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chan:
对算术错误的修正,通常遵循下列规则和惯例:
(1)如果某品目的合价与该品目数量与该品目单价的乘积不一致,以该品目的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该品目的单价中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该品目的单价;
(2)如果投标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3)满足上述(1)和(2)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通常,开标一览表给出的是总价,如果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就以总价为准了,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和惯例。
如果考虑开标一览表的价格是因为其他投标人听见的,就得以听见的为准,那么,岂不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应该在唱标时由公证部门宣读!
笔者一直认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完全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开标一览表本来就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再封装一份是为了唱标的方便,仅此而已。
如果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与其它地方的总价不一致,不能认为是投标总价的变更,而应该是书写错误,最终应该以单价之合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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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一直认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完全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开标一览表本来就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再封装一份是为了唱标的方便,仅此而已。 |
认同钱老这观点!实践中,业内很多专家都强调“开标时宣读的投标报价”的重要性,甚至在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排序第一的法律效力。在这思维方式下,造成在投标报价修正这个问题上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和实践错误! |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8 08:56
这个理解错误和实践错误,造成了完全“歪曲”了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修改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已超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的范畴)!在某些方面,也“造就”了一些不诚信的投标人可能存在的“二次报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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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笔者一直认为,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完全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开标一览表本来就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再封装一份是为了唱标的方便,仅此而已。 |
认同钱老这观点!实践中,业内很多专家都强调“开标时宣读的投标报价”的重要性,甚至在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排序第一的法律效力。在这思维方式下,造成在投标报价修正这个问题上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和实践错误! |
严谨点说:可以要求签字。
但这个签字,仅仅说明:您的这个投标报价在开标时候宣读了。而不是因为这个而赋予了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报价具有某些方面的法律效力,即这就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的时候,按照这个投标价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2-18 09:21
在这个问题上我支持6楼的观点。这种情况已属于“报价不唯一”,应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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