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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们公司中标(公示了) 突然说要废标 斑竹老师帮忙下 [打印本页]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1 13:36
标题: 我们公司中标(公示了) 突然说要废标 斑竹老师帮忙下
我司最近参加一个货物投标,已经中标了,已经公示了但是还没有下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 质疑我们3次拉,我们都澄清了,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告之这个标可能要废标,理由是除了我们公司实质响应没有两家, 请各位朋友帮我分析下,合法不?没有3家实质响应咱们评标阶段不发现,不废标!等我们中标了,而且已经澄清了质疑再说要废标,我感觉很不公平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1 13:38
感觉采购代理机构在故意刁难我们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1 13:40
[s:56] 帮我分析下呀 各位亲爱的朋友 我急死了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1 13:44
老师们 指导下呀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1-7-21 14:04
是政府采购还是工程招标?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1 14:11
是政府采购 货物招标 不是工程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1 14:22
[s:89]小弟我急死了 如果废标想中标很难很难,而且我们价格已经暴露 其他的很多方面的东西也都暴露了 想再中标有难度,感觉近两个月我的努力打水漂了      难道就因为我们不走后门 不送礼就不能中吗?中了也要废掉吗
作者: 秋千    时间: 2011-7-21 14:53
这种恐怕很难处理,如果真是实质响应不足3家的话。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7-21 15:11
不足三家只要有两家也行吧,关键是要有竞争性。问题是“没有3家实质响应”是应该有谁认定?已经进入公示期了总不应该是招标公司吧?应该是由评标专家认定才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s:78]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1-7-21 15:38
引用楼主陈先生于2011-07-21 13:36发表的 我们公司中标(公示了) 突然说要废标 斑竹老师帮忙下 :
我司最近参加一个货物投标,已经中标了,已经公示了但是还没有下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 质疑我们3次拉,我们都澄清了,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告之这个标可能要废标,理由是除了我们公司实质响应没有两家, 请各位朋友帮我分析下,合法不?没有3家实质响应咱们评标阶段不发现,不废标!等我们中标了,而且已经澄清了质疑再说要废标,我感觉很不公平

已发布中标公示就不应该以其他供应商未实质响应为由废标。楼主能否把三次质疑的内容交代一下?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1 16:08
第一次质疑我们的 某一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     这个是换证阶段 我们开了省药监局的证明       第二次  某产品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我们回答是他压根不属于医疗器械  第三次不是很方便透露 抱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7-21 16:22
其它供应商质疑三次,不一定每次都是针对具体的潜在的中标人,也有可能是质疑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不合理的要求或做法,一般来说,主要是质疑单位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才好提出,是否受理,怎么处理(比如是否重新招标)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的。既然是没有作弊,建议还是要“淡定”一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21 16:24
理解楼主向大家求助的心情;

但是,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一直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由于种种原因,楼主不便公布细节,大家的分析也就很难深入。

这里不仅仅是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还有如何理解实质性响应的问题等等。

“废标”一词,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运用的是很混乱的;按照规定,废标后要重新招标,是否?

对于“医疗器械”之类,可能供应厂商不是特别多;如何掌握,是个不很好说清楚的事情。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21 16:35
汗,看了半天没弄懂,是采购人要推翻评标委员会的结论啊。
看楼主说的,好像是采购人在质疑啊,那个人只能理解为人家采购人不想用你做供货商啊。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7-21 17:34
只怕是有猫腻。[s:90]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7-21 18:04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个人认为,这两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个人对采购法体系的解读是,采购人可以在招标程序中的任意阶段宣布废标。这种规定,个人认为也有不合理之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7-21 19:21
所以我一直强调:各类招标要向国际机电学习:一次性给出废标原因。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7-21 19:22
个人觉得这是国际机电的最大亮点。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7-21 19:28
[s:72]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21 19:40
由于质疑和投诉很多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大多不便至少在项目结束前不便讨论,因此大家很难深入讨论,希望楼主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有个案例总结,以便大家学习。
我就本项目疑点提醒楼主几句:
财政部18号令中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发布了中标公示,对于质疑只能是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答复是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虽然政府采购没有国际招标有关一次性质疑的规定但从这个程序上看,多次质疑的机会是不多的。而你这个项目竟然能进行3次质疑,从质疑的内容看,质疑方对你的投标非常了解。我觉得很可疑。请楼主深刻思考一下。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7-21 20:15
对楼主最有用的药,就是楼上的法定时间要求。
作者: taros    时间: 2011-7-22 00:44
我同意13楼的看法
作者: taros    时间: 2011-7-22 00:47
代理机构只是在执行招标人的想法和意见,如果付诸法律,及时你最终中标了,后续阶段的供货、付款等等也都是很麻烦的,那样毕竟是得罪了招标人。

所以应该及时与招标人沟通才是上策。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7-22 08:51
实质性不响应为什么等到了公示期?总体感觉是有毛病。“稻草”是时间期限。
不过想废。。。谁也没法。在还没有取消潜规则之前,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定要投诉,没有确凿证据的就要保持良好心态。
最终送给楼主两个字“淡定”,四个字“都是浮云”。
作者: covec    时间: 2011-7-22 08:57
见怪不怪了,主要是你和招标人的关系很差,或者别人做好了局,你进去捣乱,最低价中标,前段时间,也有同类似的案例,也是政府采购。最后还是协商成功。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1-7-22 09:33
我看 你们不知道 档了那位领导的财路了。。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2 10:05
我来了          昨天中标同志书到了    可以签合同了 没有问题    代理机构说要废标后我们什么也没做,我们老板讲了,他敢废我就带媒体过去暴光这个事情。            

关于楼上有人说我们是去以最底价中标 那是大错特错,最底价130万没中 我们报的200万 价格居中,是货物招标,我们公司有绝对的实力,而且我做的标书自认为很完美,样品也是,代理机构说要废标的理由很可笑(说如果以我们这个标准,满足的没有三家,标准应该是采购文件吧?),到昨天下午3点我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就明白了,根本不是所谓的采购人要废标,之前的质疑估计也是那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瞎说,那个可恶的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想我们去给他送点好处,用废标来吓我,我们不吃他那套 就老老实实给我下中标通知书。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22 10:08
恭喜楼主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2 10:09
我们把产品的性能完全分析的很透彻, 而且质量好 价格居中。提供的财务报表也是很不错的,我们的产品的很多单个配件都有第三方的检测报告。评委估计也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给我们中标的。

据我说之 这个项目在2到3个月前就有很多人在操作,我们公司就是买了标书,连采购人的联系方式都没有。居然中标了。不得不说天底下还是有公平、公证的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2 10:17
呵呵      我也非常纳闷 连续质疑我3次了, 现在终于明白了  是招标公司的某个工作人员想要好处,看到我们的投标文件在找茬, 我们没有什么动作,他还是给我下了通知书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2 10:23
[s:56] 谢谢 朋友们了       问题已经解决了   

我总结下心得就是,在事情没弄明白前别轻举妄动,我们主管让我带红包去给那人塞塞。我们老板就反对了, 废标如果理由不充分,他绝对不敢废,这种人就是不要理他。他敢废我就带媒体去暴光。我爱死我们老板了。有魄力~
作者: 天天向上把    时间: 2011-7-22 11:39
楼主的这个案例给我们招投标从业人员在炎炎夏日带来了一丝清凉,国家政策制度下,在大部分招标人眼中选择物美价廉的产品是主要目的,不排除有些招标人是有私心的。投标人竞争最好还是用实力说话,招标法律、法规的高压线碰不得,给社会一个公平,促进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发帖回帖看,楼主有个好老板。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2 12:33
谢谢~    这次投标我花了1个多月时间准备,除了去买标书和去投标花了点路费,没有花一分钱去所谓的打通关系。我是个业务员不是专业的投标师,在我区域内有这个标也才去参加的,总共也就弄过两次投标,其实投标跟我们常规的开发市场还是有差异的,但是总体来说只要咱们的产品好、服务到位、价格实惠总会胜利的,政府采购也有真正意义的公平、公正的。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7-22 15:03
引用第26楼陈先生于2011-07-22 10:05发表的  :
我来了          昨天中标同志书到了    可以签合同了 没有问题    代理机构说要废标后我们什么也没做,我们老板讲了,他敢废我就带媒体过去暴光这个事情。            

关于楼上有人说我们是去以最底价中标 那是大错特错,最底价130万没中 我们报的200万 价格居中,是货物招标,我们公司有绝对的实力,而且我做的标书自认为很完美,样品也是,代理机构说要废标的理由很可笑(说如果以我们这个标准,满足的没有三家,标准应该是采购文件吧?),到昨天下午3点我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就明白了,根本不是所谓的采购人要废标,之前的质疑估计也是那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瞎说,那个可恶的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想我们去给他送点好处,用废标来吓我,我们不吃他那套 就老老实实给我下中标通知书。
怎么有点像“言情小说”?最终皆大欢喜。
那么质疑的第三条就是关于“好处如何支付”的问题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7-24 09:47
看来楼主是有些心急。居然相信了没有书面只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质疑(我一直以为是正式的未中标理由,又感觉不可能这个时候有质疑啊,还三次)。还让大家跟着着急,居然还回帖到了33楼。楼主需要向老板学习,遇事不慌,搞明白再说。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7-24 12:20
相对来说,政府采购还是比较规范的,既使想搞名堂也会有所顾忌。[s:90]
作者: pengpeng925    时间: 2011-8-13 13:57
请说明一下是什么样的投标,只有更详细我们才能来说呀
作者: delialuan    时间: 2011-9-4 23:17
我们本地一个pvc地板的采购还搞笑了,7家供应商来投标有4家来投诉,搞到现在已经行政复议了,原因很简单,就是领导的目的是最高价的那家单位中标,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一个参数是这家单位独有的……,投标单位都是在投机,要么在开标前弄个检测报告说明满足要求,要么撰改英文翻译的原意思偷梁换柱。
副市长一句话,把整个工程除了土建和一些特别大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外,其他项目全部内部招标,理由是进市场价格高,质量差……
我想反问一句,真的如此吗?可能你们来自上门的压力太大了吧,这个民生项目本来早该完成了,从原来的投资3个多亿到目前的5个多亿了,不知道有多少钱落入了某些人的口袋。
pvc地板的项目你们又想明招暗定了,可惜如意算盘还是被人识破了,不多说了
作者: tassotti    时间: 2011-9-5 16:11
单纯从这个案例分析,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几次质疑如果都说的是一个问题,可能是补充相关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是合法的。但三次说的是不同的情况,就应考虑已过投诉有效期的问题。
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如果招标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觉得此投诉有道理,及时过了有效期也经常予以受理了。
第二点是在完成评标阶段后,有人提出非中标单位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响应的情况,此投诉涉及到了评标过程以及投标文件的细节,按照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必须对资料获得的合理性予以说明。否则应不予受理。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1-6 16:31
就是没给红包惹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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