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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标书都应开启吗?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1-7-15 12:59
标题: 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标书都应开启吗?
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标书都应开启吗?除了没有密封完好的不接收外,是不是所有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标书都应开启并唱标吗,如果开启前现场查证的时候有家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应立即交评委员判决是否有效还是在唱标记录记下情况,继续开启其标书唱读报价,那么这里会有个问题,如果继续开启唱价,其报价就进入并有可能参于基准价的计算,如果是先由评委会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是不是标书无效,报价也不必唱标了呀,不参于报价计算那就有可能影响基准价了呀,招标师们你们认为呢?
作者: hardyharry    时间: 2011-7-15 15:20
标题: 回 楼主(pxgm) 的帖子
[s:30]敢问一下:贵公司一般对于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有何要求?是封装在招标文件当中,还是另有规定!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15 16:26
主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相关法规,接收到的所有招标文件都必须开标。有时投标人为拉升或降低评标基准价,故意报出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或其它自杀投标方式,是有意利用招标文件的漏洞,这个问题可能只有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处理,其它现场处理可以有些违法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7-15 17:15
个人觉得这应该不是一个问题:
  1、《招标投标法》第36条第二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法律规定很明确,您说要不要开启并宣读呢?
  2、开启并唱价,并不代表其报价就有可能进入并参于基准价的计算。如果评委会认定该投标无效,其报价还怎么可能参与基准价的计算呢?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15 21:59
标题: 回 3楼(zzj0102) 的帖子
关键在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只要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报价都会计入,我们常开玩笑说,人死了连尸体都不放过;如果说所以通过初评人的报价就好办多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16 09:45
标题: Re:回 3楼(zzj0102) 的帖子
引用第4楼landfox于2011-07-15 21:59发表的 回 3楼(zzj0102) 的帖子 :
关键在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只要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报价都会计入,我们常开玩笑说,人死了连尸体都不放过;如果说所以通过初评人的报价就好办多了。

你的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适,因为进入评审的至少应该是合格的投标,不管是资格预审也好还是资格后审,在评标都有个叫做符合性审查的,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标是不能进入评审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16 10:28
进一步学习领会3楼引用的:

【 1、《招标投标法》第36条第二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法律条款规定,并没有赋予招标人“不接受”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权利”,或者“权力”;;相反,仔细琢磨一下,还含有限制招标人私自拒绝某些潜在的投标人的可能。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7-16 14:35
标题: Re:回 3楼(zzj0102) 的帖子
引用第4楼landfox于2011-07-15 21:59发表的 回 3楼(zzj0102) 的帖子 :
关键在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只要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报价都会计入,我们常开玩笑说,人死了连尸体都不放过;如果说所以通过初评人的报价就好办多了。

同意5楼白老师的观点:你的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理。
招标文件中,相应部分的表述应当改成:“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而不是“以所有投标报价”)作为基数计算评标基准价。
作者: hnzzp    时间: 2011-10-21 10:09
第一,开标必须宣读截止投标时间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
第二,并非所有开标宣读报价的投标文件均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投标人;
第三,评标是分阶段的,资格审核、符合性审查、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
第四,只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能最终进行价格评议或进入打分阶段;
第五,开标前不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最好开标后进行。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10-22 12:11
标题: 回 7楼(zzj0102) 的帖子
不是我的观点,是建设厅的文件,必须执行的。
       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收到的一份投标文件,投标函的招标人及项目名称都错误了,招标人还开唱了相应的报价,并且投标人和招标人及监督都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不知该如何处理。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作者: mptzsr    时间: 2011-10-26 10:37
九楼,我觉得还是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唱标后,对其投标文件是不是实质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等,进行评审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11-2 16:56
标题: Re:回 7楼(zzj0102) 的帖子
引用第9楼landfox于2011-10-22 12:11发表的 回 7楼(zzj0102) 的帖子 :
      不是我的观点,是建设厅的文件,必须执行的。
       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收到的一份投标文件,投标函的招标人及项目名称都错误了,招标人还开唱了相应的报价,并且投标人和招标人及监督都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不知该如何处理。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哈哈,难怪landfox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原来是建设厅的要求。既然是部门的规定,那只能执行了。
对第二个问题提点我的看法:
1.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除了检查投标函密封性要求外,还有不少细节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包装要求、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名时一致、项目名称是否准确、投标函封面上的签章是否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函密封签上的开启日期和时间是否正确、明确递交人是否为投标单位的授权代表等。在接收文件的环节把好关,可以有效减少后续环节的问题。
2.如果在开标环节唱了错误的投标函,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废标。开标一览表的作用应该是记录开标过程的真实情况,并不能作为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证据。
作者: 杜二    时间: 2011-11-2 20:53
我觉的,如果开标唱标时发现投标函的招标人及项目名称都错误了,可以把这个情况说明如实当众说明,然后在进行唱标并纪录签字确认。具体合格与否,由评标委员会来评判。而且,这种情况,在评审时肯定是要废标的。我觉得没有什么争议。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1-11-4 10:17
严重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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