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gzztitc于2011-07-22 11:21发表的 假招标现象何时了【转贴】 :
假招标现象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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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超前和相关法规不完善让“假招标”行为有机可乘。一方面,《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是让招标人通过组织招标活动择优选出中标人,考虑到此法与国际接轨,保障投资人(含外商)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招标人的自主权力较大。而目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假招标”、暗箱操作的现象也就很难控制。
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让 “假招标”行为有机可乘,特别是对使用国有资金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等重点环节,没有一个既能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力,又能防止虚假招标行为发生的科学系统的操作程序,因而 “假招标”很容易实现。
(三)监管不力让“假招标”行为频频得逞。
首先,个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只注重程序监督,没有超前防范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和整治。特别是对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少数地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对招标人违法违规滥用权力而组织“假招标”的行为进行治理和打击,致使招标的路越走越窄,群众反应非常强烈。
其次,现有体制下的“同体监督”也使行政监督软弱无力,特别是交通、水利等部门既是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主体,同时还担负着政府赋予的部分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这类管办不分的现状,势必影响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行业招标代理公司的出现,尽管为规范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解决招投标活动中“运动员”、“裁判员”混岗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监管不力,部分代理公司受利益趋动,又为招标人的“假招标”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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