。
上述提及的做法最终可能招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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