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楼shenyj于2011-10-08 10:48发表的 :
是清扫一体车和清扫车,其中清扫车要求双动力,清扫一体车要求柴油动力,第一名清扫车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电瓶动力。第二、三名清扫车不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柴油动力,SO....都不满足。
引用第8楼青林于2011-10-08 16:50发表的 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
想请问一下:“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是什么?评委复议吗?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评委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有依据吗?
引用第9楼青林于2011-10-08 17:03发表的 :
我觉得还有一点:楼主说的是货物类的采购,应该遵循“18号令”的,但该令中对于中标结果的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里明确规定发的是中标结果公告,而不是公示,不存在通常我们认为应该有的“公示期”。这个问题我们在实践中也探讨过,不知各位大侠有何高见。。。
引用第10楼bidboy于2011-10-09 08:52发表的 Re: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
本案例是竞争性谈判,
如果是招标,按照18号令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青林:我觉得还有一点:楼主说的是货物类的采购,应该遵循“18号令”的,但该令中对于中标结果的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 (2011-10-0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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