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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造价工程师两个单位执业导致废标的一些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dtx    时间: 2011-9-22 17:29
标题: 关于造价工程师两个单位执业导致废标的一些疑问
A公司参加B项目的工程投标,A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最接近定标标准值,假如通过评标如无意外是A公司中标。
情况就是出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造价工程师的证书复印件里面所显示的注册单位与A公司不一致,认为该造价工程师在两家单位同时执业工作,A公司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被评为废标,评选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
现在A公司投诉,说工程师一直只是在他们公司工作,只是证书上没及时更改注册公司,认为这样废标不合理,且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可以这样废标。
甲方现在也想提问,就A公司的情况,他们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证件是否在这次投标中有效?是否合法。
在我们公司出的招标文件中有以下说明:
10.1 计价人员要求
(1)必须是本单位有效的计价从业人员(包括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2)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国家文件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注明的地方签名并盖造价师章;
(3)造价员的专业必须为本工程要求的计价专业;
(4)造价员应在投标文件注明的地方签名并盖造价员章;
(5)如造价员有发生单位变更的,投标单位应出示相关的证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6)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本单位计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报价,需附委托协议书和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A公司的投诉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法例是可以认为A公司此次投标是废标?
假若A公司能提供改造价工程师已经申请办理或者办理好更换注册单位的证明,是否可以就此证明能申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1-9-22 18:32
该造价工程师在两家单位同时造价执业还是从事不同的工作?楼主方便的话不妨说明一下,如果不是是从事造价工作好像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不可以
作者: 小兵张嘎    时间: 2011-9-23 08:59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现实情况是:1、造价师更换了公司并不一定可以马上办理变更,因为以前一年中只有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错过就要等下次:2、一年中已经变更过一次后就不能再次变更,再换单位还得等下一年办理变更;3、有很多造价师在新跳槽的前几个月会想办法不办理变更,这样可以充分了解新公司,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综上,造价师执业证上的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单位有可能不一致,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办澄清,提供劳动合同、社保、与前一公司的解聘证明等。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23 09:13
解释的很清楚。应由劳动合同和社保来证明,没有变更的很多,不能单看证书。招标文件编制也应注意,这个废标确实很可惜。您这个招标文件第五条中的这个单位变更需提供的证明,合同和社保就是很好的证明了。如果投标文件中附有,仅依据这一条废标就是不合理的。
作者: sdtx    时间: 2011-9-23 11:26
标题: 回 3楼(毅青) 的帖子
问题在于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证明
其实可以说A公司自己都没发现这个问题,当问题出来的时候已经是废标了。
现在问题是,A公司申述,说仅凭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就废标,很不合理。
作者: sdtx    时间: 2011-9-23 11:44
标题: 回 2楼(小兵张嘎) 的帖子
感谢您提供的资料!
作者: sdtx    时间: 2011-9-23 12:04
标题: 回 3楼(毅青) 的帖子
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证明,所以在评标过程中被认为在两单位同时执业!
实在上该工程一直没有变更工作单位,只是单位名字变更了。
A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提出申诉重新评标?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1-9-23 16:42
造价工程师章上有执业单位名称。
提出申诉,能够提供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应该可以复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9-23 18:53
严格意义上,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废标条款的错误或瑕疵,都不可以被判为废标,任何一个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都可以判为废标的话,做标书的人要疯掉了,处处皆可能被废,应该有允许有澄清说明的机会
作者: chn0791    时间: 2012-12-1 14:11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李小小平    时间: 2012-12-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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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这里是搜狐    时间: 2012-12-10 17:5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jqooktid    时间: 2012-12-16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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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ylhs    时间: 2012-12-17 08:52
现实工作中常有变更不及时的现象,这中间有造价师个人的问题,也有新的接收单位的问题,更有变更注册登记部门的原因。
在招标文件中有无明确规定必须是本企业注册登记的造价师编制,如果没有此项规定,那么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让A公司进行说明或者是提供证明、证据,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就判定为废标的话,估计A公司也别去费心劳神地提高证据去申辩解释,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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