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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约后是否可重新参加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tassotti    时间: 2011-9-26 14:31
标题: 违约后是否可重新参加投标
对于中标人违约,造成需重新招标的,中标人是否可以继续参加重新招标?

另一种类似情况:
履约过程中,承包商违约,放弃了其中一部分工程内容。招标人对此部分进行招标时,可否限制原合同人参与投标?

不限制的话,同一项目,同一合同单位,不同的合同价格,会不会引起审计的质疑?

限制的话,有什么可参照的依据?
作者: linnet10    时间: 2011-9-26 16:14
关注,想知道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9-26 17:48
合同未履行完毕,说明承包商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且违反了合同法,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
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
第一,可以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就合同事项对承包商的投标资格进行审定,如果被取消资格就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承包人具有严重违约行为,在资格审查时是要被否决的。当然是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最好由监督部门在认定。
第三,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购买标书投标是要约,响应要约邀请是投标人的自主行为,不应受到限制。而且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没有赋予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标书发售阶段是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力,资格审查只能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完成。就你所说的情况,建议你们可以向承包商发售标书,但应将承包商的履约情况向委员会专门予以说明。
作者: papahu520    时间: 2011-9-26 19:51
应该就事论事,看什么原因吧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9-26 20:12
简单一个道理,谁愿意同不讲信誉的人再打交道?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1-9-27 09:18
不可以    我这儿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导致少于三家重新开标的   都不允许再次参加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9-27 10:30
没有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约束。但是约定俗成的是不能参加。类似情况如果参加肯定报价会高过早先的价格,最终审计当然通不过,招标人选他不是没事找事吗,劝其放弃。可是怎么还有这么脸皮厚的主啊?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9-27 10:30
标题: 回 5楼(香茗一杯1) 的帖子
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谁来界定?
不参加投标就不得再次参加的,这样做的依据在哪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9-27 14:10
第一种情法规况没有特别约定,只要不是恶意违约并有处罚,似乎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条件。
第二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9-28 08:32
这个问题主要还是看中标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应当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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