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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现场有权利对投标商不做现场答疑吗 有没有具体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jiechu01    时间: 2011-11-2 13:43
标题: 评标现场有权利对投标商不做现场答疑吗 有没有具体依据
评标现场有权利对投标商不做现场答疑吗 有没有具体依据 谢谢大侠们给我解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1-2 13:52
评标是否需要投标人来答疑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的需要确定,需要就答疑,不需要就不答疑。
作者: jiechu01    时间: 2011-11-2 14:07
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1-2 14:58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的需要确定是否提出问题,至于投标人如果认为该问题不需作答,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投标人固有的权利,没有那个法规的条款会就此解释,这种行为涉及“藐视”评标委员会等。不过,如果是实质性的问题不作答,会导致种种严重后果,这不会是投标人所想得到的。
作者: pokey    时间: 2011-11-3 05:14
《招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只是可以,不是必须,可以不现场答疑。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1-11-3 08:30
引用第4楼pokey于2011-11-03 05:14发表的  :
《招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只是可以,不是必须,可以不现场答疑。
1、准确的说法是:评标现场是保密的,理论上投标人不应该知道在哪里评标,所以谈不上“有权利对投标商不做现场答疑”。
2、有的项目(技术复杂的)需要投标人现场陈述的,理论上也应该把现场陈述的地点和评标地点分开,仍然是保密的原则。
3、即使投标人知道评标地点,评标委员会也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与说明,也谈不上“有权利对投标商不做现场答疑”。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1-4 14:33
[s:33]  “评标现场有权利对投标商不做现场答疑吗”楼主有点语焉不详啦?这个现场就是说的是如果评委提出疑问,可以有答复的时候,(当面或不是当面的)这个机会不是还有吗?有,评委有要问的,提出了,投标商答不答,该怎么答?自己做主吧,实际上,要考虑后果会不会吃亏。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11-5 15:57
引用第1楼bidboy于2011-11-02 13:52发表的  :
评标是否需要投标人来答疑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的需要确定,需要就答疑,不需要就不答疑。
没错,就是这个意思。

另外,投标人的主动澄清不被认可。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1-11-5 18:18
标题: 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对,就这样,投标文件递出了,理解权在评标专家,不需要你解释,别人拒绝你很正常,根本不需要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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