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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序言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1-11-1 09:58
标题: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序言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
□ 文/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汪才华

序  言
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招标投标活动起源于英国18世纪后期英国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实施的“公共采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工程承包、咨询服务、货物采购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改革开放从国外引进的产物,招标投标在国内的应用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水电系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国际招标,逐步在基和政府采购系统得到推广,相应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20001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03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发改、财政、建设、交通、铁道、水利、工信等系统及地方颁布施行了大量配套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在立法之初就没有解决,这一缺憾造成了很多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部门、行业之间竟相要权,财政门负责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而有时又直接插手工程招标;国家发改委直接负责中央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而有时又“以项目名义”主动将货物与服务纳入其中;铁道、水利、公路、民航、住房与建设系统负责相应的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内含的一些应属商务或工业与信息化负责招标的机电设备又一并纳入到工程招标中了。部门、行业各自建立自己的招标中心、评标专家库、评标规则、人员准入规则,造成招标条块分割、秩序混乱、效率低下。二是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当前我国的招投标监管分别由各级财政、建设、铁道、交通、工业与信息产业、水利、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
笔者认为,产生这些问题最大的原因是“两法不一”问题,作为两部并行的规范招标与采购的最高法律文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由来已久,两部法律竞相把对方的适用范围纳入其中,特别是涉及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由谁来管,由谁来监督,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正是由于两部法律适用至今还没厘清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才有机会肆无忌惮地出台了各自的规章,打着招标采购的旗号,为本部门争夺更多的项目招标管辖权1造成有权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时才知有某招标采购项目存在,直喊冤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分工监督原则,为自我监、同体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一案)庭审时的观点分歧,一审财政部被判行政不作为败诉,二审至今没有结果、被指因敏感冷处理充分体现了“两法不一”带来的法律尴尬。因此,“两法合一”、统一监督、减少招标投标中的法律漏洞势在必行。
但从目前来看,“两法合一”在短时间内难于实现,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今后“两法合一”作一些务实性的工作是各级招标投标管理者和立法者应该思想的一个课题。笔者一直关心中国招标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采购市场环境构建,拟在本刊分期探讨因”两法不一“造成的交易场所、专业人员、招标代理资质、评标专家及专家库、工程项目范围界定、信息发布等诸多不统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现实解决办法,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延后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者的重视。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之一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1-11-1 10:05
各位同仁,近期本人将在《中国招标》上陆续发表“两法合一”探讨的系列文章,本人也打算在本社区发布,以求共同探讨,谢谢!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1-11-1 12:00
楼主真知灼见啊!
部门权力分配的问题如何解决呢?都让发改委管?一权独大?
楼主的观点,理论层面上是对的,实践上难以操作啊![s:33]
作者: 寧靜致遠    时间: 2011-11-3 16:44
好贴啊 ,引人思考  顶起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1-3 22:15
部委割据,山头管理,是中国招标的管理特色。
两法是同母、连体、残疾儿。
老朽在以往的帖子中均有所论述。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1-4 09:59
[s:125]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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