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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打印本页]

作者: lkc790909    时间: 2011-10-11 14:21
标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A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B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C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是否矛盾?或者说:中标人,在五天内必须告诉或者做出以上BC三项中的一项事情,才要理由不退,但事实情况是5天一般来不及做,或是做了招标人来不及发现。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1-10-12 09:16
文中指的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是指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企业,一般交纳保证金的如果中标投标保证金将做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是不需要退还保证金给中标企业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13 14:59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因此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且生效,应该按照合同执行。
第75条规定显然应该是在合同签订前出现情况时的处罚。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1-11 16:57
我们公司在中标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就退还未中标的保证金。中标人的交纳保证金将做为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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