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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1-7-26 15:39
标题: 关于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的疑惑?
法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这条的执法主体不明确,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是纪律监督部门或财政部门?
2、处罚的对象和内容不明确,比如罚款是对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还是分别?
总觉的这条好象说到了又好象什么都没有说,大家有没有类似的相关部门的处罚案例发上来看下,看下是如何处理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7-26 16:19
主体: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归住建部,其他归专业部
客体:建设单位

以上个人理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26 21:11
执法主体肯定是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准部门。
处罚对象就是招标人。即这个项目由谁来招标就处罚谁。
作者: 水无痕    时间: 2011-7-27 13:59
招标的监督管理是分行业的,属于“同体监管”,这里的执法主体应当是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对象应当理解为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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