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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直很纠结的问题(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ilake1010    时间: 2011-8-17 15:34
标题: 一直很纠结的问题(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问题)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究竟如何描述才能让供应商交来的文件通过密封性检查?
2、投标文件密封性分符合究竟由谁说了算?投标人?监督人?还是·····?

作者: keyshow    时间: 2011-8-18 16:52
1、相关范本文件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2、依据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作者: yilake1010    时间: 2011-8-19 12:25
标题: 回 1楼(keyshow) 的帖子
一般开标现场很少有请公证机关的。而且一旦出现有异议的投标文件密封,那由谁来确定是无效还是通过呢。如果投标单位的家数很多,有人觉得可以通过,有人觉得不能通过,这样就很纠结了。
作者: keyshow    时间: 2011-8-19 17:57
标题: 回 2楼(yilake1010) 的帖子
我们这里的做法是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并提出问题,由监督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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