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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与七部委12号令有关签订合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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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9-1 08:53
标题:
《招标投标法》与七部委12号令有关签订合同时限
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限,《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分别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作出了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
30个工作日
之内签订合同。
二者的表述中,一个是“三十个工作日”,另一个是“三十日”。二者是否不同?是否相抵触?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9-2 11:10
标题:
唐广庆老师对这一问题的解答
将这一问题发到了协会的论坛上,两小时后就得到了唐广庆老师的解答。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9-2 11:21
我个人的理解,这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区分。
《招标法》中的30日期限,针对的是所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的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
12号令中的30个工作日的期限,针对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此外,12号令作为《招标法》的配套法律规范,其部分条文的有关规定比上位法更为严苛的话,不能一概视为和上位法相抵触。个人理解,只有当下位法比上位法宽松时,应该被认为是擅自扩大了范围和标准,这才是相抵触的。
本例中,下位法用30个工作日,个人理解是更为合理的期限。因为如果用30日,那么实际的合同签订期限的工作日只有22天,特别是遇到大小长假的话,签约期限更短了,这就显得不是很合理了。《招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三类项目中,国有投资、国家融资、国际资金的项目,在日常实践中,如果选择非工作日期间签约,恐怕确实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1-9-2 13:12
楼上的回答我表示支持,应该是必须进行招标和自愿招标的区别,工作日更为合理![s:89]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1-9-3 11:19
其实我觉得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既然是关于评标方面的, 不应该牵扯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内容,如果必须涉及,才能描述完整的话,应照搬上位法的规定,不建议“下位法擅自扩大范围”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1-9-3 11:24
其实,或许就是一个简单的“错误”而已,撰写法条的也是人,是人就有可能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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