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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无意中泄密 [打印本页]

作者: 风吹云散    时间: 2011-7-22 10:29
标题: 招标文件无意中泄密
  “谁说我们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人的数量了?我们的工作人员不可能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6月21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在监管部门那里得知有供应商“举报”他们不久前组织的一次采购活动存在“泄密”问题时,感到难以置信。
  
  据了解,这件事发生在一个
医疗器械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在这个预算金额为700万元的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超过10个时,我们将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7个进入开标环节……”截至投标结束时间,共有11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随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了7家供应商进入开标环节。
  
  对此,采购人代表很是赞赏:“控制投标人的数量可以大大节约评审时间,避免评委走马观花,从而保证我们的采购质量。”采购人的赞赏让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很是得意。
  
  经过一个下午的评审,采购人代表对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非常满意,当天就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次日与中标人签订了采购合同。
  
  “没想到这次医疗器械的采购会进行得这么顺利。”此次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向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汇报此次采购情况时,难掩心中喜悦。
  
  然而遗憾的是,没过几天,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就给该项目负责人打来电话,称有供应商说此次采购在开标前就泄露了投标人的数量。
  
  在一开始听说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现得很激动,但很快便平静下来,决定先进行调查。但调查并未发现有工作人员“泄密”,相关人员也都表示问心无愧。为了找到问题的根结所在,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决定找“举报人”坦诚地谈一谈。
  
  见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沟通中非常友好,举报人说出了自己的举报缘由。“你们的招标文件规定,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超过10个时,就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7个进入开标环节。那在开标之前,你们表示采取抽签的方式来确定参与唱标的供应商,就等于告诉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是在10家以上。根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投标人的数量是不得向他人透露的。”
  
  通过与举报供应商沟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才知,是招标文件的规定留下了隐患,致使他们在无意中泄了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singlehero    时间: 2011-7-22 14:25
这个文章只是想表达什么,招标文件就算是这么规定,投标人也只能知道是10家以上,30家还是10家以上呢。我认为在实际中不算多大的事,可以说违法,可以说不违法。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22 15:07
这个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估计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建议他再拿个中文专业的文凭。汗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7-22 15:1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投标人的数量是不得向他人透露的。” 学习了。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7-22 15:33
这纯粹是文字游戏,这个项目即使不抽取,到参加开标会议的时侯,开标人不应该知道有多少人参与竞争?都是谁?还有那个监管部门的真是脑子进水了,还受理这种所谓的投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7-22 16:49
文章介绍说:【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超过10个时,我们将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7个进入开标环节……”截至投标结束时间,共有11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随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了7家供应商进入开标环节。】

这种规定,本身就是无法律依据的;凭什么人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却还要再抽签才能被“开标”??

此外,上述几个网友的疑问也是有道理的:即使潜在的投标人知道有十个投标人以上,也不是什么“泄露”投标人的数量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7-22 16:52
经过一个下午的评审,采购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非常满意,当天就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次日与中标人签订了采购合同。


通过前面文章介绍,项目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快了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22 17:10
招投标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所有接收的投标文件都必须开标和评审,这明显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作者: 爱有天意    时间: 2011-7-25 19:39
招标文件规定,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超过10个时,就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7个进入开标环节。

这也行?明显的违法行为~
作者: licx0121    时间: 2011-7-26 08:46
按有关规定要求,数量众多时,可以通过抽签方式的。。这种情况也算是泄露投标人数量?没道理吧。。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7-26 10:56
标题: 回 9楼(licx0121) 的帖子
有关规定是哪个规定?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1-7-26 12:05
如果从字面来看的话也没什么错误。“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超过10个时,就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7个进入开标环节。”在投标截止时间的那一刻(时间要准时)就可以知道有多少家来递交投标文件,超过10家的话可以进行抽签,在这N家里面抽出7家,来的投标人就看你的运气怎样了。其实这个没有无意中泄密,只是个假设而已,若超过10家就抽签,若不超过就不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26 14:23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超过10个时,我们将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7个进入开标环节……”
投标人为什么不质疑,投诉招标文件的规定呢!能写这样的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我看得授予特级勇敢勋章一枚。
作者: 爱有天意    时间: 2011-7-26 19:57
9楼 哥们 什么规定   还允许 抽签方式 ??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1-7-27 08:39
这就是一个笑话,看了,笑了,ok了
作者: jofi    时间: 2011-7-27 09:42
求9楼的相关规定,还有12楼的哥们,类似案例中抽签的方式我见过很多啊.....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7-27 10:19
标题: 回 9楼(licx0121) 的帖子
有关规定是什么级别的规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不管在招标文件中写不写。
作者: liu_qiming    时间: 2011-8-11 16:13
这个没有什么依据,可以说不算是泄密,但是人家举报了,问题就出来了,大家还是想想用什么对策能避免吧,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合同签订过快,公示期都没有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9 11:59
第一,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超过10个时,我们将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7个进入开标环节.这简直是胡闹!乱弹琴!
第二,人家投诉的有理\\有利\\有节!应该按照规定处罚这个代理公司!
作者: xvqloar6q    时间: 2012-11-19 13:02
楼主辛苦了!!顶起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2-11-19 13:46
学习了[s:125]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0 08:24
标题: 回 liu_qiming 的帖子
liu_qiming:这个没有什么依据,可以说不算是泄密,但是人家举报了,问题就出来了,大家还是想想用什么对策能避免吧,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合同签订过快,公示期都没有 (2011-08-11 16:13)
政府采购法里本身就没有要求中标结果公示的公示期,而且,只是要求中标结果发布后30天内签订合同。他们提前签订,不违法。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11-20 09:04
同意7楼的,抽签的方式确定  国家已明确是不对的
作者: 铁臂阿童木    时间: 2012-11-20 13:59
同意7楼的,抽签的方式确定  国家已明确是不对的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2-11-20 16:06
1、第一次知道还有这种做法的,这样做违反招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是无疑的了;
2、该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当撤换——因为他根本不懂招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
3、既然开标前抽取7家,让其它没抽中的投标人白忙乎、白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缺德啊!),为什么不事先进行资格预审,选定7家(有限数量制)来参加投标呢!?——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典型的不讲政治!采购中心负责人应当……!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2-11-28 18:16
这是个文字游戏,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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