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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章] “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7-13 11:53
标题: [文章] “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
“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机构组建,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招标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因而,评标委员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寿命也是短暂的,通常为1~2天。可以用一个也许不恰当的比喻来形容评标委员会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关系:“一夜情”。

二、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委员会,不是“定”标委员会。

“评”,是评估、评议、分析、比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里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进行评估、评议、分析、比较。

《招标投标法》也没有给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权利。《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这里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有“推荐”中标人的权利,而且,必须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既然是“候选人”,其人数应该大于1。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候选人排序,以供招标人/招标机构定标时参考。

三、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招标机构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招标机构组建的,是协助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理应对招标人/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请注意,是书面“报告”,是向招标人/招标机构提出。对谁负责,就向谁报告。

四、没有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就是说,没有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五、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招标机构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因此,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知识型的、咨询型的临时工作小组,是招标人/招标机构的决策参谋。因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是参考性的,而非决策性的。

六、要分清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不是一个概念。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自然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有职业道德,要公平公正地依法进行评标。《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正确的。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明确的,也是正确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7-13 15:18
目前的招标现状是,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推荐中标人,招标人负责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定标。从法律责任上看招标人都没有对评标结果责任的条款啊。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6-7-14 16:04
标题真“惊人”,呵呵
作者: 咄咄逼人    时间: 2006-7-17 10:22
标题: hehe
差点以为是给评委送性贿赂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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