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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监理招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1-8-10 11:39
标题: 关于监理招标问题
在招标过程中,某些大型项目的监理取费如果按670号文规定执行,监理费较高,如果业主想作竞争性报价,如何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又节省了资金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8-10 12:02
可以下浮20%。
作者: huhu    时间: 2011-8-10 15:14
用于计算基准价的建设工程概算下浮。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8-10 22:05
好从招标人采用签约合同价或结算金额来处理,但这与规定有一定的矛盾。采用结算金额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监理比较认真,造价控制好,报酬反而少。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8-10 22:24
个人认为:根据国际惯例,监理招标一般不把报价作为主要评审因素,主要考虑业绩,信誉,同类工程经验,人员素质,仪器或设备,管理层诚信度,监理大纲/方案/实施细则等综合实力,楼主所说的业主想作竞争性报价做法欠妥,因为过低的监理费导致监理工作不到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比监理费本身要大得多。[s:90]
作者: 孤竹云裳    时间: 2011-8-11 08:38
支持四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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