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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提请未来的、潜在的串通投标人注意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8-13 00:01
标题: 《条例》提请未来的、潜在的串通投标人注意


《条例》提请未来的、潜在的串通投标人注意

请未来的、潜在的串通投标人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你们在串通投标时一定要做到:
一、你们的投标文件不要由同一个单位或个人编制;
二、你们不要委托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你们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不要为同一人;
四、你们的投标文件不能做得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你们的投标文件不能相互混装;
六、你们的投标保证金不能从同一帐户或者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为什么啊?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下列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帐户或者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8-13 00:16
现在的串标还会有这样低级的错误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8-13 00:23
引用第1楼汉瓦于2011-08-13 00:16发表的  :
现在的串标还会有这样低级的错误吗?

汉瓦:你应该说,《条例》中的条款有这样低级的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8-13 00:28
引用第2楼Laochan于2011-08-13 00:23发表的 :


汉瓦:你应该说,《条例》中的条款有这样低级的吗?


哈哈~~~,不敢说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8-13 00:34
引用第3楼汉瓦于2011-08-13 00:28发表的  :


哈哈~~~,不敢说啊。

哈哈! 你不还是说了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8-13 00:39
引用第4楼Laochan于2011-08-13 00:34发表的 :


哈哈! 你不还是说了吗?

说了也没用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8-13 00:48
引用第5楼汉瓦于2011-08-13 00:39发表的  :

说了也没用

是的,说了也没用!
但是,还得要说!
中国招标已被折腾得面目全废(不是笔误)!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8-13 00:55
引用第6楼Laochan于2011-08-13 00:48发表的 :


是的,说了也没用!
但是,还得要说!
中国招标已被折腾得面目全废(不是笔误)!
.......


“中国招标”现在已经成了“中国招表”,都是表面文章。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8-13 01:25
实际上,《条例》第39条款中的现象多发生在货物招标中的“陪标”中。中标人(潜在的)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已确定。其他投标人都是该潜在中标人请来陪的。此现象已屡见不鲜。

一般说来,能让评标委员会可以轻而易举认定的串标不能称为串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8-13 08:41
提醒得有道理:“串通”投标者,应该学的象狐狸一样的狡猾,不可象蠢猪一样犯低级错误

(这个比喻可能落后了,如今,八戒的后代,价格一直上升,有人说,超过师傅啦)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8-13 09:29
串通投标的文件甭管是不是犯类似低级错误都已经变为常规,并且大部分评委都能看出来,只是不好说破,不知道定标的和招标的都是啥意思。拿人钱财与人消灾,虽说不好听,但不听不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8-13 10:08
让评标专家为难了哈,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8-13 11:45
招标人执意要让参与串标的一方中标,你说评标委员会会怎么做?
一个只为利益拼搏的的国度。[s:69]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8-13 12:07
楼主说的情况我全部遇到过,其中最后一条在公开招标中不可能允许出现,但本人在邀请招标中见过,还有付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其他的几条,比如装混投标文件、标书电子版中出现不同单位的名称,word文档由同一台电脑、同一作者完成等等,俺都遇到过,且碰到过非常尴尬的情况出现。不多说了,你们懂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1-8-13 12:13
写入条例,个人认为无可厚非,毕竟如果不写入,连在“需要时”追究责任的依据都没有。请注意,我说的是“需要时”!毕竟目前中国的大形势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不多说了,你们懂的……
作者: sdwf    时间: 2011-8-13 14:56
出台的法规越多,空子越多,执行的更是无从下手!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8-13 16:04
前几天我收到当地“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总站”的一份关于治理招投标方面的总结会议通知,其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一时糊涂了,该《条例》没有正式颁布呀?莫非我孤陋寡闻?赶快上网查询,结果还是停留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想想我们的有些管理部门和人员每天在做什么呢?
作者: 孤竹云裳    时间: 2011-8-13 17:38
不知道计算机辅助评标派上用场时能否将这些相同点找出来?科技能解决串标、陪标吗?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1-8-15 09:55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真是无语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1-8-15 10:02
条例谁知道能不能年内出台,盼了N年了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1-8-16 11:28
简直是在侮辱我们投标人的智商[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8-17 10:57
嘿嘿,投标人可是比这聪明多了。再说还有招标人帮着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8-17 10:59
引用第14楼首批招标师于2011-08-13 12:13发表的 :
写入条例,个人认为无可厚非,毕竟如果不写入,连在“需要时”追究责任的依据都没有。……

支持!
作者: xilor    时间: 2011-8-17 11:27
但实际工作中总能碰上很明显的低级行为,令人极度无语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8-19 21:13
标题: 回 2楼(Laochan) 的帖子
我还真碰到电子标书硬件信息一样、投标人资料装反等低级错误的投标文件
作者: dqluol    时间: 2011-8-20 16:05
公开招标情况能好些吧。
我们这公开招标的水平差些,不规范,但是真正招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8-20 20:37
这些具体规定都是从日常的实际案例中归纳出的,都是低级的错误,只要有心的串标绝对不会被你抓住的
作者: delialuan    时间: 2011-9-4 22:51
投标人硬件信息一样的本地也出现过,硬盘号一样的。标书错误一样也见过,技术标一样的也见过,保证金一家单位出的也见过。就是没见真正处理的,发个文件通报下,连保证金也没有没收,该单位的资质居然还在当年升级为一级,真搞笑。
不过那个分管局长今年进去了,说才20多万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9-5 09:17
哈哈,不管你信不,反正我信了
作者: james.fan    时间: 2011-9-23 12:23
还是看民间第三方的吧!只要和zf搭界的,就有问题!
作者: 无为而碌    时间: 2011-9-25 15:16
规定总要慢于实际,这OUT的规定又怎能应对人民群众无穷无尽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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