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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1-9-21 15:46
标题: 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是评标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国际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常见的做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律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如何处理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给招标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和不一致,甚至因此产生的质疑投诉案例也越来越多。对此,笔者认为,准确理解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统一认识和做法,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的基本概念
  投标报价存在的算术性错误是指投标报价在算术上的、累加运算上的及其结果表达上的差错或误差。
  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准确地计算各算术过程得到的修正价格之间的大小关系,可以将算术性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使投标报价小于修正价格,另一类是使投标报价大于修正价格。使投标报价小于修正价格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合价小于单价与数量的乘积;(2)总价小于合价的累计之和;(3)文字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相应地,使得投标报价大于修正价格的算术误差也可以分为三类:(1)合价大于单价与数量的乘积;(2)总价大于合价的累计之和;(3)文字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
按照投标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行业中将算术性错误分为故意和过失(或失误),根据目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正确理解,仅允许由于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算术性错误存在,但是随着投标人投标技巧的增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利用法律上和招标文件的漏洞,故意在投标报价上做文章,致使公布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低价中标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提出增价要求,给招标评标、合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增加了很大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
  二、目前有关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应该是最早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做出规定的部门规章。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对具体的修正方法进行规定,“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在12号令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报价修正的原则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没有对具体的计算错误修正作出如何处理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相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版)只有第三十八条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如何调整或修正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报价为评标价格,但中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以上除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的处理原则外,其他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内容,从字面上容易产生理解偏差,似乎七部委12号令和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含义可以引申理解为,算术性错误修正不能改变投标报价,而30号令却以“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引申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最终投标报价。所以,在招标投标行业内存在两种理解上的偏差:一部分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算术性错误修正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投标截止后,作为投标文件最主要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是不允许变更的,可见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不能做为最终的投标价格,错误修正并不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若投标人不予以确认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三、国内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的不同做法
 法律层面规定的不一致和执行层面理解上的差异,无疑给招投标竞争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同时,由于上述部门规章中没有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后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规定和引导,从而导致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与原投标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一般在评标环节中进行修正处理,少数在中标后进行核查补救,而具体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1)改变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修正后的价格为最终投标报价。
  这种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明确地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时对投标报价的算术误差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为: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投标须知中规定,改正算术错误的原则为:《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乘积与该项目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计为准,改正单价;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按上述原则改正的算术错误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不改变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修正后的差额按利润回复到原报价中。
此种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也是被经常应用。修正后的差额不管是高于还是低于原投标报价,均计入原报价中的利润和风险,如果高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减,调减后的利润和风险如果明显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如果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废标处理;如果低于原投标报价,则其利润和风险应相应调增,调增后的利润和风险经投标人确认。
(3)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就低报价原则确定最终投标价格。
   在实际评标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的数量较多且评标时间紧张,评标委员会很难对投标报价中的每一个算术过程进行逐项核查,最终可能导致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算术误差,所以在评标后,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再次进行核查和修正的情况也不少见,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低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修正后的投标价格高于原投标价格时,最终投标价格为原投标价格。
   也有一种情况,就是评标时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中标后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查修正。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中规定,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规定的修正错误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低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准,按中标价与修正后的投标总价的降幅,同比例降低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
由于受统计资料的局限,有的地方应该还存在不同于以上三种的做法。总而言之,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对此也未作限定的话,投标人就会有机会故意把这种阴阳报价作为投标技巧应用于投标报价中,评标委员会也就无法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困惑,应该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规则和秩序。
 四、对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后处理的理解与建议

纵观我国目前有关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统一,笔者认为,在当前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规定非常重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应该依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如果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存在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国家法律之规定对部门规章进行解读。所以,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相关规定,应该可以这样解读,投标截止后,对投标文件中最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报价不可改变,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也不能改变其公布的投标报价。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如果不改变投标报价,评标时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不就失去了实质意义?笔者认为,其
一,在签订合同前,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计算错误与不一致和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更好地履行合同和减少争议。通过修正投标报价可以准确把握投标人的实际价格,防止投标人因计算错误而低于成本进行报价,从而影响后续合同实施和质量保证;其二,可以给投标人减少损失的机会,在投标人出现重大计算错误可能无法实施合同时,可以主动放弃中标,甚至根据需要放弃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以挽回可能因此发生的更大损失。
结 语  
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机制和信用体系尚不规范的背景下,如果允许修正投标报价,可能会衍生出故意使用阴阳报价、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事件。所以,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设专条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不能因算术性错误修正而改变的基本原则,同时建议,招标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载明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要突出强调,算术性错误修正不改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开标公布的投标价格,仅允许一定偏差范围内的算术性错误,超出范围的则按废标处理,不给投标人留出钻法律法规漏洞的机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作者:李继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9-21 21:34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上这样注明的:

来源: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李继红

后者的注明,比较清楚,准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9-23 01:20
老朽以为,李继红的观点值得商榷。按李继红的观点处理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那是人性的毁灭!(李总:对不起,老朽的用词可能太尖刻。请多多包涵!)

更正算术错误的规定源于世界银行的范本。见如下规定。

31.3 如果投标书是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书,买方将按以下方法更正算术错误:
(a) 如果单价与该品目的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合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该品目的合价,除非根据买方的意见很明显是单价中有小数点错位,这时,就应该以该品目的合价为准,相应修正单价;
(b) 如果总价与各品目的合价相加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各品目的合价为准修改总价;和
(c) 满足上述(a)和(b)条的前提下,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除非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6计算错误有关,此时,应该以数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英文如下:
31.3 Provided that the Bid is substantially responsive, the Purchaser shall correct arithmetical errors on the following basis:
(a)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unit price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that is obtained by multiplying the unit price by the quantity, the unit price shall prevail and the line item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unless in the opinion of the Purchaser there is an obvious misplacement of the decimal point in the unit price, in which case the line item total as quoted shall govern and the unit price shall be corrected;
(b) if there is an error in a total corresponding to the addition or subtraction of subtotals, the subtotals shall prevail and the total shall be corrected; and
(c)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words and figures, the amount in words shall prevail, unless the amount expressed in words is related to an arithmetic error, in which case the amount in figures shall prevail subject to (a) and (b) above.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9-23 08:31
这个问题工作中经常发生,统一思想和认识很重要。楼主能够做出细致详尽的分析,并且列出了各个法规的要求,分析也较为深入,但在对招标法的理解上以板登的观点感觉上更接近法律的本意,列为精华贴。放入精华贴汇总参考资料评标栏目。
作者: sp8477    时间: 2011-9-23 09:31
标题: 回 2楼(Laochan)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做了细化和补充,是可以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八条  [澄清、说明与补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23 09:41
算术性修正在施工评标中确实很常见。至于修正后的报价是做为中标价还是以原报价做为中标价确实一直有争议,所以才有了范本中的各种方法。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中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只作为评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评标价而中标价就低不就高的等。
而聪明的投标人也开始将不均衡报价手段运用到这个空隙中来,以实现自己多结算的目的。其结果就是引发出相当多的争议和投诉,使得招标市场更加的混乱。
估计《条例》能给出一个详细合理的规定了吧。期盼中。。。。。
作者: 475285576    时间: 2011-9-30 13:03
全是高手   混不下去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0-5 21:02
吾以为
第一,算术修正的存在意义只在于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中修正往往无法操作,无意或故意的算术修正会使原本的商务标得分彻底颠倒,出现算数错误的报价很可能从商务标得分最低修正为很高,因祸得福。
第二,建议修正的误差应以绝对值累加,达到原报价的一定比例就作为废标。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1-10-11 11:09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澄清、说明与算术性修正是两个不同的评标细则。澄清、说明是由于投标文件不清楚、矛盾等评委不能确定其真实意思而向投标人要求澄清、说明。算术性修正是根据既定的规则对投标文件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这个错误评委是确定的,无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因此,算术性错误修正不是澄清、说明,不适用法律关于“澄清、说明”的规定。两者的混淆将带来混乱的后果。。。。。给评标工作和后来的合同履行都带来混乱。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1-4 21:31
我们应该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特别是电子清单投标报价和电子评标程序的使用,投标人将无法出现故意或无意的算数错误,我们的讨论也会在那时候变得不那么有现实意义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1-24 19:48
就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言,同意9楼观点。
作者: 李安傅    时间: 2013-1-14 23:0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算术性修正在施工评标中确实很常见。至于修正后的报价是做为中标价还是以原报价做为中标价确实一直有争议,所以才有了范本中的各种方法。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中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只作为评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评标价而中标价就低不就高的等。
而聪明的投标人也开始将不 .. (2011-09-23 09:41)
亲,现在条例出来了,好像也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00:4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李继红的观点值得商榷。按李继红的观点处理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那是人性的毁灭!(李总:对不起,老朽的用词可能太尖刻。请多多包涵!)
.......
    认同!
      其实抓住这个观点,就完全可以对此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627进行评头品足
     可惜啊,社区一直都没有人用这个观点跟我这个帖子!我一直在等人说出这个观点!
      夜了,不展开讲了。这里还涉及到二次报价,诚实信用原则,......and so on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00:56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澄清、说明与算术性修正是两个不同的评标细则。澄清、说明是由于投标文件不清楚、矛盾等评委不能确定其真实意思而向投标人要求澄清、说明。算术性修正是根据既定的规则对投标文件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这个错误评委是确定的,无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因此,算术性错误修正不是澄清、说明,不适用法律关于“澄清、说明”的规定。两者的混淆将带来混乱的后果。。。。。给评标工作和后来的合同履行都带来混乱。
     算术修正后,投标价发生了变化,价款发生变化,即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在评标阶段,若不通过澄清、说明这环节,就无法让投标人书面确认此投标修正价,不确认及即没有约束力。
    您可以澄清、说明与算术性修正是两个不同的评标细则(其实法条很清楚,后者是前者的要件之一)。若要算术修正有效,你唯有通过澄清、说明、补正这个环节。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08:4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李继红的观点值得商榷。按李继红的观点处理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那是人性的毁灭!(李总:对不起,老朽的用词可能太尖刻。请多多包涵!)
.......
     昨晚小酒有点high了,现在继续回帖
   1、《实施条例》第52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 《30号令》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strike]补正[/strike]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综上,即投标文件有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的形式作必要的澄清、修正。(当然钱老您的观点是:“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不含“算术错误”,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把“算术错误”从招法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剥离,明确细化,此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启动澄清机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08:4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李继红的观点值得商榷。按李继红的观点处理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条款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并非指算术错误。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算术错误,系指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并非是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是人都可能产生算术错误,是完全可以谅解的。更正算术错误,使投标人的本意得以恢复和体现。人们不能野蛮地不允许算术错误得以更正,那是人性的毁灭!(李总:对不起,老朽的用词可能太尖刻。请多多包涵!)
.......
  评标阶段,对投标价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此错误包括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为之的错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5 08:5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评标阶段,对投标价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此错误包括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为之的错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所谓算术错误,系指非故意的四则运算错误。如故意制造,就不能称为“算术错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09:14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算术性修正在施工评标中确实很常见。至于修正后的报价是做为中标价还是以原报价做为中标价确实一直有争议,所以才有了范本中的各种方法。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中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只作为评标价的;有修正后的价格做为评标价而中标价就低不就高的等。
而聪明的投标人也开始将不均衡报价手段运用到这个空隙中来,以实现自己多结算的目的。其结果就是引发出相当多的争议和投诉,使得招标市场更加的混乱。
估计《条例》能给出一个详细合理的规定了吧。期盼中。。。。。
       “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就是我的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627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之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09:16
       简单说下到底为何不对:
       1、按照招标文件修正投标报价的要求:当10(综合单价)*100(数量)=800的时候,不好意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请修改综合单价,将综合单价改成8,这样得重新修改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到底调整哪项?(招标文件要说明,还是整体下浮?)
        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都涉及到今后套价换算问题。
        当:项目D=A单项工程300+B单项工程200+C单项工程300=700万元的时候,不好意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价700万元不变,请修改各单项工程的价。  到底调整A,还是B、C呢?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就可以根据开标情况,以及市场变化情况,随便调整。好吧,调整A单项工程吧。将A单项价调整为200,下面问题又来可,这么多单价,调整哪个呢?
      也就是说,在实操中,无法做到的。
      2、这样调整,又要使得投标文件有效,只有通过澄清机制才能调整,书面确认才有效啦。这样调整,实际上等同于二次报价,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并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法第39条、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中出现这样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10*10=80,不是修改合价为100,而是去修改单价为8。谈何诚实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们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的事务,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
      4、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09:2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所谓算术错误,系指非故意的四则运算错误。如故意制造,就不能称为“算术错误”。
       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从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现这种情形,都应该理解为“算术错误”,都不妨碍推进下一步工作(从实际工作中考虑)
       而且,主观上的故意,多难认定啊!这里没有“视为”的法律拟制。评标委员会内心知道投标人80%的几率是故意为之{我们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是法条不可能将所有出现的“算术错误”都视为“故意为之”,认定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算术错误。
      还是第一句话,强调下: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从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现这种情形,都应该理解为“算术错误”,都不妨碍推进下一步工作。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5 10:35
难以认定,并不影响给算术错误下定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5 11:1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难以认定,并不影响给算术错误下定义。
    10(综合单价)*10(数量)=80(合价),是投标人过意为之还是无意的呢?
      钱老,您认为此四则运算错误,是非投标人的本意和故意的。
  若是投标人故意为之,又如何呢?不给修正,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显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认定,在情况下,不妨碍我们进行下一步吧,修正就是了。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1-17 11:09
    关于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从去年9月21日至今,已近讨论了一年零三个月,至今仍未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可见国人对事物的认真的程度!因此本人也来瞅瞅热闹!

       作者提到的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规定,不再重复,并认为这些规定已经很明确和足够了,无需再有新的法律法规补充和细化了!本人也同意钱老师的意见,本人的具体看法如下:


       1、我国的法律法规地规定与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贷款项目的采购指南和国际惯例都是一致的。在国际上行的通,在我国也是行的通的。

       2、依据法律法规,只要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算术错误,就应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具体操作是:(1)只要是数量和单价乘积不等于合价时,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不论是高还是低,都应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如10×10=80时,就应该为100;(2)有人说要就低不就高。10×10=120时,应就低,因改为100;如果10×10=80时,就不能改为100,就认为80。这样规定是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原则的;(3)子项合价修正算术错误后,累计总价应按新合价累计值修正。有人说应就低不就高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地修正原则的!(4)如果文字与数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数字总价与累计价一致而与文字不一致时,按文字与数字相差的百分比,进行修正;只有修正后的累计价与数字总价不一致时,修正数字和文字总价。


       3、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这是符合上述规定,也即算术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算术错误修正过的中标候选人,应通过澄清告知他的算术错误,并经过他的确认。如果他不同意修正,发包人(也即评标委员会)有权淘汰其投标。但是不能因为这个问题,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因为这不是他放弃投标,而是发包人淘汰其投标!

       4、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理解。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通过谈判改变招标文件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即防止招标人压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增加工作量(包括提高项目的质量标准等)、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该规定是不包括算术错误修正的。


       5、对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是投标人的投标真实的反映,不会助长投标投机、围标或串标。如果修正错误后投标价格高了,他不易中标。如果高了还中标,说明他投标有较大的竞争力;如果修正后投标价格低了,中标几率加大。一旦中标,其中标价也降低了,对招标人也是有好处的。而且在合同执行期是按各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量(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所以不会带来任何不利于发包人负面影响。


       结论:我国有关算术错误修正的法律法规都是来源于国际惯例,这样的惯例是长期实施的总结,既适用于国际,也适用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是全面的,无需再细化或补充了!



      本人经历过的招标项目和投标项目,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都是这样规定的,从未发生任何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4.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7 11:23
完全赞同22楼唐老师的分析和看法!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1-17 11:36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这是我们的做法,不够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调整。设备招标都很明确,从来没见过哪个投标人算错的;工程现在是电子评标,商务报价、工程量清单审核都是电脑来做,究竟怎么调的咱不知道,反正电脑通过就行了,通不过就废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7 12:20
基本赞同22楼唐老师的观点!
   谈谈自己对唐老师第3点的思考。  
1、第3点中提到的: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
     我认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一般情况下就是评标价,但是不能完全画等号。
   2、第3点中提到的:经过算术错误修正过的中标候选人,应通过澄清告知他的算术错误,并经过他的确认。
     我认为:不仅仅是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算术修正,而是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应该。
    另:唐老师您在《招标采购管理》2012年第3期第38页回复读者这个问题的时候,提出“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这个观点应该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3、第3点中提到的:如果他不同意修正,发包人(也即评标委员会)有权淘汰其投标。
     我认为:“淘汰”用词不是太合适。
    4、第3点中提到的:但是不能因为这个问题,扣留其投标保证金
     我认为:“扣留”用词不是太合适。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1-17 21:49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谢谢钱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指正和支持!

      现补充几点说明:

      1、正如“学以致用”老师提到的,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是评标价,但不能划等号,你说的对。评标价是通过多种量化因素核定的,不仅只是算术错误修正。但是在这里只谈的是算术错误修正!

     2、本人未否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都应进行算术错误修正”,这条中我强调是“对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应通过澄清告知他,并经确认。”未选为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无需进行澄清而已!

     3、我在《招标采购管理》2012年第3期第38页回复《招标投标协会网站》论坛(是该杂志摘录的)网友的这个问题的时候,提出“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因为评标委员会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后,他们是不能直接与中标候选人面对面或书面澄清的,都应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直接面对时则是违法的!

      4、“淘汰”这个词不合适,用《实施条例》中“否决其投标”好吧!谢谢你的指正。

      5、“扣留投标保证金”这个词不好,用《实施条例》中“不退还”好吧!谢谢你的指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7.

作者: 李安傅    时间: 2013-1-18 12:0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谢谢钱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指正和支持!
  现补充几点说明:
  1、正如“学以致用”老师提到的,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是评标价,但不能划等号,你说的对。评标价是通过多种量 .. (2013-01-17 21:49)
我想请教下:
   单就算术错误修正后,里面第3条建议、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
   这里有提到做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和合同价,也就是说我中标通知书上写的是修正后的价格,但与开标记录表上的公开唱标价不一致,其它投标人知道后会不会有异议,我们解释上会不会存在鸭梨啊[s:125]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1-18 14:57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一般均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或评标办法中明确,并声明修正后的投标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有约束力。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三章3.1.3款。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笔者认为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如果有的话)、价款(笔者认为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如果有的话)、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据上述规定笔者才认为:“投标报价通过算术错误修正后,修正错误后的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

       如果由此造成与开标记录表上的公开唱标价不一致,其它投标人知道后会不会有异议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解释,而且这种修正是对所有有算术错误的投标人。

       你说:“我们解释上会不会存在鸭梨啊!”何谓“鸭梨”?我不懂请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8.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8 15:54
"鸭梨",压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8 15:57
按程序,依法依规就无压力!"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可把原投标报价以及修正后的一并公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9 09:58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谢谢钱老师和“学以致用”老师的指正和支持!

      现补充几点说明:
.......

      本人对唐老师此贴的第2、3点还是存在异议。
     1、所有投标文件都要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算术错误的修正(当然,在初步评审其他条件评审的时候,已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已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不用进行算术错误的修正),所有需要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文件都要通过由评标委员会启动的澄清机制,要求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投标价进行确认。因为涉及到投标报价的竞争,每一位有效的投标文件报价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而不是未选为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无需进行澄清。
     2、至于澄清、说明,启动这个机制的只能是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能搞错(当然,很多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不符合主体的定义,那是另一码事)。
      评标委员会决定启动澄清机制,并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这份书面的东西是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拿给投标人,或者传真给投标人。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意见拿给评标委员会,是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拿给评标委员会,这是跑腿的问题。
     跑腿不能代表其中的法律关系。
    论坛,尽可能传播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下,正确的、规范的做法!(为此,我在很多帖子都建议过)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1-19 11:20
    再谈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的问题
  
     与“学以致用”老师商榷以下问题:
  
       1、本人再重申从未否定过“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都应进行算术错误修正”,请你再看一下我再22楼发表的2、款:“依据法律法规,只要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算术错误,就应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至于是否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纠正,都需要进行澄清?这就是见仁见智了,因为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必须澄清。只是个人看法对中标候选人的算术错误进行澄清确认!如果你认为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都进行澄清确认,本人也不反对!你做就是了!


       2、关于谁来澄清?本人在26楼已经重申:“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因为评标委员会进行算术错误修正后,他们是不能直接与中标候选人面对面或书面澄清的,都应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如果评标委员会直接面对时,则是违法的!所以我未否定:

      “算术错误的核定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本人只讲的是评标委员会纠正算数错误后,由“招标人(不是评标委员会)通过与投标人澄清时提出,并要求投标人对上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和确认。”。如果你认为我未“尽可能传播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下,正确的、规范的做法!(为此,我在很多帖子都建议过)”的话,请把你的具体意见在该论坛上讲清楚,以便我们借鉴!

       建议:在论坛上发表对别人意见进行评论时,既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又能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使此论坛更具有生命力!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谅!
                                           唐广庆于2013.1.1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9 19:12
第一、二个问题,错还是对,等我面对电脑我再细说。
[复制链接],最后一个问题,可以看这帖子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19 19:1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第一、二个问题,错还是对,等我面对电脑我再细说。
[复制链接],最后一个问题,可以看这帖子 (2013-01-19 19:12) 
手机怎么copy呢?提供链接的?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0 15:20
个人认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不管招标文件载明的是何种评标标准和方法,都不可能出现: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未交给投标人确认,而是继续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了算术修正,这时才要求其进行澄清确认。而对未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的,无需澄清确认。
      时点明显不对!
     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人的算术错误必须澄清确认。没有规定,不代表我们可以随便做。
    正如唐老师您在22楼的跟帖提到的第5点:“对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是投标人的投标真实的反映”。业内大家普遍都认可: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投标活动的目的就是选定中标人签订一份民事合同。
    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反映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投标报价的竞争是招投标活动(特别是施工招标)的核心竞争内容之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算术修正后,与投标人的原投标报价是不一样的,在投标人没有确认之前,以评标委员会投标报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修正价,继续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显然就是错误的做法。因为,投标修正价未得到投标人的确认,也即意味着,这并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并为具体确定。
      所以,不是我喜欢要求所有投标报价要进行算术修正的投标人进行澄清确认,而是招投标活动做为订立合同的特殊性确定的。
      未完,有事先离开,晚上继续。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0 18:4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个人认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不管招标文件载明的是何种评标标准和方法,都不可能出现: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后,未交给投标人确认,而是继续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若被推荐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 .. (2013-01-20 15:20)
    投标修正价未得到投标人的确认,也即意味着,这并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并具体确定。
  抱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0 19:00
     某招标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所有投标报价中,加权平均价未评标参考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比评标参考价高1%,扣1.5分,低1%,扣1分,......。
    此招标项目,共有10个投标人,其中投标人A、B、C的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A、B、C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了投标人B、D、C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这个时候,评标委员会才书面要求投标人B、C的投标报价算术错误进行澄清修正?
    显然,在投标人A、B、C未对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确认前,投标人A、B、C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是无效的,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愿表示,而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且推荐中标候选人,是没有依据的,前提不成立。
    到了,澄清确认的时候,投标人C对评标委员会对自己投标报价进行算术错误修正不确认,按照规定,此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无效,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文件,显然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竞争,即也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这个时候,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就会全变了。
     同样的道理,投标人A也会提出异议,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未得到我的确认,即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何拿着无效的投标报价进行下一步的计算呢?
     以上,举了一个小例子,希望对理解有帮助。
     对于第一点的理解,若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0 19:20
     第二个问题,我一直在强调的启动澄清、说明机制、程序的主体(评标委员会符不符合主体的定义,另议哈),您一直在说谁是这次澄清、说明机制、程序的跑腿。当然聊不到一起来。
   大家手头上都有招法和实施条例的释义,分别看看招法第39条,实施条款第52条的释义是怎么说的吧。
2013年招标师考试模拟题
  评标过程中,()可以启动澄清、说明机制、程序,书面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
  A招标人 B招标代理机构 C 评标委员会 D行政监督部门
  答案是选主体,还是选跑腿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0 19:34
  第三个问题,论坛,尽可能传播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下,正确的、规范的做法!(为此,我在很多帖子都建议过)
   主语是“论坛”!并不是针对您!您能热心解答问题,分享苹果,参与辩论,这已是论坛的幸事!所以,我恳请唐老师您多为我们解疑释惑,把自己掌握的好东西和大家分享!万分感谢![s:89]
    为什么我要这样提,您看您在22楼的跟帖(事后,您也认为,“淘汰”和“扣留”用词不恰当),钱老在23楼“完全赞同22楼唐老师的分析和看法”,高老“威望 +5 唐老师 详细解释、说明算术错误修正问题”。社区两个总版主如此高的评价,一般网友是不是认为,这四个观点都正确呢?
   事出有因,看看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87
   我的跟帖,不代表,我说的是正确的,但是有些东西,在现行法律法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给明确答案的。社区就应该这样做。社区若没有网友反复说“权利和权力”的区分,不反复说“条款项”的问题,我也是一头雾水,自认为以前自己看的都是正确的。
   我冒着“被杯葛”,被认为“自以为是、骄傲自满、不可一世”等评价,都要这样说,希望您能明白我的用心良苦:看看能不能对于大家热议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指导下,给“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或者方案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5 11:45
  对于“就低不就高”的算术修正原则。居然忘记了还有一条更重要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看了《招标采购风险分析及对策》这文才想起,笨死了)
  现在,我所在的城市,就是采用“就低不就高”的算术修正原则,领导还非常自豪地说“这是我们招标人集体智慧的结晶”。[s:69]
   看来,我得静下心来写份文章指出其不足之处?[s:58]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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