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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学看待“倾向性”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4 09:32
标题: 科学看待“倾向性”问题
   科学看待“倾向性”问题 公共采购杂志发表稿

【原文发表在《公共采购》杂志2011103日上,p62-63

编者按:

招标过程中的“倾向性”问题历来受到极大的关注,究竟该不该有倾向性,倾向性与偏向性、歧视性如何区别对待,本文给我们提供了答案。

/ 高子正

阅读和查阅有关“反腐败”以及整顿采购与招标纪律的经验介绍和心得体会文章,常常看到制止招标人“倾向性”的做法,以及从劝阻评标委员“倾向性”的发言,从而看到监督人员发挥的作用。换言之,就是不少人把“倾向性”看成一个“洪水猛兽”,把制止“倾向性”看成是推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成果。

然而,到底应该怎样正确的看待“倾向性”问题,值得探讨。

   要有一定的“倾向性”

当人们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时候;当人们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法定招标投标”的时候(实质上,都是来自老百姓的钱,来自纳税人的钱。这些,都属于“公共采购”),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遵照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经济领域的实践活动。

为了避免“经纪人假设”问题,采购人应该依法进行各种前期工作:“立项” ;“可行性研究和申报审批”等等。这就意味着,不允许盲目的实施项目上。【注:此处原文还有一句:(无论是采购“设备”,还是进行工程建设,都应该建立在“市场调研”和寻求必要的“咨询”基础上。)】

在真正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不是“可批性研究”的时候,研究采购与招标的相关问题,应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笔者给它起了一个名词“可招性研究”。它应该包括:买什么,怎么买;财政资金预算;资金来源、需要的贷款和预计的收益平衡计算;是适合公开招标,还是其他方式采购?是需要“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评标方法如何设定;等等……

一个“采购人”,如果是“买什么都行”,看起来是很“公正”了,实际上,却可能对项目不很负责,对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疼。那,正好印证了“经纪人假设”。那,绝不是我们希望的结果!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笔者的理解:这是对于“公共采购”而言,要求达到“效益和节约”的双重综合结果。

一位“评标专家”,应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独立的分析和评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他“人云亦云”;“你好他好大家都好”,没有任何“倾向性”——那他,就不是一名好的评标专家,就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没有完成人民赋予他的职责! 换句话说,他就不是一名合格的评标专家。

既然被称为“专家”,就应体现出超于一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作为“评标专家”,更应该是融汇法律法规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知识分子”;而不是只有学历和职称的“知道分子”。而且,他们应该表现出一个“知识分子”社会的道德与良知:不为任何权势所折服,也不为任何“金钱”而诱惑。可惜的是,这个本应该是普遍的共识,却遭到了社会现实中各种势力和风气的种种挑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4 09:33
   不宜有“偏向性”

   久前,被披露和关注的几起政府采购中“天价采购”事件,反映了背后的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其指导思想:反正不是花自己的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笔者所说的“倾向性”,应该是在市场实际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的“制造厂和供应商”;或者是一定范围的施工企业。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令,均要求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这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而规定的。

而人们在购买“公务用车”的时候,如果定位在20万元左右,自然选取了所谓“中等公务车”,若干厂商,而既排除了“宝马”等高档车,也排除了“夏利”的低挡品牌。

人们在选择某项大型工程施工招标的时候,要求投标人有“一级资质”。那就意味着,要达到建设部原先规定的施工一级资质,所具有的相应的“注册资金”;人员和技术力量;设备;业绩,等等。这时,其他2级资质的企业,自然的也被排除在外。

在很早以前,当笔者也是初入“采购与招标”领域的时候,人们介绍过一个例子:一家单位,为了选择最好的设备,为了表示对任何一家供应商都没有“倾向性”,从而把各家产品样本中最好的性能和参数集中,写到自己的招标文件中;结果,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但是最后没有一家前来投标——因为,大家都达不到他的要求。……

如果说有“倾向性”,是正常的人的思维;那么,“偏向性”,则表示出强烈的个人情绪色彩,相当于带着有色眼镜去看人看事。

早年,笔者接触过一些国际招标。对于日本丰田,有一点记忆很深:笔者发现,丰田常常培养至少两家供应商给它提供同样的设备或者零配件。有时,他们认真的比较两家的优略;有时,有意的扶持一家。……一个供应商的代理人说:“丰田这一手很厉害呀!我们始终需要警惕,做好产品,做好服务;我们自觉地想着,还有另一家在看着我们,在想着胜过我们呀。我们在竞争中不断提高;但是,看来,最大的受益者,还是丰田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4 09:34
反对歧视性

  “歧视性”,指的是在采购与招标中,排除其他投标人的不平等的各种条款和规定。

纵观我们现在的采购与招标,有不少表现出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带有歧视性的做法。比如:


地域歧视: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注册成为当地“招标中心”或者“交易市场”的会员后【没有说明是否“免费”,也许必须交纳会费方可。】,方可下载招标文件;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成立当地的分公司,方可签订中标合同。……

2)资格和业绩歧视:有的地方规定,当地获奖的业绩加分,而获得部优乃至国家级奖项(如鲁班奖等)没有加分说法。有不少地方规定:须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则部委颁发的资格才在投标时候有效。……

品牌歧视:有的招标文件对于主机或者关键配件,规定13个参考品牌;但是,其他同等品牌不被认可;


技术参数上的歧视:有的招标文件照抄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甚至,对众多参数加上了“关键技术参数的★”标注,只要有一点不符合,便可宣布“废标”……

    对售后服务的歧视性规定

有的招标文件强调:必须在当地设有售后服务的维修服务站点,否则“废标”。也许,该地区比较小,附近的某行政区域已经有服务站点,驱车也用不了多少时间;但,那还是不被认可……

“歧视性”是违背法律法规的;但是,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小部分人一小部分部门地区的利益,有人或明或暗的支持;这就使得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实成为难题,使得“阳光采购”“阳光招标”变成人们的一种理想和愿望,甚至只是一个口号,而不是生活中的现实。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4 09:34
有效把关 减少质疑

如何做到科学辩证的认识“倾向性”,还需要进一步加深对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方面的深入学习理解。
有的地方,强调评标室的录像监控,由监管人员注意监视评标专家是否有“倾向性”来考核其是否尽职;有的地方主张,定期由采购人和监管人对评标专家投票,来考核专家的业绩,决定专家是该表扬,还是被淘汰?这种主张由少数“外行”单纯从是否有“倾向性”来评价专家的行为,不知道是有利于真正淘汰那些充数的“专家”;还是有利于还是“逆淘汰”,从而把真正负责的,敢于说话,但可能令某些采购人不很满意的专家,也排除在外。

笔者曾经介绍赞扬过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他们采取了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审查标书技术部分的做法。要求专家主要审查两个问题:一是:满足这样技术要求的投标人是否在三家和以上;二是,这里有没有影响和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一般的,招标人在听取专家意见后,修改补充,才再正式发标。

这样,专家们既给招标人提供了咨询服务,也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了“把关”。不能说现在的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没有一点缺点和问题;但是,这样的措施,无疑大大减少了招标文件的低级错误,减少了后期质疑和争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24 10:52
老帖子,2009年2月13日在本论坛贴出。见: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23935.html




歪论“倾向性”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常常因招标文件的“倾向性”而抱怨并质疑或投诉。

曾经,也常有潜在投标人打电话问我:“××项目招标人有没有倾向性?”

我总是十分肯定地告诉他们:“有。”

并告诉他们:“没有倾向性的项目是没有的。如果因为招标人有倾向性你就不投标,那么,你将永远没有生意做!”



一、招标过程是倾向范围逐步缩小的过程,是倾向性逐步增强的过程。

(一)招标实施前的调研、考察、咨询及技术交流等将使招标人产生倾向性:招标人一定会对某些设备及其供应商或承包人更满意一些。招标人更感满意的原因是:这些设备既能满足生产需求,性价比好,服务也好;这些承包人较能守信用,施工质量好。此时的倾向性虽然是初步的,甚至是模糊的,但却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所必须的。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招标人就把这种倾向性反映在文件中,以便获得较为满意的潜在投标人或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三)资格预审的过程,即是留住招标人较为满意的一部分潜在投标人,排除一部分不令人满意的供货商或承包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也将这种倾向性反映在招标文件中,以便能采购到满意的设备和服务或找到满意的承包人。

(五)评标的过程,是使招标人的倾向性得以实现的过程。通过评标,倾向性进一步增强,倾向范围进一步缩小,缩小到13个中标候选人。

(六)当定标时,倾向范围缩小到中标人,倾向性发展到极致。



二、有倾向性是正常的,没有倾向性是不正常的。

对于一个企业或项目的负责人来说,有倾向性是正常的,没有倾向性倒是不正常的。只有两种情况才可能没有倾向性:

1.      该负责人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或

2.      该负责人可能是个“白痴”。



三、没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是无法编制的。

凡编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人都应该有此体会。可以说,倾向性是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基础。当给一个技术参数打上“*”时,难道不是倾向性的反映!这个*”一定会将一部分设备排除在外,或将一部分供货商排除在潜在投标人之外。



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尽可能地屏蔽倾向性

笔者常常奉劝招标人:“您有倾向性是正常的,但要放在心里,不要暴露出来,不要让潜在投标人察觉,您甚至可以”声东击西“,唯这样,您才能获得好价格。”

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前期就应该提醒招标人,告知招标人有关注意事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尽可能地缩小和屏蔽招标人的倾向性。



五、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只有改变自己,才能改变招标人的倾向性。

首先,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要知道,招标人有倾向性是正常的,当您有一天成为招标人时,您也会有倾向性的。

其次,您也许有体会,单方面企图改变招标人倾向性的努力往往会收效甚微。若要改变招标人的倾向性,最好先改变自己。



六、倾向性不同于歧视性

倾向性与歧视性是两个概念,倾向性不同于歧视性。招标人不能对任何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有歧视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也不能有歧视性条款。

如何区别倾向性与歧视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0-24 11:25
总版主并没有“歪论”的意思。编制的招标文件肯定有倾向性,不然无法满足招标人对项目的要求。
报可研一并报出招标方案是必须的,发改委已经早有文件了,批可研同时批复招标方案。可招性也得劳发改委把关。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0-24 13:37
还是对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否尊重的问题,还是应当尊重,同时对他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就对了。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4 17:06
“倾向性”问题,除了阐述概念,明辨利害,还有一点,要拟出一些解释细则,来补充指导招标过程避免陷入“倾向性”的陷阱。和医生看病一样,体温高低在某种情况下应被认为过高或过低,会影响到身体健康,医学理论就有个指导概念,招标是一种实务操作,可招性--倾向性--偏向性--歧视性这一步步不小心,就是个陷阱,是招标走到“三公”的对立面,如果有个(至少)原则上的解释,指导概念可以不是绝对的,也会对实操起到莫大的帮助。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10-24 18:53
倾向性太正常了,每个评委都有倾向性,都摆在桌面上大家就会形成共识,除非你有歧视。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5 08:46
引用第8楼gangshuibao于2011-10-24 18:53发表的  :
倾向性太正常了,每个评委都有倾向性,都摆在桌面上大家就会形成共识,除非你有歧视。
[s:32] [s:32] [s:32]
啊!啊!啊!不要混淆招标要求避免不合理的“倾向性”与评委评标的提出见解的合理“主观性”,前者是为了保持“公平”,后者强调“独立”。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5 09:05
引用第8楼gangshuibao于2011-10-24 18:53发表的  :
倾向性太正常了,每个评委都有倾向性,都摆在桌面上大家就会形成共识,除非你有歧视。
[s:90] [s:90] [s:90] 评委评标时有自己的个人的独立判断,作出相应的评标意见,没有“摆在桌面上”,让大家“形成共识”,也不至于涉及“歧视”相关的其他评委或他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6 10:33
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一次跟贴

要仔细的分析“倾向性”问题,可能还要引出不少关键的考虑因素,这些,人们往往分成两个对立的观点,各自有自己的主张,有自己的不同的实施办法。

比如,在研究确定项目是采取“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你怎么就能够挑选出多家潜在的投标人来参加项目的竞争呢?

再比如,在确定潜在的投标人的资质的时候,会不会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你为什么要求“一级施工资质”,而不是任何资质均可?

你要求供货的代理商必须有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为什么不要求“随便任何人,能够供货即可”?

在你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业绩,有三个以上“类似工程”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为什么不提“2个以上”或者“5个以上”类似工程

   ……  ……

也许,这一点争论不大;但是,具体说起来,什么是合理的倾向性,什么是“偏向性”,什么有是“歧视性”,那不是一两句话,就能够说明白的了。

这个问题,很自然的联系到“定标权”。

招标人有了定标权,会不会更加随意指挥“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有了倾向性,会不会更加偏向自己喜好的那一家投标人?会不会更让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这里,个地方的看法和做法,截然不同:深圳正在搞地方实施条例,打算“谁投资,谁负责”;而西安则总结出自己的经验:有报道说: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西安市纪委获悉,自今年1月以来,西安市共进行工程交易活动770,总中标金额285.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9.9%,未发生一起投诉事件。】

【针对以往招投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环节,西安市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文件必须按照新制定的网上招标文件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等,遏制了明招暗定问题。】

这里的争论,不亚于当初的“西安”还是“延安”吧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1-10-26 15:57
公平公正是靠监督来实现的,招标程序再严谨、招标法律再完备,如果监督跟不上,都没有用。当然监督如果只靠政府部门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大家都在一条船上,所以要求有社会监督、媒体监督,这就要求透明!现在的招标过程太隐蔽太不透明了,所以给了很多人以可乘之机。而且既然招标标榜的是公开公正,那为什么不能透明呢?把招标的每一过程都公开出来,相信能让现在的招标回归到它应有的目的上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27 10:25
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二次跟贴

假如,人们认为笔者的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如何区分实践中各类看法,那一个属于“有合理的倾向性”,那一个属于“偏向性”,而那一种属于“歧视性” ?那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表达清楚的。笔者的文章,只是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大量的细节问题,还有待于大家深入的进行探讨。

下面,笔者简单举例,初步说明一下这三者的区别。举例可能有不当或者错误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以采购招标批量计算机为例。

1、假如,你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里面要求,计算机的制造厂商应该有“业绩”,指的是良好的产品和市场信誉,在前一两年获得权威媒体评为“中国计算机10大名牌”的,加5分。

那么,你的所指范围包括:联想;方正;海尔;神州;戴尔;惠普;东芝;索尼;三星;明基,等等;起码是超过10家潜在的供应商……。这个范围,体现了中国市场实际上最优秀的计算机供应商的情况。名牌,在许多时候,代表的是产品的质量可靠、服务好,等等。在这个范围内竞争,选择价格最低的中标,最能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

笔者以为,这种倾向性是合理的,科学的。

2、假如,你要求,必须是中国计算机排行榜前三名,表示才予以加分。那就表明,你的偏向性太明显。

    假如,你直接要求,必须是戴尔;惠普和索尼三家;或者,你不直接写明品牌,但是,写上了这三家才有的功能或者技术参数,意思是一样的。这说明:你有着“崇尚洋品牌”的思维,有着强烈的偏向性看法。

这种做法,一旦有一家不参与投标,你就凑不到三家,就很被动。

而且,你有意的排斥了民族品牌,也是容易遭到质疑投诉的。

所以,偏向性问题,很容易导致或者含有歧视性的内容。


3、歧视性情况主要的特点是:在看似合理的条款背后,含有排斥某些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假如,你只接受联想;方正;海尔;神州等计算机;也会导致人家说,不给在中国制造的“洋品牌”以“国民待遇”,从而引起争议。那是一般性的歧视性条款。


比如,计算机招标,明确要求:使用“英特尔”的CPU——这就意味着,排斥了AMDCPU和一大批使用它的计算机。

在多数的情况下,采购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其内容或多或少的反映出技术参数以及商务条件的“内定”。

这些,外行人一时看不明白,但是,内行则一眼就能看出。

还有,比如,大多数计算机的屏幕是按照15'17'22'等规格排列的。你要求:23'液晶显示屏。在给技术参数加上星号,表示是一个“实质性要求”。那肯定是有所指的。

前几年,我在调研时听说:大多数计算机安装了微软的正版操作系统,但是,只给用户提供得到授权的自制的“恢复盘”;而戴尔计算机,可以提供“原正版安装盘”。如果,你提出这种要求,也是暗指某一厂家。

还有,各种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的接口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你提出某项独特的接口要求,也是一种倾向性导致歧视性的表现。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7 17:45
[s:56]楼上的例子带有一定的代表性,通用设备尚且如此,专用的仪器更加复杂!一个指导性的条例,也必定来之业界广泛的共识。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10-27 19:41
引用第10楼qinl于2011-10-25 09:05发表的  :

[s:90] [s:90] [s:90] 评委评标时有自己的个人的独立判断,作出相应的评标意见,没有“摆在桌面上”,让大家“形成共识”,也不至于涉及“歧视”相关的其他评委或他人。
每个评委根据自己的经历和阅读标书情况都有自己的观点,评审时当大家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时,这时各家产品的质量、企业实力、服务能力等都体现出来了,很容易形成共识。如果你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难道不是歧视?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8 09:10
[quote]引用第15楼gangshuibao于2011-10-27 19:41发表的  :

每个评委根据自己的经历和阅读标书情况都有自己的观点,评审时当大家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时,这时各家产品的质量、企业实力、服务能力等都体现出来了,很容易形成共识。如果你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难道不是歧视?
[s:30]  一方面是每个评委评审时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把自己的观点公开表达出来,讨论达成共识,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没公开表达而认为是歧视了什么。两一方面,评委评审时把自己的观点公开表达出来,还必须注意这种公开表达不能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标。
[s:83]  如果真的评委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这句话意义丰富,可以有N种理解,如果“眉毛胡子”考虑问题,那也可以问问:招投标相关的责任人如果“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那该怎么办呐?招标师不就是为解决问题而设得吗?
作者: wjjst    时间: 2011-10-29 09:42
评标专家一定要有鲜明的观点,要给招标人明确的结论,否则评标就是“捣糨糊”。因此“倾向性”非常正常,把“倾向性”作为不正之风来打击、防御,最终是要把招投标演化为“瞎子摸球”,这正如同近日某地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建筑市场调研团给出的诊断:“招投标过分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忽略结果的合理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31 17:01
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三次跟贴

如何在具体的招标项目中,既要有一定的倾向性,而又不能有歧视性,是一个者的深入探讨的问题。

仅对采购招标人而言。

记得,在我最早接触招标投标的时候,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先生讲过一个例子:一家中国的采购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拟引进“冰箱生产线”。发布总的采购公告以后,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有20多家。采购人不希望有那么多;于是,经过仔细研究,提出了一个“业绩条件”:在中国提供过类似的冰箱生产线。这样一来,能够参加投标的,就只剩下7家了。这个例子,即表明了适当的要求(或者说限制某一部分潜在的投标人),也是符合原则符合实际的。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给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日本丰田)试点招标,其中,有一台设备是清理铸造所用的“抛丸机”。设计是日本丰田,随招标文件提供的,是日文的设备示意图【我们特别注明,是参考图】。是按照日本一家的设备描述的。不知为何,哪一家没来参加投标。日本丰田很重视这次招标活动,从本部派来若干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咨询。而他们,认真研究了投标文件,认为一家美国公司提供的设备满足要求。最后,这家美国公司中标,价格是70万美元。中外双方都比较满意。

如果,尊重投标的实际情况,客观的评标对比,愿意按照评标结论去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有倾向性,但是,没有歧视性的态度还是明显和正确的。
如果,事先有倾向性;而不管投标、评标情况如何,都拒不承认评标结论。那,很可能就是坚持自己的偏见,坚持歧视性。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人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借口,性质理由,来否定投标人,否定评标委员会乃至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1-2 15:48
[s:125]有一些特定的技术指标,包括专有技术工艺方法,或者这种指标的解释颇有争议,标书又不做出适当的界定。这些隐患,造成事后“翻盘”比比皆是。但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招标师,应该是消除这些隐患的高手。
作者: xingkai    时间: 2011-11-5 20:00
必要的倾向性是不可避免的。
   大家都知道,招标代理机构是受业主的委托去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就会充分反映出用户的
选择。是想要国产的还是进口的?是高端产品还是普通产品?只有用户心中有数。我们可以请专
家审核招标文件但是无法改变他们的初衷和需求。这种倾向性是用户在立项之前几番考察或论证
的,我们称其为用户要求,是不能更改的,否则要你招标?国家还有规定政府机关公用网络设备
必须选用国产的,这种倾向性不行么?
    我们要做的是能有三家及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评标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并以此为依据,
评标。专家评委倾向性发言也影响不了评标结果。关键是如何引导和控制。我们去认定技术参数
是哪家的没有必要,用户想买,谁拿钱谁说了算。不信,你拿个意见看他签合同不?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1-17 09:48
该杂志的11月刊,在《编读往来》栏目里,发表了一位读者的来信和编辑部的意见,请看扫描图(含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的对该刊物的意见)

希望:本网网友对本人的抛砖引玉,也进行深入的讨论 !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1-17 17:32
[s:72]20楼 总结说: “关键是如何引导和控制。我们去认定技术参数
是哪家的没有必要,用户想买,谁拿钱谁说了算。不信,你拿个意见看他签合同不?”
[s:64] 这样的现实也许在某地广泛流行,但说到底,评标过程如果主要是引导专家去认同用户即出钱人的想法,不应是我国十多年来招投标的广泛实践中,摸索出的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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