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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开标之前收取投标文件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3    时间: 2011-7-15 10:57
标题: 关于开标之前收取投标文件的问题
      我们是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我们收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会仔细检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而这些包括如何封装和密封的要求我们也是之前就会写在标书里的。
      但有些供应商认为我们的检查过于苛刻,他们觉得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该交给纪检委员和底下在坐的其他供应商来检查。并且告诉我们这样的话我们能规避一些自身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我想请问下大家一般是怎么做的,他们这么说有道理么?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在唱标的时候是否会省略保证金的提交情况,这个可以省略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15 21:41
这个问题其实讨论过多次了,对于不同项目密封要求是不太一样的,就政府采购项目来说,财政部18号令游规定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由于一般政府采购项目是不请公证机构的,所以基本上是投标人代表检查即可。 对于代理机构在接收文件时可以提醒投标人,无需过分检查。

开标唱标一般是唱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开标一览表没有统一的格式,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有格式,具体内容如果你没有经验也拿不准,那就至少包括上面18号令第四十条的内容。
作者: 筱筱    时间: 2011-7-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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