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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通知书最迟应该什么时候发 [打印本页]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6 10:20
标题: 中标通知书最迟应该什么时候发
师傅们帮下忙      谢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7-26 10:50
有效期前30天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6 11:24
有依据吗
作者: 准备考招标师    时间: 2011-7-26 12:00
根据楼主以前发的帖子,应该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具体参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
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
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
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该办法虽然规定了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与发布公告的时间一致,但是对何时发布公告并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招标采购单位发布了公告,那么就应当发放中标通知书。
谈点别的,《采购法》和《管理办法》中允许供应商在发布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质疑,可是在发布公告时又规定了招标采购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如果此时出现质疑,管理部门一般都会采取暂停签订合同,而质疑成本低廉,势必造成恶意投诉增多,这也是我们在发布公告之前一般多采用“中标结果公示”的提法,在公示期期满后无供应商提出质疑情况下,再发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要求中标(成交)人凭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6 13:35
哎     上礼拜招标代理机构让我打服务费过去说再寄中标通知书        我昨天打过去   他又说还有质疑没清楚。中标通知书不能给我,不过已经传真了一份给我(这是在要求我打款前 我让他传这个才给他打款 他给我传真的), 他这样一整我担心死了。我在网上搜索过一些案例。有过1年多还没拿到通知书了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6 13:45
如果代理机构这样一直拖下去 我们中标供应商能有什么作为? 就一直等吗?公示期快过了    如果公示期过后一个工作日内他们不给我们中标通知书,这样做需要给我们书面的答复吗?还是说他们有权利一直拖,而且不需要给我们任何书面的答复,就以有供应商质疑为借口不给我们下通知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26 13:46
引用第4楼陈先生于2011-07-26 13:35发表的  :
哎     上礼拜招标代理机构让我打服务费过去说再寄中标通知书        我昨天打过去   他又说还有质疑没清楚。中标通知书不能给我,不过已经传真了一份给我(这是在要求我打款前 我让他传这个才给他打款 他给我传真的), 他这样一整我担心死了。我在网上搜索过一些案例。有过1年多还没拿到通知书了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中标通知书应该在中标公告发出的同时发出。质疑也不影响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如果有投诉财政部门才可决定暂停项目。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7-28 15:29
哎      今天公示期已过        招标公司没有给我们任何书面性的函 还没有给我们中标通知书 这样合法吗?我能不能质疑或者投述他们
作者: x281    时间: 2011-7-28 15:40
应该是开标后15天内,但应该最长不超过有效期前30天
作者: 安安sandy    时间: 2011-7-28 16:32
工程招标中,中标通知书是中标公示5个工作日后没有投诉就可以备案,备案结束就可以发放了。
而政府采购中,中标通知书是在中标公示发出的同一时间发出的,中标公示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投标单位可以质疑,但不影响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质疑答复是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若未答复则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后可以投诉,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若项目存在实质性的问题,最终投诉处理意见认为中标无效的,原先发放的中标通知书也就没有效力了,一般这种情况下会要求重新招标的。所以中标那家拿了通知书也没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7-28 17:51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很多规定总是让人觉得莫名其妙!

  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同时发出,这个规定照理应该没错的。

  但从其相关规定来看,这个所谓的“中标结果公告”,就其性质而言,实质上不是一份“中标结果公告”,而是一份“预成交公示”,是为了让人家提质疑、投诉用的,其最终成交结果是可以改变的。
  既然是这样,那么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由于“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经过质疑以后中标结果被推翻,还能称得上“有法律效力”吗?更何况,如果中标人为善意方,由于评审错误等原因中标结果被推翻,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已经开始履约或者正为履约作出了实际行动,并由此产生一些相应费用,这不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纠结吗?


  个人建议今后在修法时,应当把“中标结果公告”改为“中标结果公示(或预成交公示)”,同时规定:“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当事人及与利害关系人(现行规定中,只规定采购供应商能提质疑,这也是不合理的规定)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质疑或投诉(‘质疑’为‘投诉’前的必经程序,也是不合理的规定)。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招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最迟应该在评标结束后某某工作日内发出


  个人理解,如有不当,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 zoeyambernic    时间: 2011-7-2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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