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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和顺序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夏祥国    时间: 2011-10-26 23:09
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和顺序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制定谈判方件;(二)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三)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四)成立谈判小组;
(五)公开报价。(六)开展谈判(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八)签订采购合同;(九)验收。

既然是按照顺序进行,那么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中的合格供应商由谁来确定?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第一步是成立谈判小组,我认为是正确的,请大家提出看法。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8 09:36
[s:84]可以按照先登公告,谈判后审资格的做法,可称为“公开竞争性谈判”。不能说那种就不对。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1-10-28 10:59
应先公开报价,再来谈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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