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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预审合格数量不足3个是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lkc790909    时间: 2011-10-8 13:19
标题: 资格预审合格数量不足3个是的处理
法规46页:最后三行“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请问:不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那资格预审的目的没有达到,没有资格预审合格的能参加投标吗?显然是不行的,其实投标人也不足三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招标失败(机电国际招标和利用外资的除外)。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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