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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规定拒绝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还是投标人吗 [打印本页]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9-8 10:23
标题: 招标文件规定拒绝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还是投标人吗
    有一个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未完整提交管理机构的证件原件,经评标专家评审后,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拒绝其投标文件,表明相当于未收其投标文件,表明其投标无效,不应该是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也不应该送进行评标室,但又要评标专家检查其证件,又得打开招标文件,相当于又承认了其投标人的身份;而同时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都应该算投标人,冲突。
       还有些文件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相应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招标人拒绝其投标文件,但是按招标文件规定,应该拒绝而未拒绝的投标文件送进了评标室,其投标人还算投标人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8 11:01
第一种情况,没完整带来,不一定没有,如果资格预审过就不会发生,如果是资格后审就已经到了评标程序,是否要求补充或直接废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招标人无权拒绝投标文件,当然算作投标人。
第二种情况,授权委托书一般都是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附上的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肯定有,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开标现场验证时没有的可以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总之,是否为投标人,还是以开标前后为分界线,开标前发现不合乎要求的就不是,直接退回投标文件。开标后评标中发现问题的由评标委员会处理的就应该是投标人。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9-8 11:34
理解了哈哈。授權委託書很重要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9-8 12:09
审核原件应该在投标前,不应该作为评标的一个部分,比如可以审核不通过不接受投标,投标后审核就会出现问题,因为评标只能评投标文件,那么原件是否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呢。如果是那应该按照其他投标文件一样密封递交,如果不是,那么评标采用了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9-9 08:50
标题: 回 3楼(bidboy) 的帖子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不得另寻外来证据。在有些招标文件中,原件是要求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的,所以不会叫另外补充。
   在有些招标项目投标人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低于成本的判定,有的采用双低来决定:低于招标控制件的85%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因而一个项目投标人的确定标准,直接就影响到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确定,也决定着评标结果。如果投标人被确定为不算“投标人”,其评标价就不会被计算在内。不应进评标室的投标文件却送进了评标室,有时严格按评标办法走却不能被废标,有时处理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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