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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报价的竞争性判断这样写有用吗 [打印本页]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10-10 08:34
标题: 投标报价的竞争性判断这样写有用吗
       昨天看了一个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文件是这样的方法来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具有竞争性:如有经过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如果拟中标人其投标报价高于有效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则其投标报价不具有竞争性。
      对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条等于没有写:
     如果剩二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拟中标人是低价,绝对低于平均值,没有限制,综合评估法可能高价中,有用。
     如果剩一家,其算术平均值就是投标人投标报价本身,所以不会高于算术平均值,所以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者都没有用。
     我估计有些招标文件面面具到,估计也有些多余的条款。
  
作者: yaojp    时间: 2011-10-11 15:55
多此一举[s:125]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13 15:21
是否具有竞争性是评标委员会的主管判断。招标文件中不好约定。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19 12:17
这一条看来是多余的,但其他方面的因素还很多,有赖于评标委员会做出判断,比如:具体项目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导致总价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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