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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法关于“投标保证金”判定的问题怎样操作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1-9-13 16:28
标题: 两法关于“投标保证金”判定的问题怎样操作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投标保证金”阐述: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
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这里可以看出:如果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在这里招标人直接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在这里:假如有一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是否应该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按照这里规定,招标人应该接受该投标文件,然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1-9-13 16:4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根据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如果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也应接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是无权作废标处理的”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9-13 19:44
同意沙发的观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9-13 21:47
没有矛盾呀,既然是废标,当然要评标委员会认定,才能成为废标!废标不是那么简单扑通一下啊就能成为废标的。拒绝不代表拒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9-13 22:11
补充一点:
政府采购招标中如果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但仍有: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这就是说即便接收了文件,评标中也可以做无效标处理。双保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9-14 11:20
拒绝不等于拒收。理清了这一点,楼主就不会有疑惑了。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1-9-14 20:52
楼上正解
作者: shiruiquan    时间: 2011-9-22 17:22
拒收也是拒绝的一种方式,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截标前拒收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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