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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串标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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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要学
时间:
2011-7-19 10:49
标题:
政府采购串标行为的认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有两家单位在投标书中竟然联系电话都一致,请问各位前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中有规定认定串标情形的具体条款吗?请赐教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19 11:39
可能是笔误。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1-11 17:21
我认为是串标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2-2-2 10:14
我也认为应该、是串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2-3 12:3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视为即无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串标,只要发生了第四十条有关情况,即认为是串通投标。
作者:
hnzzp2001
时间:
2012-2-6 11:22
的个电话问一下,当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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