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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标后被废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8-9 13:49
标题: 关于中标后被废的问题
      我们公司的标已经正式被废了。在这个论坛总共发了不下5个贴。现在我把废标的理由以及代理机构给我们的函的内容列出来。大家可以给我提点参考意见。如果有能列出法律条款的更好~ 谢谢大家
   1、我们公司在一次政府采购中中标了。已经在网上进行公示(而且已经收到招标公司传真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因为有其他未中标供应商质疑就组织评委重新审核,结果因为是因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废标(理由是其他供应商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不足三家,采购文件中要求“没有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将不具备中标人资格”但是属于非关键性条款,不能废标)这样做合法吗?
      2、评委是否有权利增加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条款参与到评标(资格性符合)中?打个比方说。采购文件中规定了医疗器械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否则不具备中标人资格,但是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某一部分为医疗器械(比如口罩,采购文件中只要求货物是口罩,并没有强调要通过医疗器械注册的口罩)。我们公司根据此批货物的实际用处(发给学生、并非给医护相关人员)我司在投标中就没有使用医用口罩(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其他供应商质疑后经评委重新评审,评委是否有权利增加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口罩为医用口罩的权利。并且根据这条来推翻我们的中标结果。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8-9 14:10
斑竹 帮忙加个颜色  这个事情真的是太黑暗了。让大家都帮我提点好意见
作者: liuzuming    时间: 2011-8-9 17:03
评委是否有权利增加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条款参与到评标(资格性符合)中,我觉的是没有权利的,因为评委的评审标准是依据文件及现有的法律法规,文件没有提到的,专家评委的口头意见或者主观判断标准不应该作为评标的依据,不足之处请指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8-9 17:12
其实也不能说太黑暗。
对于您提供的情况看:
第一、“没有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将不具备中标人资格”,只是文字上的小错误,仅看这句话的招标人的意思是要有这个证书才行,这个应该是实质性的条件了。如果这句话是“投标人资格”就没有可以误解的了。
第二、重新评审的事情不是代理机构说了算的,这个您就误解代理机构了,政府采购项目的重新评审应该是有合法程序的。
第三、您仅以口罩举例,如果还有其他,今后再投标就更应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了。在医疗器械招标中对这个证是很看重的,有这一条就不算评委改变招标文件的评审条件。
虽然有些给您泼冷水的嫌疑,但希望您调整好心态,这个可能与和您打交道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口头给您啰啰的太多(看过您的帖子,竟是他说怎么怎么样),又没说在点子上,所以让您一直很上火。还是总结经验,继续努力吧。
作者: 陈先生    时间: 2011-8-10 10:39
非常感谢 楼上这位斑竹的意见。我是一个小菜鸟的确对这些程序不熟悉。

但是有一个情况您没有弄清楚,就是在采购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哪些是医用的,比如说口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普通用处的不作为医疗器械处理。但是医疗用处的就要医疗器械注册证了。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哪些是医疗器械,所以我们提供的并非医疗器械。也就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证。换句话说就是评委在第二次评审中当方面的加了口罩等必须为有医疗器械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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