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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真实案例,向大家请教!请赐教。急! [打印本页]

作者: shenyj    时间: 2011-10-7 10:07
标题: 一个真实案例,向大家请教!请赐教。急!
最近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供货期非常紧张,采购人在拿到评标报告后处于相信评标委员会的心理,按推荐的排序发布了中标公示。但在公示期间,采购人仔细核对前三名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发现三家所投产品均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缺陷,都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评标专家发现了但谈判时候认为问题不大就没有严格要求,也没有吧这个状况在开标时通知采购人代表),因时间紧迫(货物着急使用,非常的急)采购人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认为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随后采购中心召集原评标专家针对采购人反映的情况重新组织了一次复审,发现确实有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评标专家组认为应废除本次中标结果。第二天,采购中心报财政局许可后发布了废标公告,拟重新招标。

事情就是这样,现在原拟第一中标人投诉的焦点也就是“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就是认可了中标结果,怎么能在公示期又来质疑结果,否决了这次招标结果呢”

我想问问,采购人能在中标公示期质疑中标结果么?我也查了一些法律法规,我国在这一块貌似并没有说只有投标人才能质疑中标公示,采购人应该也可以在公示期维护自己的利益吧。就这一点,请大家帮我看看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7 16:26
首先要明确这个是个公开招标项目,文中一会儿招标,一会儿谈判的说法矛盾。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人质疑中标公告的似乎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中标结果是采购人认可的,自己质疑自己也说不过去。本项目属于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评标,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应该没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7 18:31
欢迎楼主就实践中的案例,请教大家!!

但是,我看了,觉得基本情况不清楚:

比如,【因为供货期非常紧张】——这一前提,与后面说的三家投标人都有缺陷,没有什么关联呀?

再比如:采购人处于相信评标委员会之说,是否推卸责任?他们不参加评标吗?

发出中标公示前,也不给他们看评标报告吗?

什么样的缺陷,前三名都存在??
作者: shenyj    时间: 2011-10-8 10:04
谢谢两位回帖,该项目是走的政府采购,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招标】两个字是我打顺手了,呵呵,应该是谈判结果。

【因为供货期非常紧张】这一前提,时间耽搁不起,所以发现三家投标人都有缺陷后采购人就马上提出了质疑。

采购人也委派了一名评标专家,但这名专家可能对使用需求不太清楚所以也没有发现问题,或者说没有认识到这种缺陷问题的严重性。(因为一共有8个标包的竞争性谈判,都是他参加的。出现质疑的只有这一个标包)

评标报告也看了,但里面没有反映出这种缺陷问题,前三名都有缺陷,简单的说就是前三名都不能同时满足谈判文件里面的技术需求。

我想请教,政府采购法里面有没有关于采购人在这种情况下质疑的条款,或者文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8 10:26
楼主最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什么设备?什么问题?为什么三家都不符合?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0-8 10:42
没有。内部消化吧你。
作者: shenyj    时间: 2011-10-8 10:48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11-10-08 10:26发表的  :
楼主最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什么设备?什么问题?为什么三家都不符合?

是清扫一体车和清扫车,其中清扫车要求双动力,清扫一体车要求柴油动力,第一名清扫车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电瓶动力。第二、三名清扫车不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柴油动力,SO....都不满足。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8 13:03
引用第6楼shenyj于2011-10-08 10:48发表的  :


是清扫一体车和清扫车,其中清扫车要求双动力,清扫一体车要求柴油动力,第一名清扫车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电瓶动力。第二、三名清扫车不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柴油动力,SO....都不满足。

这么简单的问题,文件中如果也写清楚了,是供应商没看见!还是评委没看见!还是什么别的问题!!!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1-10-8 16:50
标题: 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想请问一下:“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是什么?评委复议吗?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评委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有依据吗?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1-10-8 17:03
我觉得还有一点:楼主说的是货物类的采购,应该遵循“18号令”的,但该令中对于中标结果的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里明确规定发的是中标结果公告,而不是公示,不存在通常我们认为应该有的“公示期”。这个问题我们在实践中也探讨过,不知各位大侠有何高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9 08:52
标题: Re: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引用第8楼青林于2011-10-08 16:50发表的 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
想请问一下:“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是什么?评委复议吗?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评委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有依据吗?
本案例是竞争性谈判,
如果是招标,按照18号令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具体怎么责令怎么改正请问财政部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9 08:53
引用第9楼青林于2011-10-08 17:03发表的  :
我觉得还有一点:楼主说的是货物类的采购,应该遵循“18号令”的,但该令中对于中标结果的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里明确规定发的是中标结果公告,而不是公示,不存在通常我们认为应该有的“公示期”。这个问题我们在实践中也探讨过,不知各位大侠有何高见。。。

你理解的正确。这就是政府采购招标和其他招标的一个不同点。
作者: shenyj    时间: 2011-10-9 15:26
标题: Re:Re: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引用第10楼bidboy于2011-10-09 08:52发表的 Re: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

本案例是竞争性谈判,
如果是招标,按照18号令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呵呵,版主厉害,我找了半天依据,最后也是找到的这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9 16:57
对一个真实的案例 跟帖 20111009

说实话,我感到在也难给楼主更多的咨询或者帮助了。

从现在说到了的事实来看,此案业主方面(包括招标代理),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1)“时间紧迫”的理由很勉强。对于一般的清扫车来说,无非是比较高效的清洁工具,为什么不能提前一点做出采购决定,实施?又不是紧急抢险救灾??

2)我有多年没有接触有关“清扫车”等环卫方面的事情了,对这方面的市场行情不了解。不过,业主的要求,如什么“双动力”等等,是否有真实的市场来支撑?是否有多家生产供应商?还是只有一家,需要特别定制,才能满足所有参数的要求?

虽然,业主才用了非招标的方式——竞争性谈判。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多家生产供应商,没有竞争,无论怎样做,也是不行的。而且,越是采用这类办法,矛盾和问题越多。

这个问题,属于“清扫机”的功能要求,不是什么“缺陷”,也不难被发现。为什么,评标委员没有发现?为什么业主会忽视?一方面,为什么非得要求“双动力”??一方面,假如我要买“液晶计算机”,对方给我提供“显像管式的计算机”——是那么不容易被发现有误吗?

而从另一方面看,目前的政府采购,某些做法还不是很完整,合理。比如,18号令中关于“同时”公布招标结果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没有公示期,等于不给投标人投诉的处理时间;一旦发现问题,被动的和危难的,就不只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也包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了。

楼主还是设法与监管部门沟通。协商如何处理妥善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1-10-11 14:25
经过质疑,然后发现质疑属实,而采购结果公告已发,这种情形其实是一种常态。采购的任何环节都可能出现有差错,也都有改正(更正)的救济渠道。上面谈到的18号令所规定的各种中标无效情形,就是出现差错时的解决方法。
虽然这次涉及的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但18号令的规定原则对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也是应该适用的。
本案例可参照18号令第七十七条(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如成交公告未发,而发现出错,一般来说采购机构可通过更正公告解决;本案例属成交公告已发,各地对于类似问题有不同做法,有的需要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有的则不需要认定,由招标机构直接公告中标结果无效。
以上供参考。
作者: babx    时间: 2011-10-12 16:39
呵呵,照楼主所说情况三位候选供应商均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所提供的货物不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事后能从谈判文件中发现问题,谈判时干嘛去了?谈判期间有没有就此问题要求所有供应商澄清或承诺?否则怎么会同意推荐呢?不会是因为意向供应商未入围吧?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1-10-12 16:58
第二次看到这个了,还是自己原先的观点:没听说过采购人可以在公示期内质疑采购结果的,公示前没给采购人明确确认采购结果吗?再说楼上也已经有人找到条款参考:政府采购是公示结果!
18号令是针对招标方式所发文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就只能参考了,招标与谈判毕竟程序上有所区别。
总结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条款,第五十一条到五十八条均明确质疑和投诉人为供应商,采购人、代理人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则为质疑投诉的应对机构。
所谓谈判在一个谈字,多家竞标人技术上都有所欠缺为什么在谈判时不拿出来谈?真的是谈判小组和采购人在谈判时没发现?
如此草率定标废标,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在哪?!如果一而再自定自废那政府采购还能有公信吗?
想废标也该找个说得过去的理由,说自己工作没仔细不是自打耳光嘛?
作者: aaxx    时间: 2011-10-13 10:34
对于谈判,政采法没有说得很细,可以参照18号令77条(五)执行。不要从采购人质疑这条来解决,不论是谁发现评标有错误都可以提出来的。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10-25 15:10
深入学习了[s:89]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5 15:58
[s:33]简单地看问题,这只是八个包中的一个,采购人原本信心满满的,不想耽搁,速速收场。猜测:有可能意向的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了点,出了意外。看看,都八个包啦,为何两种车型有又打包一起呢?供应商可以同时代理两种车型的,事实上受了极大的限制,可能就是只有意向的供应商一家,谈判时想想“时间紧迫”,又不能撇下其他供应商,但采购方事后又有不甘心的,有点“欲速不达”。小小的差错!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18 22:12
14楼说的对,在社会上任何行为主体在做了某个法律行为后,都有可能出错,也就是说他所做的行为不符合他的本意,或者说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这时只能寻求纠正的方法,某此重要的法律行为为保证行为的严肃性,法律设定了严格的纠正或改正程序。从道理上说行为主体是可撤消自己做出的行为。当然如果开始的行为己发生了法律后果无法撤销就另当别论了。
作者: yejianhui00    时间: 2012-8-20 17:10
“9楼”是有公示期的!中标或成交结果全部都要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质疑才可成立的!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2 11:44
标题: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我觉得还有一点:楼主说的是货物类的采购,应该遵循“18号令”的,但该令中对于中标结果的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 (2011-10-08 17:03)
18号令第二条已经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楼主的情况是竞争性谈判,不适用18号令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22 12:01
对于这个案例的看法:
1、对于采购人质疑自己确认的公示结果,的确没有法律法规来规定,只赋予供应商有质疑、投诉的权利。
2、采购人在公示结果后才发现问题,如果当时不是自己出来质疑,而是报告监督部门,由监督部门以评标委员会未认真评审为由,要求复审,重新出结果,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或者让一家供应商出面质疑都比自己跳出来质疑自己出的结果要好。
作者: 448808863    时间: 2012-8-22 13:33
内部消化可能性很高~
作者: 296873149    时间: 2012-8-30 20:27
中标候选人 并不一定就是中标人 采购人审查后 认为不合格 可以废标 中标候选人没资格提出质疑 因为他的投标文件本身就不符合要求
作者: srzfcgzxzzb    时间: 2012-9-6 12:35
在此这里,不会发生这种事,因为每次中标结果出来后,我都会要求采购人进行确认,再公告的。若已经确认了,再自己质疑自己,岂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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