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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各位大虾:政府采购询价项目的困惑。 [打印本页]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0-8 10:40
标题: 请教各位大虾:政府采购询价项目的困惑。
政府采购询价采购项目,已公告过两次,属于重新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时候有4家供应商参与,符合资质的只有一家,这种项目可以定标吗?我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相关询价采购的类似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8 13:06
询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方法:(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什么复杂项目难道都没有三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吗!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0-8 16:06
已经公告,应该不存在邀请多少家的问题了,并不复杂,只是人家来不来的问题而已。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8 16:31
引用第2楼工作人员于2011-10-08 16:06发表的  :
已经公告,应该不存在邀请多少家的问题了,并不复杂,只是人家来不来的问题而已。

为什么不来,应该分析一下原因。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0-9 09:34
我想知道的是有没有这种规定,而不是为什么不来。不来已成定局,而且已是二次公告。拖的时间太久,业主也会有意见,我们提太多的要求也不妥。你说对吧版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9 11:06
引用第4楼工作人员于2011-10-09 09:34发表的  :
我想知道的是有没有这种规定,而不是为什么不来。不来已成定局,而且已是二次公告。拖的时间太久,业主也会有意见,我们提太多的要求也不妥。你说对吧版主。

从询价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规是没有依据的,分析原因看如何能完成采购程序。
或者申请变成公开招标,然后失败后再申请改为单一来源也是一个办法。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0-9 23:16
不是单一来源,是二次询价的时候开标,发现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我们发布的竞标人资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继续出成交通知书。如果不可以,有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可以有没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一般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10-10 15:2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必须向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由此可见,该项目的询价程序有问题。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11-10-10 15:26
采购法没有要求询价发公告,那发公告不就是视为向全国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咯?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1-10-10 16:38
标题: 回 8楼(工作人员) 的帖子
  《政府采购法》与此相关的原文是:“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其实《政府采购法》对询价采购等方式隐含着一个假设条件,即有一分“供应商名单”,这也是建立供应商库的依据之一。有关询价采购的本意是要从已被确定资格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与询价采购相关的一些条款的设计,也是建立在这一假设基础上的。比如《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报价供应商究竟有几家才能确定成交供应商。
  而你所说的这种直接发布相关公告的做法,确实为许多地方所采纳,客观而言,这种做法也有其积极意义。只是这种方式并未建立在相关的假设基础上,造成了实务和相关规定的脱节。
  也向你介绍一下我接触过的通过公告发布询价信息方式下的一种做法,供你参考:有效报价(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合格、投标货物技术参数合格等等)两家以上的,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中确定报价低者为成交供应商;有效报价只有一家的,则宣布询价失败。
作者: 仰望星空    时间: 2011-10-11 13:51
我也认为应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解决办法:
1、降低采购报名门槛条件
2、如门槛条件已经最低,经财政部门同意,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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