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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关于流标的案例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8-19 19:02
标题: 一个关于流标的案例讨论
案例:某公路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8月10日下午3点,但投标保证金(现金80万)要求在8月6日下午5:00前打到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内,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开标时只有一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主持人宣布根据《招投标法》第28条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宣布流标。但据了解(通过招标人内部工作人员打听),共有5家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投标担保。
请问:1、根据7部委30号令第3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早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是否合适?
2、投标保证金是否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是,则只能说是其余4家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完整,能否依据《招投标法》第28条规定宣布流标?
请大家积极讨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8-20 12:29
1 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肯定没有法律依据,一般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指定账户。这样投标人可以自行考虑提前递交的时间。
2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部分,汇钱只是采用的一个手段。因此如果没有投标文件这个汇钱是不代表投标保证金的意思。这就好比公司要求穿指定的工作服上班,你本人不去,只把工作服寄去算你上班了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8-20 20:32
首先,按照拒收招标文件的规定,只有逾期或是没密封盖章或是没送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否则其他情况都应该收下,哪怕包装的投标文件里面只有一张白纸!
其次,不论缺少什么东西,都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初审时再做定夺,其他人没有权力拒收并借此宣布流标!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1-8-23 11:04
“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早于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是否合适?”
这肯定不合适,一般投标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开始时,假若之后提交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规定,而且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保证金必须提前提交,以备核查,若未提交就没有资格参加。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1-8-23 12:54
“开标时只有一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据了解(通过招标人内部工作人员打听),共有5家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投标担保”这是为什么呢?这么多单位不约而同,有蹊跷。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1-8-23 14:25
要流标也是要评标委员会做决定啊,不能主持人依据法规来决定吧。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类似的问题很常见啊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8-24 13:44
像这种情况开标时主持人如何宣布比较合理合法呢
作者: singlehero    时间: 2011-9-1 14:38
评标委员会要出一个流标报告,主持人以此宣布流标。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9-4 18:03
根据7楼的说法,开标的时候评标专家都还没抽好啊,不可能在开标现场的人要等评标专家抽取好、出流标报告后再由主持人宣布吧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9-4 19:23
我查阅了很多法律法规,没有发现“流标”这一说法啊??大家有发现这个词出现在正规场合吗?
作者: tassotti    时间: 2011-9-5 16:05
流标,应该称为招标失败。
招标法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际。”
因此本标段应不进入开标,直接宣布招标失败。
至于投标保证金已到账,按照合同法,要约应包括价格、范围等很多东西,所以仅仅是投标保证金,不能算为要约,当然不能算提交了投标文件。
至于投标保证金提前到账,法规上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30号令的原文是“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因此我觉得只要招标文件作出了规定,且比较合理,就应该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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