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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的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夏祥国    时间: 2011-10-28 23:28
标题: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的条件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我想问的是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甲级或乙级资格才能承揽?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1-10-29 08:4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第五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楼主的问题: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甲级或乙级资格才能承揽?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甲级或乙级资格”是财政部门颁发的,不是住建部门颁布发的工程招标的甲乙级。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1-10-29 08:42
另需注意:“第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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