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紫丁香于2011-10-10 09:00发表的 肖亚洲:当政府采购丑闻被视作“公地喜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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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原罪”总是被当做自辩的借口――在荒谬的制度下,任何人的错误都是注定的,就好像是古希腊神话中,在神的捉弄下,人迟早都会犯错,无可避免。而事实上,除了《政府采购法》,国家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但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约束力比法律差不了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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