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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个投标人代理1家制造商产品如何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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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hx
时间:
2011-10-13 09:54
标题:
2个投标人代理1家制造商产品如何评标?
我公司代理1个项目,出现2个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代理1家制造商(C公司)产品,根据13号令规定A、B公司2个投标人代理1家制造商产品可以投标,但作为1个投标人计算,也就是还必须再有2家不同制造商投标才能正常开标,
如果A、B公司最后总部没有协商好,全部投标,那么评标时如何处理?如果商务、技术全合格,且报价相同,应该谁中?请指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0-13 10:25
楼主出了一个难题。
如果报名时就发现,需要考虑:先来后到或自己去协商。
评标了才发现还真没有好法。这个就是为什么要求有制造商授权。一般制造商对一个投标项目只会授权一家,所以得看这个项目授权给了谁。
实在不行还是得让制造商来单独授一下权吧。
作者:
xhx
时间:
2011-10-13 14:46
现在还没开标,落实投标人时出现的问题
制造商对这2家公司均开具的授权
这2家公司谁来不肯放弃投标,按13号令规定还不能废了,按27号令可以废
这可如何是好?
谢谢指教!
作者:
ypyyp
时间:
2011-10-13 16:08
可以要求制造商对这个项目来授权,谁拿来授权算谁的。注意,只准授权一家来投标。
作者:
xhx
时间:
2011-10-13 17:40
这2家公司均拿到了针对这个项目的授权,我们要求制造商只准授权一家投标,但制造商让招标公司拿出依据,但是依据好像没有,看13号令这种同一制造商投标的情况还是允许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13 21:45
制造商是境内还是境外的?
投标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
是何种产品?
是否是政府采购项目?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1-10-14 16:51
引用第5楼Laochan于2011-10-13 21:45发表的 :
制造商是境内还是境外的?
投标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
是何种产品?
是否是政府采购项目?
你得说清,你是干什么的,是政府采购,还是货物招标,货物招标的话是不是工程货物招标,情况不一样适用的法规也不一样。
作者:
xhx
时间:
2011-10-15 08:37
制造商是境外的,投标人是境内的,是纺织机器,国际招标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10-15 11:39
不同意再把权力给到制造商。为什么不能给到评标委员会?尽管已进入评标阶段也可以利用评标委员会针对先来后到淘汰后到者。
作者:
xhx
时间:
2011-10-17 08:04
“利用评标委员会针对先来后到淘汰后到者”,有依据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18 09:55
对“两家投标同一厂家,如何计算成一家”问题的参考意见
这个问题,过去我们遇到的不多。
在早年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中,多数情况是,一家外国制造厂,会自己前来投标;或者,指定一家代理商前来投标。
但是,在过去,信息不是很容易流通的时候,也会发生其不同的代理商,都派人来购买标书,准备投标的情况。比如,北京办事处或者某代理公司和位于香港中国和东南亚地区总代理的矛盾。一般,我们都能提前发现,并通知他们自己做好协调。届时,真正投标的,只有一家。
现在,情况更复杂了。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比较大众化的设备方面,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如何解决,人们的想法和做法不一。
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万玉涛,写过这方面探讨的文章:
● 妥善处理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系列)
★ 系列1 《按评标方法确定唯一有效供应商》
2011
年9月23日。
可惜的是,我只有报纸;没有找到电子版。
★
妥善处理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二)
《相同品牌不同代理商投标
按一家计算利大于弊》
请参考下面的转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18 09:56
相同品牌不同代理商投标
按一家计算利大于弊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1
年
9
月
29
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
妥善处理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二)
“‘
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
’
依然是我们操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
近日,某中央单位一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困惑地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以下简称
“
复函
”
)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对于这一规定,其他地方是否必须执行?如果按照该函的理解,指定品牌的原厂续保服务采购项目的几家投标人只能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那么,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然也就不成立。投标一个品牌产品或服务的两家或多家投标人究竟是算一个投标人还是多个投标人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明确的要求。
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表示,
“
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
”
不一定必须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持这种观点的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复函是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因此,其他地方不一定非要按照该复函的内容去执行;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则是基于
“
按一个供应商计算
”
可能会导致采购失败来考虑的。那么,其他地方是否需要遵守复函呢?
“
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作一个供应商计算
”
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按一家计算行政诉讼时有优势
在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中,
4
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其中
C
、
D
两家投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采购结果公布后,
Q
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复函,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这次采购中,
C
、
D
两家代理商为何能以独立的身份参与。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是,财政部的那个复函是给河北省财政厅的,不是给我们省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不同代理商之间也存在竞争,应当允许其竞争。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
Q
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代理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应该按照一家计算,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最终的处理意见为
“
此次采购活动废标
”
。
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问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的观点是,
“
复函
”
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强制力。但是,它代表了财政部对
“
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
”
这一问题的理解。因此,他认为,不仅是河北省,全国都应当执行这一文件。其理由是,如果因为这一问题发生不同的看法,有人投诉到财政部或者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财政部会按照复函的精神作出处理。当然,如果财政部处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按照
“
复函
”
进行处理,则存在不确定性(虽然这样处理的可能性很大),这是该文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表现。但何红锋认为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此规定操作。
按多家计算易导致指定品牌
“
只允许品牌间竞争是不公平的,相同品牌的不同代理商之间,除了质量、技术之外,还有售后服务方面的竞争。
”
福建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山东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则表示,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争,由于产品不一样,不好比较,采购起来就比较难;可是如果是同一品牌的多家代理商前来竞争,产品一样、售后服务一样的情况下,就可以从价格方面比较,这样更利于买到价廉的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则表示,在采购人一定要指定品牌,集采机构无奈执行时,只能按实际的代理商数进行计算。
不过,有业界专家则表示,如果采购人指定了品牌,竞争仅局限于同一品牌的不同代理商之间,生产商就会把出厂价格定得很高以及采取一些别的不利于购买方的举措,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形式上的货比三家在大多数情况下,还不如与生产商直接谈判所能获取的价格优惠和售后服务更优。如果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按照实际家数计算,可能会成为采购人指定品牌的一个突破口:采购人指定品牌后,厂商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
“
不少于三家
”
的条件,只需要通过全国各地的代理商或某一地区的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即可让采购人顺利采购自己的产品。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1
年
9
月第
1233
期
3
版
责任编辑:
jlr
保存时间
:2011/10/17
原标题
:
相同品牌不同代理商投标
按一家计算利大于弊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110929/operation_198404.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18 09:58
参考文章:
品牌分设置惹争议
2011
年
9
月
06
日
13:18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郑
燃
■ “
品牌分设置尺度在哪里
”
专题报道(上)
编者按
品牌分是计算机招标时常见的评分项。根据各个品牌的往年销量或者市场占有率给予不同的打分,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不少计算机厂商却认为这项设置并不合理。品牌分设置的初衷何在?它对招标结果有何影响?为何计算机厂商对此多有抱怨?如何设置品牌分才算合理?本报将分上下两期讨论政府采购计算机招标中的品牌分设置这个话题。
品牌分如果设置不合理,就会降低招标中的价格竞争力。
场景一:
“
李经理,恭喜你啊,中了这个台式电脑大标,该好好庆祝一下了吧。
”“
唉,别提了,标是我们中了,但是不值得庆祝,为了中标把利润全都搭进去了。谁让我们品牌分低呢,只能压价格了!你看我们的投标报价,比
A
品牌的报价每台低了整整
400
元,再想想台式机的现在的利润,就知道我们这标中得有多憋屈了。
”
场景二:
“
这个标我们不参与了,没法投啊!
”
参加完某部委的招标说明会,
A
公司的投标负责人垂头丧气。
“
上一年度在这个部委销量排名第一的得
5
分,我们只能得
3
分;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的得
5
分,我们也只有
2
分。这一下
5
分出去了,为了弥补这里的失分,价格上我们起码得比市场占有率第一名的品牌低六七百元才有希望中标。台式机一台才多少钱?每台便宜六七百没法做,我们只能放弃这个标。
”
在政府采购计算机的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中,除了基本价格、性能、服务分等,品牌分也是一项常见的评分标准。而这一常见的评分项,却引起了各个计算机厂商的争议。为何要设置品牌分?品牌分究竟对评标有什么影响?计算机厂商为何对此颇有微词?
品牌加分
存在有理由
“
在我们操作的计算机产品的招标项目中,品牌分是一直存在的。有时候是
5
分,有时候是
10
分。为什么要设置品牌分?原因很简单。以前的采购数据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卖得多的产品说明其质量和服务得到了用户的认可。有了品牌分,服务好的企业和产品将从中获益,我认为这是合理的。毕竟,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也是品牌通过自身努力做出来的,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优势本身能够证明企业的实力。
”
一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说出了品牌分存在的理由。
基于这样的原因,各项计算机招标中品牌分都能占据一席之地。以
2011
年中央国家机关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第一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为例,其评分标准的技术分部分就有这样的条款:投标产品品牌在中央政府采购网
2010
度销售排名情况(第一名
5
分,每后一名减
1
分,最低
1
分)。在以往的协议供货中,也曾经有这样的条款:即在每类别产品中,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品牌将获得最高分
9
分,其他品牌得分按照其占有率与最高得分的比例调整,对低于
2
分的,给予
2
分的的基础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1
年
9
月第
1224
期
5
版
责任编辑:
jlr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18 09:58
分值过高妨碍竞争
戴尔中国相关的投标人对这种分数的设计并不认同,他认为技术是一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指标,各家的上游渠道基本一致,技术性能只要看系统配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就可以了,而去年的销售量不代表今年的技术就一定先进。以
2011
年中央国家机关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第一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分设置为例,在这种设置下,
2010
度销售排名第一的联想可以获得
5
分的优惠,而要通过降低价格获得这五分,每台电脑要降价
600
元左右。他认为,应该把这
5
分折算进价格分数当中增加价格的权重。
品牌分的存在,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很大的影响。
“
对于计算机产品而言,这是一项十分成熟的产品,各个品牌的技术相当,主要的竞争集中在价格上。而品牌分过高是很不合理的。品牌分不是不能有,但不能分值过高。过高分值的品牌分,只能影响价格竞争。现在的计算机基本都是组装的,各个品牌的技术差异不大,政府采购台式机项目中,应该更多地考虑价格和服务因素,而不是品牌。
”
同方电脑商用系统公司总经理张伟表示。
“
以前段时间的一个标为例,联想能凭借去年的销量得到
5
分的品牌分,而方正只能得到
2
分。我们算过,要想中标,投标报价必须比联想低
300
元以上。在同等配置同等技术同等服务下,这样的竞争是不合理的。
”
方正政府行业大客户总监沈宇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而业内专家也表示,品牌分分值过高,确实会带来负面影响。
“
会把销量排名第一的企业养
‘
懒
’
了,有品牌分
‘
保驾
’
,就很难有主动降价的意愿,反正比其他品牌报价高一些也不会影响中标。
”
品牌加分
哪种形式更科学
在各个项目中,品牌分的表现并不完全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按照在招标单位或平台上上一年度销量排名,获得不同的品牌分。二是按照第三方调查机构(如
IDC
)的数据,根据市场占有率的高低获得不同的品牌分。
“
如果按照在同一平台上上一年度的销量排名来获取品牌分,那前提条件就是公布上一年度的的销量排名。而事实上,这一点目前很难实现,没有哪个公开的平台公布了整年度的具体销售台数及排名。
”
沈宇表示。
沈宇介绍,在
IDC
公布的台式机商用市场的数据排名中,方正排名第二。在
2010
年度中央政府采购网
2010
度销售排名中,方正排名第四。
“
单一市场的销量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品牌的实力。在评分设置上,也应该更多地考虑价格以及企业的服务能力等,而不是满足用户的品牌偏好。品牌分不是不能有,但分值一定要控制。
”
“
第三方的数据未必就是完全客观的。由于统计方法不同,不同的调查机构所调查出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很难作为一个完全客观公正的评分标准。
”
张伟表示。
“
理论上来说,政府采购中的品牌加分应该要体现政策功能,比如扶持自主品牌等,而不应当凭销量加分。目前按销量加分的方式,容易导致强者恒强、品牌集中度过高的局面,不利于充分竞争。
”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1
年
9
月第
1224
期
5
版
责任编辑:
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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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原标题
:
品牌分设置惹争议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suppliers/it/fv/20110906/fv_193960-2.html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19 11:14
实践中经常会有发生,一看授权方是谁:是制造商,代理商(总代理,地区代理)等等,直接的优先考虑。二看授权方确认,同一个授权方发出的,直接让授权方书面(传真)确认是哪一个(不是看时间前后),授权方内部的授权签发程序不清晰,导致多头授权,让授权方书面(传真)确认一般联系授权方销售主管的权威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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