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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截标后撤回标书的处理方式的想法 [打印本页]

作者: tassotti    时间: 2011-9-28 16:13
标题: 对截标后撤回标书的处理方式的想法
在我参与的招标项目中,最记忆深刻的是一次货物招标,有4家报名单位,其中2家其实是A单位拉来陪标的。
截标当天,A单位由于自身错误,在截标时候后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现场,于是不予受理。
在评标过程中,陪标的2家单位提出撤回投标文件,并表示愿意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此本次招标失败。
之后建设主管部门将3家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但也没有明确证据说明标书非正常一致。没法对这3家单位作出进一步处罚。
之后重新招标,A单位顺利中标。

这次招标让我感到招标人的种种无奈,摆在面前的事实,但却没有相关证据进行处罚,工期也因此拖延。

现在回想,是否可以以“在截止时间后,要约不可撤回”的规定,不同意陪标2家单位撤回的申请,坚持评完呢?
作者: leonachu    时间: 2011-9-28 17:00
个人感觉可以,他要求撤回招标文件也得是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才行吧,先评标,反正评标的时候不是3家是够的,评完以后再说,我记得好像哪个地方看过如果不够三家但是投标价格能形成竞争也能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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