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 [打印本页]

作者: renxiang001    时间: 2011-10-11 16:22
标题: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该如何理解?
是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领取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还是按实际发出的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第一家投标单位领取时间)算起呢?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1-10-12 15:34
我认为应该是公告或文件中规定的可以领取招标文件的那一天开始起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13 08:27
引用楼主renxiang001于2011-10-11 16:22发表的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如何理解? :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该如何理解?
是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领取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还是按实际发出的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第一家投标单位领取时间)算起呢?

请注意是开始发出,即招标文件可以开始向投标人发出了(完成了制作,需要审批的审批同意)。至于投标人何时领取没有时间限制。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0-13 09:18
严格意义上讲,“开始发出”和“可以发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开始发出”,意指第一本招标文件售出时;“可以发出”才是指“招标文件可以开始向投标人发出了”。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10-13 10:36
这时间限制是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从公告发出之日算起还是从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算起呢?一般是公告前审核还是公告后在进行招标文件审核。?老大们帮忙下[s:52]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13 10:52
这段时间,有个专门的名词:“等标期”。

那是给潜在的投标人考虑是否投标,如何投标的准备时间。

应该是【是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领取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包括“出售”。

至于是否需要审批等等问题——我以为,那都属于招标前期工作;换句话说,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才可以发布招标公告。
作者: renxiang001    时间: 2011-10-17 10:40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在“可以发售”之前,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重要内容都应提前确定。
对于一些急待开工的招标项目,多数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领取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往后推二十天,来确定开标时间。(大多数采用此种)
如果按实际发出的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算起的话,那还得加上“五天”的不可预见时间再往后推20天,才是最终的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实际工作中按此操作的不多)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10-17 17:04
引用第6楼renxiang001于2011-10-17 10:40发表的  :
如果按实际发出的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算起的话,那还得加上“五天”的不可预见时间再往后推20天,才是最终的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实际工作中按此操作的不多)
这不可预见的五天是从何而来的?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10-17 17:27
我觉得楼主的思考比较细致,但有失偏颇了。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想说清楚“开始发出之日”,要先明确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出的主体是谁。招标文件发出的主体不会是潜在投标人,不会是评标委员会,更不会是行政监督部门,只能是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这是谁都不可否认的。作为招标主体的招标人对外发布招标文件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邀请从它被主体发布之日起就已经生效,就如同中标通知书(承诺)从它发出之时起就生效一样。所以招标文件的开始发出之日的计算和投标人购买标书的行为之间是没有关联的。
举一个极端些的例子,某个招标项目发布公告后一直没有人来买标书,按照购买才算开始的说法,那么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就一直没有确定,这个项目就永无中止之日,因为它根本就没有开始过,那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就永远都满足不了二十天。那这个项目是做还是不做呢?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1-10-17 17:31
引用第3楼zzj0102于2011-10-13 09:18发表的  :
严格意义上讲,“开始发出”和“可以发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开始发出”,意指第一本招标文件售出时;“可以发出”才是指“招标文件可以开始向投标人发出了”。
您这说法不严谨。“开始发出”指的是发出这一行为,并没有要求有“售出”这一结果。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0-17 18:59
又是老问题,看监管部门怎么理解了,一般都保守认为五个工作日后,开始算二十天的,就是说7+20=27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0-17 20:15
引用第9楼itswonder于2011-10-17 17:31发表的 :

您这说法不严谨。“开始发出”指的是发出这一行为,并没有要求有“售出”这一结果。

  恰恰相反,我觉得我的说法是严谨的。
  “开始发出”,由两个词构成,“开始”和“发出”。“开始”是状语,修饰“发出”,这点大家都能达成共识。
存在不同认识的是关于“发出”的含义。
  什么叫“发出”呢?个人的理解是:只有当“标的物已经离开了行为主体”时,才能视为“发出”。也就是说,当“招标文件离开了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时,招标文件才算是正式“发出”了。如果招标文件一直停留在招标人的手上,怎么可以理解为“发出”了呢?那只不过还停留在“可以发出”、“尚未发出”、“等待发出”这一阶段嘛。
  当然,这里还要区分的是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不同的“发出”情况。
  如果是纸质招标文件,只有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时,招标文件才离开招标人并转到投标人手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出”了。也就是说,纸质招标文件,只有在“出售”成立时,招标文件才可以视为“发出”。我在3楼的发言,就是针对实践中的这种情况。
  如果是电子文件,招标人只要在网络上发布了电子文本,就可以视为“发出”了。因为在网络上发布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时,电文版的招标文件已经转移到了网络硬盘上,而不在招标人手中了。此时标的物已经转移,当然可以视为“发出”了。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renxiang001    时间: 2011-10-18 10:35
看来大家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以上内容推断应该符合第一种情况。
作者: renxiang001    时间: 2011-10-18 10:48
大家都在此问题上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本人深表感谢!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18 11:41
我觉得既然大家对中文有疑义,招标既然是从国外传来的,那么看看英文是不是能有启发
英文一般用issue这个词,比如招标投标法这段有如下翻译:
the time between the date on which the issue of the bid invitation documents commences and the deadline for the submission of bid documents by the bidders may not be less than 20 days.
另外对于发文件大多说:
the documents are available for issue
请英文专业的看看,英文这样说更符合中文的什么意思,或者以后怎么修改中文减少歧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0-18 11:49
用《招标法》的英译文去解释《招标法》中文的含义?晕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0-18 11:57
实际上,我觉得立法的本意应该是指“开始发售”而不是“开始发出”。
严格说起来,“开始发出”和“开始发售”是有不同的。
如果是“开始发出”的话,就需要一个“标的物的转移过程”,只有“标的物实现转移了”,才是“发出”了。——这个道理,就如同您要“发出”一封信,如果这封信一直都还在您手上,能称得上是“发出”了吗?
而使用“开始发售”,则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一方“开始从事发售活动”即可,并非一定要有“发售行为产生”或者“发售成功”。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18 12:53
引用第15楼zzj0102于2011-10-18 11:49发表的  :
用《招标法》的英译文去解释《招标法》中文的含义?晕了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时候肯定会参考了国外的一些采购招标法规,规则和习惯说法,然后用中文表达。英文可能是原貌,所以借鉴英语的说法可能更准确。
作者: ctx0128    时间: 2011-10-19 08:54
这 个 问题似乎有些牛角尖了。
从第一天开始出售时间算起,到投标截止时间。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0-19 09:21
引用第17楼bidboy于2011-10-18 12:53发表的 :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时候肯定会参考了国外的一些采购招标法规,规则和习惯说法,然后用中文表达。英文可能是原貌,所以借鉴英语的说法可能更准确。

不赞同这一观点。
  一、这一说法,本身就包含着两个假设的前提:一是“肯定”什么什么;二是“可能”什么什么。作为论据,是不严谨的。
  二、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是英文,我赞同可以参考英文的本意去解读该词条;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原本就是中文,用英译文去解释中文的本意,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是不太恰当的。
  三、同一英文单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中文解释。打个简单的比方:“yes”通译为“是的”,但在下列的句式中“——Excuse me?——yes?”,是不是该译为“什么事”更为确切些呢?因此,即使母本是英文,也应该在充分考虑其语境的前提下意译,而不是直译。
  个人观点,请批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19 10:41
引用第19楼zzj0102于2011-10-19 09:21发表的  :

不赞同这一观点。
  一、这一说法,本身就包含着两个假设的前提:一是“肯定”什么什么;二是“可能”什么什么。作为论据,是不严谨的。
  二、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是英文,我赞同可以参考英文的本意去解读该词条;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原本就是中文,用英译文去解释中文的本意,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是不太恰当的。
  三、同一英文单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中文解释。打个简单的比方:“yes”通译为“是的”,但在下列的句式中“——Excuse me?——yes?”,是不是该译为“什么事”更为确切些呢?因此,即使母本是英文,也应该在充分考虑其语境的前提下意译,而不是直译。
.......

你学习一下招标投标的起源就可以发现,尤其是2000年以前基本上是借鉴世行亚行招标的很多说法,招标投标法是2000年颁布的,起草应该是在2000年之前,觉得借鉴英文来理解应该是合理的。
咱们看一下13号令怎么规定的,13号令的第27条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19 11:17
《招标投标法》的起草人没有考虑到或考虑到而不便写明:招标文件给潜在投标人是要收费的,不是“free”的,本应该用“发售”。但是,如果用了“发售”一词,就等于规定招标文件要收取费用。于是,就用了“发出”一词,没想到,遇到个较真的楼主。
用什么词比较合适呢?能否都从投标人的角度来描述呢?例如,是否可以写成:
自招标文件开始索取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0-19 12:05
引用第20楼bidboy于2011-10-19 10:41发表的 :


你学习一下招标投标的起源就可以发现,尤其是2000年以前基本上是借鉴世行亚行招标的很多说法,招标投标法是2000年颁布的,起草应该是在2000年之前,觉得借鉴英文来理解应该是合理的。
咱们看一下13号令怎么规定的,13号令的第27条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日。

  一、即使源于英文,也只能是“借鉴”英文来理解,何况这一法条的母本本身就是中文呢?
  二、用母本为中文的英译文去解释中文含义,逻辑上说得通吗?
  三、13号令是招标法的下位法,您的意思是对上位法的理解,应该以下位法的说法为准?
  四、对于“发出”一词的理解,应该考虑大多数人的通俗理解,不能以自己的习惯操作作为理解的依据;
  五、“发出”一词,在《招标投标法》中,除了楼主提到的法条外,还出现过三次。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如果按照您对“发出”一词的理解,中标通知书加盖了招标人的公章,根本不需要邮递出去或者以其他方式发送给中标人,即使还在招标人的手上,也就等于是“发出”了,也就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了,您不觉得荒唐吗?
  六、 在同一部法律中,在相同的语境下(一个是发出文件,一个发出通知书,语境一致),使用同一个词,或许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

   归根结底,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习惯操作作为答疑解惑的依据,而要考虑该词条的通俗理解。习惯操作,往往是偏离本意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0-20 21:39
标题: 回 14楼(bidboy) 的帖子
陈人买鞋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1-10-20 21:42
标题: 回 16楼(zzj0102) 的帖子
同意你的观点。这是法律表述的不严谨。
作者: hnzzp    时间: 2011-10-21 10:22
无须争论,按照法律规定的,从上网发出招标公告开标算超。发出招标公告也是发了招标文件的日期,两者同步。如果有前期的批复没有下来,就不要发出招标公告。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1-10-21 10:48
这个日期应该从发出公告之日起计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10-21 10:56
同意8楼的观点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1-10-22 11:39
公告或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准[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2 12:39
这个问题,以前,本论坛和其他媒体都有过讨论,但是,似乎没有一致的结论。

请参看:

关于“等标期”等六个采购实务问题的探讨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853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2 12:40
另一篇比较深入探讨的文章:

 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长短看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9-05-05 10:04:57


  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长短看法的不同,导致各地实际操作五花八门。以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的招标公告为例,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短则一两天,长则将近三个星期。虽然近年来变化的大趋势以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主,但分歧仍然存在,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争议焦点:招标文件澄清
  
  和修改后的起点顺延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主长派主短派的分歧,主要来源于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针对的行为,是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以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管立新为代表的主短派认为,凡是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询问了有关招标文件内容的问题,且工作人员进行解答的行为,都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那么,遵照规定,开标日就要以解答日为起点顺延15天。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律师王周欢并不同意管立新的说法。他表示,只有工作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解答或修改,且此解答或修改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予以公告,开标日才应相应顺延。如果工作人员的解答仅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解释,并不适用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却了这个疑虑,基本可以统一思想: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与等标期相同最为合理。王周欢说。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关系学院教授徐焕东同意上述观点。他说:国家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十八号令时,未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限制得太死,我推测就是以其和等标期相同为默认出发点。也许,立法者起初并未考虑到这个小环节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说,法律规定永远都不可能详尽,它更多的是一种框架性的要求,也是最低的要求。实践者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更应该探究法律的精神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一项社会影响大、意义特殊的工作,这更要求工作者要深入、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内涵。薛刚凌说。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与等标期相同最符合法律精神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非常赞同王周欢的观点。他表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与等标期相同最符合法律精神。他进一步阐述说,虽然许多地方已经把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尽可能地延长,但仍然因需进行标前准备强制性为供应商预留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等为考虑,人为设置了一个发售的截止时间,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影响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不能是法律之外的人为规定,而仅能是采购环节之间为确保公平公正的相互制约。例如北京市为使评标专家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没有关联,通常在专家抽取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份回避名单。既然如此,采购代理机构就一定要在抽取专家前确定全部的投标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只能发售到抽取评标专家环节之前。胡杰说。
  
  针对个别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的招标文件出售时间过长,导致供应商常来翻看却并不购买,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负担的现象,王周欢给出了这样的解答:我们去商场选购服装,不仅要反复地看,还可能会反复试穿。如果遭遇售货人员的拒绝,我们肯定因权益受到侵害而立即投诉。同样道理,面对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反复翻看招标文件,自然是想确切地知道自己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以作出参与与否的决定,这也是供应商应该享有的权利。
  
  北京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也表示:以此来提高供应商投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他们减少后顾之忧,采购代理机构自己麻烦一些又何妨?
  
  同时,胡杰还解答了是否需要为供应商预留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问题。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是出于好心,可供应商并不领情。因时间截止而未购买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会说,现在的采购项目都是标准化货物,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仅需要几个小时。采购代理机构不如把时间放开,由供应商去掌握。

    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巍

   保存时间:2011/10/22
   原标题:招标与采购
    http://www.qhei.gov.cn/zbycg/llyd/t20090505_302017.shtml
作者: 550641891    时间: 2012-6-14 19:00
我认为这句话的前提是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 开始发出之日起应该是最后一本标书发出之日起,这样才能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
作者: 小蚂蚁    时间: 2012-7-2 11:01
[s:89]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2-7-2 14:05
目前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解就很清楚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是有些困惑的。比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招标时,先发资格预审文件,而且没有具体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发售起止时间的,只是说报名时随带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也就存在误差。不见得在报名第一天就有人来,有时也是打擦边球的。先公告,在资格预审文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然后在通知报名单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作者: gw006    时间: 2012-7-2 14:08
我觉得应该是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起算,不管是否有潜在投标人购买。而不应以第一个投标人购买投标文件起算!!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 17:27
这个很明确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就是招标公告规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2 17:37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这个很明确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就是招标公告规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 (2012-07-02 17:27)
仔细看了整个楼层的帖子,确实较真起来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但是现在操作中我相信全国各地应该基本都是一致的,以招标公告规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第一天算起 。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11:1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恰恰相反,我觉得我的说法是严谨的。
  “开始发出”,由两个词构成,“开始”和“发出”。“开始”是状语,修饰“发出”,这点大家都能达成共识。
存在不同认识的是关于“发出”的含义。
  什么叫“发出”呢?个人的理解是:只有当“标的物已经离开了行为主体”时, .. (2011-10-17 20:15)
如果,招标人,把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纸质)委托代理机构和当地招标办发售,此时也同样不在招标人手里了,是否可以算作发出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6 11:51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1、个人观点是不能算“发出”。因为此时的“发出”对象应当是潜在投标人,而不是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实际上还是属于招标人的角色范畴。
  2、由监督机构出售标书的做法是不适宜的,有角色错位之嫌。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招个鸡标    时间: 2013-4-28 21:05
可以发出第一本开始算。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1-5日开标在15日(后审的)。个人理解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4-28 21:20
anyway,监管部门总是要求为五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开始的二十天后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5-2 09:08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anyway,监管部门总是要求为五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开始的二十天后 (2013-04-28 21:20)
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5 00:13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
anyway,监管部门总是要求为五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开始的二十天后
     一般情况下都是交易中心(交易场所),而不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这样要求的,为什么这样?
        我分析原意有:1、对方不懂法,5个工作日的规定早过期了,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即可。
                     2、最后一天,这样保险点,若招标文件真的是在最后一天才发出第一份呢?
                     3、统一以最后一天开始计算,以方便他们统计时间,安排场地。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7 08:36
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
3、从招标文件售卖期最后一天算起。
应该没有第四种可能吧。
我们用排除法:
1、根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日”,不难推断出第三种可能不存在吧。(认为存在的,只是因为具体时间无法确定,而采取的保全策略。)
2、一般情况下,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时间,为什么是,有专门的帖子请自行查询)。那么我们既然不能提前确定招标文件是在售卖期中的那一天售出的,又如何确定开标时间呢?反过来,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难以确定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来推算开标时间吧。因此,我们排除第一种可能。
3、简单点吧,排除完了,就剩第一个了。具体说,按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大多数人认可的做法)就是第一种可能了。
最后想说,如果我们的讨论,不能给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方向,我们讨论来讨论去,又有什么意义呢?不建议做无谓的探讨,让原本清晰的操作,又变的模糊起来。
作者: 孙耀涛    时间: 2013-5-7 08:45
应该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计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7 22:26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
3、 .. (2013-05-07 08:3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910&page=5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5-8 08:19
提供大家一个参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
采购指南2004年5月》
看看这个概念如何表述更好些。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4 确定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的规模及复杂程度。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应给出自投标邀请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不少于6周的时间。在涉及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品目的情况下,该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2周,以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在提交其投标书之前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借款人召开标前会并安排现场踏勘。应允许投标人采用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提交投标书。如果世行对借款人的电子系统的适当性感到满意,特别包括,系统是安全的、所提交的投标书是保密的和真实的、使用电子签名或其他类似方法使投标人约束于他们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书是在投标人和借款人同时使用电子授权的情况才给予拆封,借款人可以允许投标人使用电子系统提交他们的投标书。在这种情况下,应继续允许投标人选用打印文本形式提交其投标书。投标邀请中应明确规定接收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5-8 08:37
世行采购指南2006.doc (266 KB, 下载次数: 20) 2011世行采购指南英文版.pdf (319 KB, 下载次数: 3) 根据指南2011英文版,英文表述是:
not less than 6(six) weeks from the date of the invitation to bid or the date of availability of bidding documents,whtchever is later.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08:38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提供大家一个参考《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
采购指南2004年5月》
看看这个概念如何表述更好些。

....... (2013-05-08 08:19) 
       请问如何理解文中提到的“(以晚者为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08:3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请问如何理解文中提到的“(以晚者为准)”? (2013-05-08 08:38)
  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应给出自投标邀请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不少于6周的时间。
   (以晚者为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5-8 08:41
以两者较长的时间为准。
看来世行的表述似乎更好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08:57
     本人对世行招标项目的规定不熟悉,还得请版主细细解读。
       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应给出自投标邀请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不少于6周的时间。
       两者较长的时间为准,是哪两者?
        投标邀请书,我理解是指邀请招标;发售招标文件,我理解是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发售招标文件。
       1、若是邀请招标,给你发出投标邀请,就开始算备标时间?当然不可能,肯定是给你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况下,以晚者为准,岂不是成了废话?
       2、若是公开招标,其实道理同上的。
       3、还是说在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这段时间内,最晚那天为准。但看字面想表达貌似也不是这个意思。
        恳请版主释疑解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09:0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本人对世行招标项目的规定不熟悉,还得请版主细细解读。
       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ICB)应给出自投标邀请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不少于6周的时间。
      .. (2013-05-08 08:57)
      投标邀请书,我理解是指邀请招标或者招标人向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等同于通过资格预审的通知);发售招标文件,我理解是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发售招标文件。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5-8 16:44
欢迎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国际金融组织招标公告就是在公开媒体上发投标邀请函,是对不特定人的邀请,可参看世行标书都是这样写的,邀请之日就是我们所说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如果此时还不卖标书又延了一段时间再卖,此时算6周到开标的时间就会晚于公告发出之日计算6周时间,当然就要按最晚计算6周到达时间开标。
        涉及法规理解与修改,作为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法规整理与理解栏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20:06
这样看,这样分析,这段话还真的是废话呢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5-9 09:32
我一直比较迷惑的是为什么实施条例要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日呢??
实践中不管是大项目还是小项目,一率都是按照5天的报名截止时间(发公告的第一天即报名第一天),这样,招标项目其实只是发了短短的5天公告,一些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如果没有事先得到消息,而是仅靠媒体信息才看到时,已经报名截止了。真不明白那些立法者的目的是为了使项目充分竞争呢?还是尽量减少竞争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09:36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我一直比较迷惑的是为什么实施条例要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日呢??
实践中不管是大项目还是小项目,一率都是按照5天的报名截止时间(发公告的第一天即报名第一天),这样,招标项目其实只是发了短短的5天公告,一些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如果没有事先得到消息,而是仅靠媒体 .. (2013-05-09 09:32) 
    据我所知,很多潜在投标人都安排了专人每天8小时盯着当地发布招标公告信息的网站,你还担心5天时间不够吗?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