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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集中采购质疑 该怎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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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6-7-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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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集中采购质疑 该怎么受理
集中采购质疑 该怎么受理
国匙网 2006-6-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修霄云
处理质疑似乎日渐成为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流工作”之一,各种质疑令其分身乏术。最让人头痛的是,关于质疑,法律方面并没有像投诉一样,有具体的处理办法。这使其在处理很多问题时无所适从,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顺畅运行
质疑 该怎么受理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正因如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对供应商如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做出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时间还不长的现在,首先因还存在各种不规范的地方,质疑供应商比较多;其次,有不少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再者,没有关于质疑的详细处理办法。这些情况的存在,都给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难度。
据了解,集中采购机构几乎用1/3的时间来处理日常的质疑。不少集中采购机构抱怨:每天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公布中标结果后,质疑就会随之而来。有根有据的质疑还可以接受,但大量凭臆测或纯粹为了发泄的质疑,让人焦头烂额。
质疑,到底应如何受理,很多集中采购机构一直在苦苦思索。
质疑范围与条件
现在有不少供应商只要有疑问,就向集中采购机构质疑。其实质疑是有范围的,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事项。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质疑时要看清质疑内容是不是在此范围内。
在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集中采购机构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不受理这种情况的质疑。
何谓“有利害关系”
受理质疑的关键就是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当被问及“怎样理解权益受到损害”时,几乎所有的集中采购机构均说:与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但他们对何谓“有利害关系”的理解却不一样。
有人认为只要是购买了标书的供应商就是与这个项目有利害关系,即使没有投标。因为企业花钱买了标书,这就构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但此企业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而不能对后期的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进行质疑。
也有很多人坚持,只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才是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那到底怎样界定这种关系呢?律师认为,在法律方面,对有利害关系的界定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供应商质疑的这个“点”能否使此供应商失去或得到什么,否则就是没有利害关系。
不管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供应商的质疑必须要署真实姓名、地址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俞建玉认为,这是受理质疑的前提。
受理质疑有实招
质疑多、内容复杂、出来中标结果了,才来质疑招标文件有问题……,面对这些“难缠”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怎样才能尽快、有效地解决各种质疑?
“把质疑进行阶段性的划分”是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找到的“实招”。第一,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只能在开标前。采购中心给购买标书的人留出质疑时间,如果开标后再质疑采购文件,一律不受理。 第二,评完标以后,企业可以对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进行质疑。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两种情况:首先,有不少投标商在没有公布中标结果前,即使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也不吭声,知道自己没有中标后,就开始“发难”。其次,采购文件确实有问题,评标结果出来后再质疑,时间比较长,责任不太好划分。
另外,业内人士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招架不住”的一个原因是“责任不清”,应该做到“谁负责谁答复”。即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的内容,如果是采购人负责,就让采购人答复,评标过程的问题就请专家答疑。这样在答复时既有针对性,而且还减少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压力。
受理质疑,并非易事,特别是面对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的质疑。在法律关系中,一向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竟有高达50%的质疑供应商拿不出证据或是拿不出充分的证据,于是就有了不少集采机构面对质疑不得不抓耳挠腮——“怎么办?”
无“据”质疑 怎么受理
据了解,在供应商诸多质疑中,集采机构最头痛的就是那些没有证据,或者只能提供一点资料的质疑。而这方面的质疑大约占总数的50%。面对这些质疑,集采机构该怎么办?
受理 但终以事实为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俞建玉说:“我们要相信大部分供应商不会无理取闹,故意质疑捣乱。供应商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对他们的质疑,集采机构应认真受理,这样供应商才有更大的热情参与政府采购。”
集采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均认真对待,但对于那些没有提供证据的质疑,各集采机构是如何处理的呢?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姚宾礼认为,面对没有证据的质疑,有的比较好解决,但有些只能不了了之。首先,如果供应商质疑中标商的资质、数据或者其他证明是假的,即使没有证据,集采机构也可以把被质疑的企业叫来,重新审核资质证明文件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其次,如果供应商质疑几家企业串标等情况,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解决。例如,几家投标商确实串标了,不仅是供应商感觉到了,就是集采机构也觉得有问题。但如当事人不承认,质疑供应商又没有提出有力证据,集采机构将无能为力。
业内人士认为,要解决这种问题,关键还是抓住根源。如果招标文件资质门槛设定,各种技术参数设置科学合理的话,潜在投标商就不会看出可能会有哪几家企业参与,自然也就不存在串标的可能性了。另外,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样也可以避免串标的可能。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认为,让企业把所有证据都搜集齐全,集采机构才接受质疑,这样不可取,因为那样对企业来说太困难,而且短期内也不太可能完成。因此,集采机构最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调查。而取证十分困难的质疑,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再提供补充证据,否则集采机构也无能为力。
质疑中的“查无此事”
在众多质疑中,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有不少最终都是“驳回原诉”、“查无此事”。虽然是职责所在,但多少还是让集采机构人员觉得“郁闷”。因为现在集采机构的采购任务很繁重,人手又不多。甚至在调查过程中,明显感觉质疑供应商是在“乱质疑”,只为发泄没有中标的怨气。
面对“发泄私愤”的质疑,是否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法给予处罚。另外,界定“恶意质疑”比较困难,集采机构找到供应商恶意质疑的证据才行,但相关材料很难找到。如果能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什么是虚假、恶意投诉一样,集采机构就能依法办事。
但也有集采机构认为供应商的质疑,对其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趁机改进集采机构内部的管理,特别是对程序方面问题的质疑。姚宾礼认为,在初级阶段,对供应商的质疑权不易给予太多的约束,对于那些不实质疑给予口头警告即可,否则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改进,无理取闹的供应商还是少数。
关键是规范
集采机构在质疑受理、处理与决定、责任方面,面对的种种问题,都说明质疑需要一个规范的程序和规范的处理办法。
有人反映,首先供应商质疑材料的格式就五花八门,不是少了事实依据,就是没有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很多都是匿名的。
所以,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质疑也应该出台一个类似投诉一样的规章制度。质疑是投诉的前一站,如果质疑处理不好,势必造成投诉的增多。有人说:“投诉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质疑阶段没有处理好的问题,转到投诉阶段了。”如果出台一个具体的处理办法,相信本应在质疑阶段就能处理好的事情,就不会再转到投诉阶段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修霄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7-1 23:04
我谈几点看法:
1首先目前质疑投诉对政府采购中心还是招标代理机构都不是工作的主流,只是工作的一个环节,无非是有问有答而已。
2 供应商依法质疑应该保护(即便是有恶意的),因为这是对政府采购工作最大的监督力量,比任何机关的力量都大。也是促进我们搞好政府政府采购的动力之一。
3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把质疑进行阶段性的划分疑的做法欠妥。
4 匿名质疑是可以不接受的。因为不知道回答给谁啊。
作者:
endeyin
时间:
2006-7-5 12:18
同意楼上。质疑是一种“关心”,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书面对书面,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理解万岁。
作者:
endeyin
时间:
2006-7-5 12:22
目前来说,质疑是难免的,中标人毕竟只有1家,又有多少人能理解、熟悉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其实处于弱势地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更应用“心”、“信”以对!做到“公平”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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