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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对案例教材的一点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10-18 12:22
标题: 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对案例教材的一点疑问)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辅导教材
【案例4.48】P157中有这样的描述:这里法律许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一些合同履约细节进行谈判,但也不是所有内容都可以谈判,特别是一些实质性内容,如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内容。注意,这里的投标价格指的是投标总价在此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将实质性内容之一的投标价格理解为投标总价
【案例4.51】P160中将“要求中标候选人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中明显偏低的子目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视为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违背,也就是说在该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将“投标价格”理解为“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

请问,到底应该如何理解上述的“投标价格”呢?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10-19 08:48
请高手指点指点啊?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19 10:30
“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应比“投标总价”准确,不然的话,就意味涉及到的相关数量可任意调整。合同履约细节进行谈判不包括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内容,目的就是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杜绝虚假投标,特别是某些可能的投标商与“幕后关键人”串通,瞒天过海的虚假投标得手。现实中,这种情形也时有发生,影响极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19 12:25
网友的问题,几天没有人回答;原因何在?


以本人为例,本人以为,这种问题,既涉及到《招标投标法》的原则——投标价格不变;也涉及到具体的理解和处理问题。单单口头说起来,就要区分各种情况,何况写出来,很不容易。此外,具体案例,是工程招标方面的,本人不是很熟悉,无法提供进一步的分析。


简而言之,这里的案例,从案例4.47,到案例4.50,分几种情况,讲述了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和如何处理。


对于更广泛意义的招标投标而言,如何理解“投标价格不能改变”的实质性条件的含义?


这里,还涉及到常见的大写与小写,以那个为准的问题;


还涉及到“澄清”不是违法违规的修改问题。


至于案例中的那个以“变化弱电暂估价变化为124万”为例,是否妥当和清楚?最好还是由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的网友来解释更好一些。
作者: david    时间: 2011-10-19 14:11
感谢总版主的关注。
【案例4.48】和【案例4.51】由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分析结果,我想这也可能是编写教材的老师的疏忽,但愿这样的疏忽不要出现在考试中就行。其实工作实际中具体执行的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有很多的一些变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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