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卢军
时间:
2011-10-10 17:30
标题: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五十八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如何理解这个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1-10-10 21:53
个人理解:不一定每个招标项目都会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于没有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如果出现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话,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出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出发的规定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0-10 23:07
同意楼上的,投标保证金就是法定给招标人的权利,如果不用,还有法律救济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