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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自行采取招标的应如何进行监督 [打印本页]

作者: 雨痕    时间: 2011-9-8 14:55
标题: 招标人自行采取招标的应如何进行监督
对于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行为,需要哪些部门的监督?尤其评标过程?
希望前辈们多多指点!谢谢!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9-10 10:59
好像没见到规定[s:125]
作者: jnqiu    时间: 2011-9-10 16:20
主要是招标程序符合国家相当法规及政策就行,别让人抓住把柄就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12 13:21
招标人自行招标属于房建的应该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住建部系统监督。
其他的分两部分:
1、国有。有自己的招标能力自行招标的,重点项目的发改委加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一般工程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2、民营或企业自用。自己的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进行。自己监督。参与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但即使自行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也自有人管,只是不用找代理而已。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9-12 19:21
自己就是代理,做一样做
作者: 雨痕    时间: 2011-9-14 08:14
标题: 回 3楼(毅青) 的帖子
毅青老师您好!我想补充说一点就是,我们如果是有能力自主招标的企业,评标专家也是我企业的,这样的招标是否违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14 10:31
自己有能力招标的需备案(《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既然需要备案,就得找监督部门,各行业监督部门有自己的规定。例如住建部还是有规定: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自己的规定。
其实自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并不是随意组织,只是不用请代理机构而已。其他还是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政令执行。
当然民营企业(不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或企业自用就不用受其制约。但是要打招标旗号,就要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程序按招标方可。要想类似二次报价等不是招标的方式就不要打招标旗号,干脆就谈判了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14 10:46
四楼说的很清楚了,自己招标(不用代理),程序方法与用不用代理一个样。

不一样的就是——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例如:
1、民营——设计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除外。
2、企业自用——含有资质和能力自建的房建工程施工及货物采购,本企业有招标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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