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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住建部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要求征求意见稿 [打印本页]

作者: hbzt    时间: 2011-8-8 14:10
标题: 住建部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要求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加强诚信行为动态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职责分工与层级监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信息标准,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是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定期将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调查、认定,同时将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动态管理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定义]诚信档案是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建立并在当地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电子信用档案信息,诚信档案作为招标代理结构申请资格、办理资格延续申请、变更等事项的必备条件。
[诚信档案内容]诚信档案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资格条件的基本信息;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资格条件的基本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资质资格的备案、变更、延续等手续的记录和其他动态管理的记录;
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地的办公场所证明及当地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当地专职从业人员相关备案资料等。
    (二)良好行为信息内容
社会影响力信息: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
获奖(表彰)信息:参加评选(奖)活动获奖以及受到表彰的信息;参加有关竞赛获得名次或奖励的信息;获得工商、税务等管理机构的奖励和表彰信息等;
其他有助于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的信息;
获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良好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内容: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信息;
未参加或未通过资质和资格延续的信息;
未通过工商年检的信息;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信息;
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
[诚信档案信息采集渠道] 诚信档案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诚信档案信息及证明材料,申报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的30天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以及政府部门的各类执法检查、监督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原则]属于附件2、3规定的全国“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除在当地发布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将确认的不良行为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发布。
    各地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且不在全国“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地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公布;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地方要求也可由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详建办市函[2009]560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且不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地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公布;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地方要求也可由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跨地区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跨地区业务时,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建立诚信档案;未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建立诚信档案的,不得在该地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所在地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在地双方建设主管部门都可以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公布,但是就同一事由上报到共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以先上报为准。
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从业人员定义]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造价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详本办法附件1规定。
[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招标项目负全过程管理责任。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位。
[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和持证上岗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备案登记并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从业人员凭上岗证方可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从事有关招标代理活动。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备案单位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业务知识考试制度]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考试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度需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及考试,年度内未通过业务知识考试的,其备案登记失效。
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年中按工作部署对全国范围内、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的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或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而进行的核查;
其他行政机关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涉及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而进行的核查;
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本地区或行业的违规行为而进行的核查。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权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证相关证据,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构成行政处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构成行政处罚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揽业务、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具体详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凡符合全国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并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在全国范围内新接招标代理业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整改期;对整改期内仍未进行整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报请资格认定部门降级或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有明确规定之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详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处理]
    对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受检招标代理机构,并可将处理结果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公示,待招标代理机构整改完成后取消公示,公示整改期间可暂停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区承接新的业务。
[诚信激励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无不良信息记录的,视为信用优良企业,可承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建立本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激励制度。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信息需严格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560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若为注册执行人员,该不良行为若同时符合“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则需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附件2、3《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资格条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除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资格。
(一)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形建筑市场业务运作流程。
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以下职称或执业资格之一:
    (1)经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工程建设类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的;
    (2)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
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考试,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二)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条件:
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考试,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形建筑市场业务运作流程。
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考试,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四)场内从业人员的定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接从事招标实质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1-8-8 14:31
楼主消息从哪来的,住建部网站上好象没看到?
作者: hbzt    时间: 2011-8-9 08:57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住建部起草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大纲)(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1年8月12日之前反馈至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管理部。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27-65680011
  电子邮箱:yanl@whjs.gov.cn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邮编:430023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1-8-9 09:36
标题: 回 2楼(hbzt) 的帖子
嗯,刚看到辽宁省住建厅网站上的消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65 KB, 下载次数: 138


作者: makergege    时间: 2011-8-9 11:04
再次否定了招标师的资格!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8-9 11:44
和招标师无关。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1-8-9 12:00
引用第5楼汉瓦于2011-08-09 11:44发表的 :
和招标师无关。

应该说关系不大。我在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里建议将造价师、监理师等改为建设类执业资格并经有关部门注册
作者: nuqingfei123    时间: 2011-8-9 12:47
招标师无用哈!悲哀!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1-8-9 13:28
招标师不是可以认定为经济师吗?经济师就符合要求啦。嘿嘿,住建部在变相承认罢了。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1-8-10 15:27
哈哈,我监理师考过了,符合要求!!!招标师证就挂墙上算了
作者: 25102    时间: 2011-8-11 09:38
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资格要求越完善,招标师前途越好。[s:56][s:84]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1-8-11 12:30
标题: 回 8楼(愚路) 的帖子
经济师的证书好考多啦,才两门。
作者: yuqin    时间: 2011-8-26 19:35
和招标师没关系啊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1-8-29 15:15
看来住建部想挑战国家法改委!
作者: 迦一    时间: 2011-9-5 11:59
发改委要派招标师监督住建部,住建部说了你监督我我还怎么捞钱,所以就是不承认招标师,你耐我何,你们说说这是怎样的社会,住建部想反了,住建部不认承招标师的客观存在,这岂不就是不认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存在吗?发改委代表国家政府推行改,连李克强都参加大会了,住建部就是当发改委不存在,这不就是当国务院不存,这不就是全国人民不存在么,是不是这个理,是不是这个理呀。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1-9-6 14:04
看来住建部想挑战国家法改委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1-9-7 08:46
希望这个文件早日生效啊,我监理师、招标师都有,随便他们怎么整,我就想挂证赚钱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9-8 08:59
我正准备考“中学教师资格证”,各位有什么好的建议?
作者: yxw6u6    时间: 2011-10-2 09:37
招标师前途渺茫吗。????
作者: pxgm    时间: 2013-1-11 16:02
招标师们敢问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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