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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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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咸鱼不翻身
时间:
2011-9-23 13:44
标题: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组织的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软件设施及集成)项目招标活动中,遭到了投标供应商A的质疑。质疑供应商认为,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过程中,只有一名代表招标人的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检验环节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且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应属无效投标。
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但A供应商对答复不满,随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了投诉书。当地监管部门受理该投诉案件,查阅相关材料后作出了如下处理:
首先,投诉人称“在开标现场,除了主持人、采购人代表、唱标工作人员外,主席台只有一名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招标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明确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有关监督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审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之一,有权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在本案中,作为审计部门的代表--审计人员检查所投文件的密封情况,且其检查在开标现场受到各方的公开监督,监督检查环节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违法问题。
其次,投诉人称“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然后将这些信封统一封存到一个密封袋中。”经调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时,《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7份,共一式8份,并在密封带上标明投标文件字样。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投诉人所称的“应将这些信封统一封存到一个密封袋中”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投诉供应商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虽均被监管部门驳回,但其中透露出来的问题仍需引起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注意和思考: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主体是谁?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应注意哪些细节?
在开标组织过程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重要环节之一。
针对本案例及以往发生的同类案例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采购业内专家提醒,虽然本案例中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之一的审计部门作为代表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同样能够确保检查效果,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最好应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部分地方还针对密封检查出现的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如果有明显拆封痕迹,则是招标采购单位保存不好的责任,只要投标人经鉴定其被拆封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未被泄密,应准予开标;如果被拆封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明显被泄密,则这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由于招标采购单位保存不好,从而给投标人带来损失的,应由招标采购单位给予赔偿。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被拆封,属于一般性的密封问题(开标环节检查发现的),不属于实质性的偏离、保留或偏差,其投标依然有效。
此外,上述案例也提醒投标人,在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按“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因小细节而失去投标资格,追悔莫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黎娴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9-23 15:05
在我刚刚转发的《视频资料 靳贵锁讲采购与招标》链接中,靳总讲到一个实际的例子,也是争论到财政部的例子:
大意是:有的招标要求必须按照规定,外面用一个大信封,“密封包装”;否则,就是不合格。但是,那个项目的投标文件,摞起来要有一人多高!!哪里去找这样的“信封”?这种密封要求是不合理的,无法办到的。不如,单独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也可以认可为好……
请看该视频:
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6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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