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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湖北以制度限制采购人“自由”[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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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明
时间:
2011-8-17 09:45
标题:
宋军:湖北以制度限制采购人“自由”[转]
经过10多年的推进,湖北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探索阶段,正逐步向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特别是在制度建设上,湖北省针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或规律性的问题,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来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用规范化的制度来限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在全省形成了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
用公开化解单一来源采购风险
过去一段时间,湖北省的部分采购人为了一己私利或图方便省事,总以各种理由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虽然《政府采购法》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导致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难以把握,存在着很大的管理风险。为此,2009年,湖北省财政厅经过反复讨论或征求意见,联合监察厅、审计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该《管理规定》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对有关关键词作了具体的解释或界定,如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唯一供应商”和“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进行的界定,并列举了十几种情形。《管理规定》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提出申请时,采购人应提供相关正式文件或相关材料。对于有些情形,采购人必须提供专家的论证意见,且论证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的论证。
最为关键的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情况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内容、供应商、拟成交价格、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其中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用制度规范预审资格的审查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但实践中少数采购人利用制定“特定要求”和“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的权利,通过制定歧视条款和进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将一些合格的供应商排挤在外。针对这种不规范的现象,湖北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该《资格审查管理规定》重点对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有关名词进行了详细的注释。
《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资格审查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是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
企业
资质、或以某一企业或某一品牌的标准作为资质要求。二是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三是要求必须在一个区域或一个部门有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四是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五是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六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要求: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明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资格审查的时间可在评标前或评标后,但不能把资格审查作为购买标书的依据。资格审查的地点,除有设备及重要仪器限制外,应在政府采购中心或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进行。
《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还特别规定,资格审查的程序应公开、透明,采购人因项目特殊要求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在招标公告发出的同时,应将特殊要求及法律依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特别是资格审查的评分标准、判断原则等予以公告。
用台账解决监督检查的困惑
对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的执法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但由于监管部门人手少、采购人多、采购量大,每次检查都要花大量精力,特别是对采购人的每一个采购项目单据的审查都十分繁杂,为此,湖北省下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通知》,采取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该《通知》对台账的性质、目的和要求以及台账格式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时间、预算类别、预算金额,、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函号、计划金额、采购分类、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金额、合同确认函函号、实际付款金额、档案资料编号等。
《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本通知设置政府采购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完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台账登记和管理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预算单位接受相关检查时应当提供记载完整资料的政府采购台账。
用标准统一系统集成项目采购
目前,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成长较快。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采购管理相对混乱,特别是软件的采购,费用较大。针对这种现象,湖北省财政厅与监察厅、审计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其中,对于比较复杂的系统集成,湖北省要求坚持专家论证制度,规定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在招标文件中对主要产品指定2个及以上品牌:一是项目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但所需货物因行业自身原因,各品牌之间产品性能、价格差异太大,不同品牌之间的产品难以进行对比。二是项目技术较复杂,且上级部门有明确的数据对接要求或需要与金融、安全等部门横向互联,系统对安全性、稳定性要求很高,不明确产品难以确保整体建设的安全、稳定。三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
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系统集成项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分办法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最为关键的是,湖北省还以附件的形式,制定了《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通用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对系统集成的采购规定了通用的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从而规范了系统集成项目的采购。(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单位: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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